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保险概述

更新时间:2024-11-06 10:49:0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关于中秋节的小故事)

第四章 社会保险概述

本章概要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章对社会的基础知识进行介绍,包括社会保险的概念、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以

及社会保险的发展过程。为学习社会保险的分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

险等知识做好准备。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概念及作用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动员社会力量,为遭遇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

特殊事件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的劳动者提供收入或补偿,以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

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以国加和社会为主体的,是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人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是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手段,

能够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是调节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机制。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一)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采取保险形式的国民收

入再分配手段。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指凡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必须无条

件的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作为被保险人的一方,劳动者个人无权

自由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亦无权更改投保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有

着很强的强制力。

(二)互助互济性

社会保险是按照社会成员共担风险的原则组织进行的,参加社会保险者定期缴纳社会保

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其中有人遭遇风险受到损失的时候,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一定数

量的保险金。由于劳动者的收入有高有低,遭受风险事故也有大有小,有早有迟,因此每个

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需求量也就有多有少,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了横

向和纵向的调剂,被保险人缴纳的数额往往少于或多于实际使用数,从实际操作上来看,

会保险不是完全按照缴纳保险费的多寡给付保险待遇。比如,医疗保险是全体参与医疗保险

的劳动者分担了身患疾病的劳动者的医疗风险,失业保险体现了全体参与失业保险的劳动者

分担了失业人员的失业风险。

(三)保障性

社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收入保障手段,社会保险可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是社会

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对其成员有普遍的保障责任,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

机会时,仍能获得物质生活权利,其基本生活仍能得到保障。在理解社会保险的保障性特征

时,要明确基本生活需要应如何界定。考察这一问题,应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基本的生活

需要,一是按照一个国家的自然特点,确定不同的衣、食、住、行等自然需要;二是根据一

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确定需要的范围和需要的方式。其中主要取决于劳动者阶层

形成的条件、风俗习惯和一般生活要求。

社会保险能够事前预防,特别是对人们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不测情况和灾害,事前预防

且分散风险,这对民众生活的有着特殊意义。当然,社会保险不仅是事前预防,更是事

后补救的手段,这种补救能够使当事者的生活维持在“基本”的水平上,这里的基本生活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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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既不是最低生活需要,也不是最高生活需要,它的最重要的要求是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生

活需要。

(四)对象特定

社会保险主要针对有收入的劳动者,并且只有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在丧失或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这些劳动者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规定的权利。

(五)储备性

与其他的社会保障项目相比,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对于每一位劳动者来

说,疾病、工伤、死亡等是不确定的,但是对于劳动者整体而言,上述风险就具有确定性。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也等于为自己储存了一份资金,对社会整体而言,形成

了社会储备基金,以供遭遇风险的被保险者使用,社会保险项目的支付就具有确定性。社会

保险基金不论对参加保险的人员还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无论是在资金的征集还是资金的管

理过程中都具有储备的性质。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项目,社会保险在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

发展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市场经济在给人们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

老、弱、病、残、伤、孕等各种原因可能使劳动者暂时或永久脱离工作岗位。在因非个人原

因失去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如果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就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稳

定和经济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政策,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险可以为特定人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生病有医疗保险、失业有失业保险、年老有养老保险,在这样一

个健全的安全体系下,劳动者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必然增强。可见,社会保险为创造和谐、协

调、的社会氛围,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调节收入差距

社会保险通过缴费和补偿的不完全对等性,使资金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重新分配,是一

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具有缩小差别、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社会保险可以调节国民收

入的再分配以及社会财富在代际之间和同代社会成员之间的再分配。

(三)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缴纳,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掌握的结余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进行各项投资活动,增强了社会保险的赔付能力,也为企业的扩大

再生产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四)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社会再生产要求劳动力的不断再生产,劳动风险会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劳动收

入,进而影响劳动者的再生产过程。社会保险使劳动力得到恢复,保证了劳动者及其家庭成

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不断壮大劳动者队伍,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例如,医

疗保险对患有疾病的劳动者提供医药费补贴和一些医疗服务,有助于患病劳动者早日恢复健

康,扫除劳动力再生产中的障碍,使劳动力再生产得到保证;生育保险实际上是为延续后代、

培养新生一代的社会劳动力,提供了物质保证。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保证劳动

力再生产过程不致中断或受阻是重要的,而社会保险正符合和适应了这种客观需要。

第二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人们抵御风险的机制,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商业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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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等。两者有着很多的共性,如两者都是基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的危险事故的共同分担;

均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为前提;都要求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都要有充足的基金作为

两种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物质基础;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

