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07:15:1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人造鱼翅)

申请强制执⾏的有关规定

申请强制执⾏是案件权利⼈的⼀项重要救济措施,当被执⾏⼈不执⾏法院判决结果时,申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以保证⾃⼰的合法权益,那么关于申请强制执⾏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

答。

⼀、申请强制执⾏的有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对申请执⾏的期限作了⼀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的期间为⼆

年。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

第⼋⼗四条,对发⽣法律效⼒的⾏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当事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申请⼈是公民的,申请执⾏的期限为1年,申请⼈是⾏政机关、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

根据《解释》第⼋⼗⼋条,⾏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

满之⽇起180⽇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解释》第九⼗条,⾏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

起诉⼜不履⾏,作出裁决的⾏政机关在申请执⾏的期限内未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效具体⾏政⾏为确定的权利

⼈或者其继承⼈、权利承受⼈在90⽇内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判决⽣效后,由于申请⼈或者被申请执⾏⼈的不同,申请强制执⾏的期限也不同,这⾥分两种情况:

1、请⼈或者被申请执⾏⼈,只要有⼀⽅是⾃然⼈(即个⼈)的,申请强制执⾏的期限应在判决书⽣效后的⼀年内到

法院⽴案申请强制执⾏。

2、请⼈和被申请执⾏⼈双⽅都是单位的,申请强制执⾏的期限应在6个⽉的时间内到法院⽴案申请强制执⾏。

⽆论何种情况,超过法定期限后,法院将不予保护,也就是不能对被申请执⾏⼈进⾏强制执⾏。

⼆、强制执⾏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申请书

申请⼈:___,男,1950318⽇⽣于湖省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的⽗亲

申请⼈:___,⼥,1954510⽇⽣于湖⽣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的母亲

委托代理⼈:

被申请⼈()___,男,1986711⽇⽣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化程度,农民,住村725号。

被申请⼈()___,男,198445⽇⽣于湖北省县,⼟家族,⼩学⽂化,农民,住组23号。

被申请⼈()___,男,198669⽇出⽣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化程度,农民,住塘村13组。

被申请⼈()___,男,1986415⽇⽣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化程度,农民,住村52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中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2、依法由被申请执⾏⼈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费⽤。

申请理由:

申请执⾏⼈与被申请因故意伤害⼈⾝损害赔偿⼀案,经湖北省中级⼈民法院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在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令被申请⼈赔偿申请⼈共计⼈民币75433.00元,其中被申请⼈赔偿两申请⼈经济损失

75433元的35%,即26401.55;被申请⼈赔偿两申请执⾏⼈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被申请⼈赔偿

两申请⼈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被申请⼈赔偿两申请⼈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

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效后30内给付。该判决已于20081210⽇作出,四被申请⼈对该中

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未提出上诉,该⼀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法律效⼒。

现⽣效判决规定的给付⽇期已过,但被申请执⾏⼈⾄今仍未主动履⾏该⽣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的合法权益和⼈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

请,请求⼈民法院依法强制执⾏。

此致

湖北省中级⼈民法院

申请⼈:

年⽉⽇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21: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81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