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
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
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
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上述动产必须拥有
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
第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
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
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U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
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
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
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
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
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
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实地调查的重点
是:
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
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
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支行、营销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须向合行提交以下基本资
料:
1、申请书;
2、调查报告;
3、拟开展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4、其他资料。
第八条合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按权限上报审批、报备,
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九条对于提供机械设备抵押的,原则上必须是通用设备,限制专用和
限制性行业设备抵押,特别是“两高一资”、“五小”行业和已到报废年限
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第十条合理确定抵押物和抵押率。对于机械设备抵押的,必须出具原件
购,按照抵押物净值的50彼定授信额;对于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抵
押的,必须提供抵押物原始进帐凭证,其中原材料、半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
场价值40嘛定授信额,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50悔定授信额。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贷款必须办理抵押物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
对于用原料、半产品和产品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妥善保管,保管双方应签定
抵押物保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管双方主体名称。
2、保管标的物的名称、期限、数量、质量、地点和保管方式。
3、保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管责任、建立抵押物出入库台账、跟
踪销售等。
4、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
5、违约责任。若借款单位违约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停止发放余下授信
或已发放贷款出现逾期,合行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支行、营
销部审核属实后将取消对其的综合授信:
1、出具假合同、虚假报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
2、不按规定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3、出现贷款逾期;
4、发生产品严重积压,严重亏损等异常现象的;
5、发生重大商业纠纷的;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出现贷款逾期或担保逾期的。
第十三条支行、营销部要做好本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贷款到期前的催
收工作。
1、贷款到期前十天,支行、营销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提示贷款
将到期。
2、支行、营销部要做好客户的授信管理工作,随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
如发生产品积压、净现金流量为负值、亏损等现象。
3、支行、营销部要按月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考察企业的
销售收入归行率。
4、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本贷款品种的利率按照合行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本贷款品种业务的客户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和家属出具个
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人承担调查材料真实性、贷后管理、到期催收责任;
贷款审批(核)人承担贷款资料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决策责任。对隐
瞒事实,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起试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34: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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