功能。但两者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保险,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基于公共利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公共政策与公共品范畴;商业

保险是基于经济利益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属于私人经济范畴。

实行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是政府的一种社会政策,

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社会效益为主,经营的目标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平衡劳动关系,

增进劳动者福利。而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保险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完全以盈

利与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经济效益为价值取向。

(二)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 ,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一

定的义务,就能获得享有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先尽缴费义务才能享

受补偿权利,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同其最终领取的保险费并无绝对联系。由于社会保险是政

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行为,有时会出现“多交费少受益、少交费多受益,甚至不交费也受益”

的情况。

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合同关系上的,是在扣除企业运营成本后,以“多投

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为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金额的多少以投保期限的

长短以及是否按合同规定如期、如数缴纳保险费为依据的,完全是一种个人自保行为,保险

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

(三)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强制方式

实施,属于强制保险。不符合条件而本人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也不会被准许加入。而属于

社会保险范围的保险对象,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并按规定缴纳保费,而当这些被保

险人遇到年老、疾病、伤残等情况而失去收入来源时,政府则必须按法定标准给付。

商业保险的实施方式采取自愿原则,人们自愿投保,没有任何强制性,投保人是否投保、

投保什么险种、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四)法律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的立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保政

策为依据,如保险资金的筹集、保费负担、保险费给付标准都由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商业保险以商业保险法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

的。

(五)保险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全体劳动者,有的国家扩展到全体公民,凡法律规

定有权利和义务享受社会保险的人,都是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

商业保险没有确定的对象,保险对象是那些有投保意愿、符合一定投保资格、与保险人

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商业保险不限制个人购买的数量,如本人

愿意,一个人可购买多份商业保险,可以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社会

保险的参保对象只能一人一次。

(六)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在一般

水平之下。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又要考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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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的提高幅度、物价上涨等因素。

商业保险只为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保障,满足被保险人较高层次的保障需

求。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实际损失的程度,保险水

平高低悬殊,更加有利于高收入阶层巩固自己的生活保障。

(七)管理体制和管理特征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指定的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的,这些部门不但是

社会保险的经办主体,还承担着社会保险的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如劳动安全检察、就业辅

导和职业介绍等。由于社会保险的政策性特点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决定了国家财

政成为其强有力的后盾,发生亏损时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被保险人的权利始终有保障。

我国,政府承担了社会保险绝大部分的经营、管理、监督和实施的责任。

商业保险的管理通常是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我国保险主管部门是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它只负责在法规框架下的保险经营主体的审批、有关政策的制定、宏观调控等。商业保险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开展其业务,保险双方自行订立条款,保险公司自主经营和管理,以保

证合同的履行为主要内容,基金的管理和人员的管理都是以保险公司为主进行的,商业保险

公司要向国家缴纳税收,国家财政不以任何形式负担其保险金的给付开支需求,也不会给商

业保险公司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

(八)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政府财政资助、企业缴纳和劳动者个人缴纳。

商业保险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商业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建立保险基金,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由保险客户承担。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既存在区别,也存在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保险与商业

保险相互制约,它们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冲突,一方的发展就会削弱另一方的发展,假使社

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了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或者是商业保险取消投保条件的限制,那么,

任何一方的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欧洲国家的商业保险的需求较之美日弱,

主要是因为欧洲部分国家的社会保险为人们提供了比较充裕的生活条件,而美日的社会保险

的保障水平低于这些欧洲国家,人们对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感到不足,促使了商业保险得到了

迅猛发展,超过了欧洲国家的发展水平。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冲突的同时,也存在互为促进和互为补充的关系。社会保险的

强制性和普遍性可以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和保险观念,认识到保险的必要性和实际效果,

利于商业保险的普及和推广;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可以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客观

上起到减少商业保险赔付、维持商业保险稳定发展的作用。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由于社会保险只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有限,而商业保险不断设计的新险种,

造的新业务,弥补了社会保险的不足,人们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实现较高的经济保障需求。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提供不同项目的保障,保险范围广,对象众多,面向全体劳动

者,社会保险可为人们提供生、老、病、死、伤、残等基本的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可凭借国

家强大的财政支持,可以提供商业保险没有能力或不愿提供的保险项目,比如,失业保险就

只能由社会保险来承担,这就解决了因为失业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维护了社会生活和社会秩

序的稳定。商业保险则不然,它对人们的各种风险,只要符合可保风险条件就设立相应的险

种为有资金能力的人提供较高层次的保障,保险事故可大可小,保险标的可多可少,保险金

额可低可高,对于社会保险已经保障了的风险,商业保险仍可以再进行保障,满足人们的多

层次与多样性需求,使两者保障功能和保障范围相互融合,相得益彰。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既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存在紧密联系,两者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互制约、相互配合,在共生中不断发展,共同构建一个完善健全的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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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社会保险的萌芽

