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建筑施工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点及其防控
一、与印章管理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
解释梳理。
(一)对印章的刻制、使用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
纳税登记”。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二十四、国家行政
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
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
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
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
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
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
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
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
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 - 考试资料.
- - .
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
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并处罚金。”
可见,我国对公司印章刻制、备案和使用有着
严格、规范的法律规定,公司应凭登记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经由公安机关许可机构刻
制印章,且一个公司仅应刻制一套行政公章、财务
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如需换用新
印章则须及时将旧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
销毁,方可按规定另行刻制。虽然2017年7月15
日起,刻制公司公章已无须经公安机关审核,但仍
需按要求提供资料并按规定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九民纪要中对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裁判
要旨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
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
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
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
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
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
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
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
《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
- - 考试资料.
- - .
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
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
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
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
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
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
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二、建筑施工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点
施工企业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总结
1.印章刻制业务流程不规范。有些单位只要业务需
要,就随便刻制印章,刻制后又没有下发正式启用的文件,
也没有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
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点进行,也不在
公安机关备案,刻完即用,这就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
埋下了隐患。
3.违反用章制度,印章被滥用,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
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
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盖章,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
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
4.印章使用过程没有原始的留痕记录,很多企业用章
采用一纸请示,请示完成后,领导审批用印的签批单没有
统一存档(包括电子化存档处理),时间长了很容易丢失,
无法追溯,形成法律风险。
5.有的企业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也不及
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也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
废,从而留下了潜在的用印风险。
- - 考试资料.
- - .
6.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且容许其使用印章,一
旦挂靠单位出现问题,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7.项目部被撤销和关闭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印
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施工企业在印章使用管理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1.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对印章管理岗
位人员要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增强印
章风险管理的敏感度和使命感,不断提升印章管理的技能
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企业印章监管部门要落实好制定印章管理规定。要
指定刻制印章管理的专门部门,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
务流程,做到印章从刻制,到使用,再到废除都有管理依
据,明确用印单位或项目对印章管理的岗位职责。
3.项目部印章的刻制必须由印章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刻
制。坚持刻制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用印
单位提出刻制申请,刻制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印章监
督管理部门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
监督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通
告,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加强用印过程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
台账,并作存档留痕处理,同时扫面存档,以方便调阅。
印章的使用必须建立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和盖章人禁止
为同一人。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
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控
制,原则上用印时应在监控录像下进行,监控录像在用印
当天由监管部门核实是否存在违规情况,监控录像至少保
存五年。
5.不准随意携带印章外出。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
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
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
- - 考试资料.
- - .
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
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6.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
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
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
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
7.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
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纪检等部门对所属单位
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8.企业应限定项目部印章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
按建筑施工企业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
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
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
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
等利益相关方,并要求材料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确认
书。
9.及时处理冒用公司印章的行为。企业在遇到仿冒本
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
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
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
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
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
陈述相关事实,及时撤销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
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撤销。
四、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假印章”认定的案例分析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使用“虚假印章”,或同
时经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
效。
- - 考试资料.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印章“的文件、合同,或
者同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
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的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成立,此时印
章真实与否已不再重要。
(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阳朔一尺水
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杰与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王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认为,虽然一尺水
公司的印章与一尺水公司现在使用的印章样本不一致,但
其法定代表人丁磊的签字是真实的,丁磊时任该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王杰有理由相信作为一尺水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丁磊履行职务行为的真实性,丁磊的行为
代表了一尺水公司的行为。
2.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从事明显属于违反法定
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外
观,相对方不构成善意,代表行为无效。
(2012)民提字第208号“宁波绣丰彩
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
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
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认定本案所涉的协议条款使机电
公司只承担巨额债务而不能获得任何对价,不属于公司正
常的经营活动,且孙跃生同时代表公司和个人签约,行为
后果是将公司利益转移给个人,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
外观。在孙跃生不能提供股东会同意证明的情形下,绣丰
公司根据协议内容理应知道孙跃生的行为不是为机电公
司经营活动所从事的职务行为,而是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
定的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绣丰公司以协议和委托书加盖了
机电公司公章为由主张善意信赖孙跃生代表权的理由不
能成立。
3.无权代理人使用“虚假印章”,如构成表见代理,
亦应认定所涉文件、合同成立有效。
- - 考试资料.
- - .
在审理的“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青海华瑞物资有限公司与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青海华瑞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民申字第1620号]中认定:鑫丰公司承包民和县保
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安置房工程后,与刘建民签订
《幢号承包责任制合同》,刘建民实际负责鑫丰公司该项
目6号楼、7号楼、8号楼的施工。对此节事实,鑫丰公
司无异议。鑫丰公司虽称其与刘建民之间是分包关系,但
刘建民个人并无工程建筑的施工资质,鑫丰公司应当知晓
刘建民只能以鑫丰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而对华瑞公司而
言,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签章的真实性并非签订合同的必
要环节。华瑞公司根据“合同、付款协议、以及现场勘查”,
已有理由相信刘建民具有鑫丰公司的授权,华瑞公司已尽
到谨慎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十九条的规定,刘建民以鑫丰公司6号楼、7号楼、8号
楼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
的法律后果应由鑫丰公司承担。
4.主张争议印章真实一方证明印章所属单位知晓该印
章而未作否认,即使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也应认
可其效力,即我们常说的“弄假成真”。
在(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汪天雄与重庆洲实
业(集团)、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虽然已
有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公章是伪造,但是最高法院认
为,重庆洲公司对假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由于
其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
益损害,因此,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重庆洲
公司的行为。
- - 考试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2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820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