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并且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18世纪后半叶

19世纪中叶,使机器大生产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时期,欧洲各国率先进入工业社会。资

本主义周期性生产过程危机的爆发,给劳动者带来了失业、贫困等巨大灾难,工人阶级工资

低,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不断,工人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人

口的聚集、普遍的低收入导致生活环境恶化,卫生保健水平低,增大了疾病的风险。传统的

慈善救济事业远远不能满足人们抵御风险的需求,迫切需要解决这一问题。产业工人为了抵

御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各种风险而自发组织了“友谊社”“共济社”“工会俱乐部”等工会

组织,采取自己出资的办法,对遭受疾病、失业、灾难、死亡等不幸的人,实行集体互助互

济。会员大多数是某一行业的产业工人,会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会费,在会员遇到伤残、疾病、

失业、年老、死亡时,由这些基金会提供救济帮助。这种互助组织以会员的共同利益为出发

点,共同集资,共担风险,以会员的伤残、失业、年老、死亡为互助项目,在实际运作中创

立多种管理形式,这种不以营销为目的的互助基金组织是社会保险的雏形。互助组织的原则

和方法被吸收到社会保险制度中,社会保险依据互助项目分别设立了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等保险项目。有组织的互助互济活动为以后由政府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社会基

础。

二、社会保险的产生

19世纪后半叶,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自由

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工资劳动者增加,劳动风险加大,同时劳

资矛盾日益尖锐,严重的经济危机迫使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保险而进行不懈的斗争,这些都促

成了社会保险的产生。

社会保险最早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的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迫于阶级

矛盾的压力,为缓解劳资紧张关系,振兴德国的经济,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1884年颁布《工伤

事故保险法》1887年在疾病保险中增加了生育保险,1889 颁布《老年残疾保险》1911

年颁布了《遗嘱及职工保险法》。至此,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已初步形成。至此,世界上具

有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险初步建立。社会保险一出现,就呈现出强制实施的特征,成为解决劳

动者养老、工伤、疾病、医疗等诸种问题的有效措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以往慈善

济贫的临时性和不稳定性,形成了经常性的稳定措施,它的雇主、国家、 雇员3方共担的

供款方式体现了社会风险分担的责任机制,享受了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无须对任

何个人或团体感恩戴德。从此之后,西欧各国相继效法,普遍为劳工阶层建立保险制度,如

奥地利于1887年建立工伤保险,1888年建立疾病保险,1906年建立老年保险,1920年建

立失业保险;法国于1898年建立工伤保险,1905年建立失业保险,1910年实行养老保险;

英国于1908年实行了老年保险,1911年通过了《国民保险法》19358月,美国颁布《社

会保障法》,实行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提出了雇主、工会和雇员保险的办法,确

立了由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分级办理的社会保险体制;俄国与1918年颁布

了《劳动人民社会保险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险的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对全

体劳动者提供普遍的劳动保险,建立了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际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国外,社会保险在20世纪20年到40年代初于成熟阶段。20世纪50-60年处于鼎盛

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进入改革调整时期。

三、社会保险的发展成熟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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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建立以后,经历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中期的缓慢发展时期,受战争的影

响,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应急措施、非制度化、范围不广、体系不完善、侧重恢复

和的特征。此后直到70年代中期,是社会保险的全面发展时期。1945年,英国工党上

台后,采纳了贝弗里奇的报告,先后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国民

工伤保险法》,并用 194875日全面实施,其中《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使英国成为

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全面医疗保健的国家。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建成第一

个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障的“福利国家”。西方各国随英国之后,瑞典、挪威、丹麦、

芬兰、德国、意大利、美国宣布建立“福利国家”。其中数瑞典最为典型。二战后,瑞典推

行公共年纪念制度和全民医疗制度,并建立起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工伤保险以

及社会救助 、家庭补助、免费教育、住房补贴等福利项目相当完备的福利体系。其福利设

施的完善程度在西方国家名列前茅,被誉为西方社会的“福利橱窗 20世纪下半叶,东

欧社会主义国家及中国和亚洲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仿苏联模式纷纷建立“国家统筹型”的社

会保险模式。

四、社会保险的改革调整阶段

社会保险进入改革阶段。西方经济受到1973年“石油危机”的影响,陷入滞胀状态,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到20世纪末以来,全世界有近170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建立

了社会保险制度,在此印证了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20世界70年起,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缓慢,各国社会保险进入调整改革阶段。20

70年以后,整个西方世界在经历国际货币体系的瓦解和能源、原料的危机后出现了通货

膨胀加剧、经济增长停滞等一系列经济问题。由于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变缓、财政赤字增加、

失业率居高不下,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人民生活需求提高和社会保险“刚性”

社会保险“入不敷出”使高保障 、高消费的“福利国家”政府面临挑战,这种超过经济发

展承受力的“过度福利”政策的实施,不同程度地给各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许多国家纷纷

开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如提高缴纳保险费的标准,增加缴费项目,取消保障项目,

降低待遇水平,推迟退休以增加保险基金收入和减少开支,建立高效、统一、专门化的社会

保险管理机构,改革社会保险的单一模式等。

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为标志,对职工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都作出了相应规定。1953

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之后扩大了实施范围,在全国90%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及私营企

业职工中建立了劳动保险或签订了类似的合同。1958-1966年社会保险处于调整时期,

1966-1976年社会保险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以后,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恢复并有了发展。20

世纪80年以来,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重点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制度

进行了改革。

思考题:

1、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3、简述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案例一:企业应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某公司在劳动者进入公司时,均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鉴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可能

随时解散,为更加切实保护职工利益,避免资金流出企业,公司给每位职工以高工资,月薪

不低于4000元,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则不再缴纳。

 200510月,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了该公司未给职工办理任何社会

保险,遂责令该公司在1个月内补办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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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该公司则以职工同意不办理社会保险,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执

行劳动部门的要求。

经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宣传讲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后,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迅速

为职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职工基本权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

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得以享有物质帮助的制度。

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利。”就劳动者而言,《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

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确认

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既反映了社会的政治进步,也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

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于坚持社会

主义人道主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以及保护生产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

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

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我国《劳动法》第

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

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

以加收滞纳金。

一经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管理社会保险的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即

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并不必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也即行开始。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期缴

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

使职工的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的种类与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

(1)给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

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层次的社会保险,通常由

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出资负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有些种类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并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责任,如生育保

险、工伤保险等。

2)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以提高保险待遇,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不致使保险

待遇水平降低而设立的社会保险措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

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我国《劳动法》第75条第1

款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双方协议确定。

为了满足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产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划分标准,我国

《劳动法》第73条把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

养老保险,是指对劳动者因年老或其它原因退休或离休所给予的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制

度的范围通常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养老保险同劳动者就业时间长短,以前收入的多少,

参加保险的时间和缴纳保险基金等具有密切联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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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和从事个体劳动的职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对于农民工,

用人单位从招用农民工之月起,也必须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

险费。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

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偿。

医疗保险,是指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困难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

险制度的产生,根源于不以劳动者意志为转移的患病和意外人身伤害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

的劳动者难以承受的医疗经济负担。医疗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劳动者因疾病或伤害而产生

经济困难时,能够获得经济援助,并克服遇到的经济困难。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

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以预防和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

社会保障措施。工伤保险制度包括两类:(1)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残废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

能力,以及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补偿和物质帮助制度。(2)劳动者长期从事职业劳动,并因职

业原因发生疾病时,获得的补偿和物质帮助制度。工伤保险除了具有补偿性质以外,还具有

赔偿的性质。因此,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它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其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

也较之医疗保险范围宽。在保险费用的分担方面,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由用人单位单

方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在重新恢复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

设立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

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

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

遇。

生育保险,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对女职工产期物质和健康需要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给

予适当的医疗条件和医疗费用,产假或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等其它待遇。

生育保险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分娩前和分娩后的特定期限,是对女职工产期或暂时不能参加

劳动,或不宜参加强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劳动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休息保障。生育保险与工伤

保险一样,劳动者个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实行社会统筹。

上述的各项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各种保险承担法定义务,以保障职工真正享有社会保险的

权利。

案例二:企业违反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的行为应受制裁

某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前成立,一直未按规定给150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

纳社会保险费,经多次敦促仍不改正。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为该公司送达了《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保障职工能够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最关键的问题是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社会保险的缴

费办法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如果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当然享受不了保险待遇。

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

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

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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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

费。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

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

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

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的经营

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案例三:挪用社会保险金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自1992年开始,陕西省某公司就一直逐月从职工的工资里代扣100多名职工的养老保

险金,直到19996月,这些职工被该公司裁减。

在此之后,该公司又通知职工说,职工如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可补缴198811

月至1999年底的全部费用,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职工们感到不解:原来代扣了8年的养老保险金哪里去了?到社会保险部门询问后才知

道该公司将代扣的养老金挪用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分别为七年有期徒刑和

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

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4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

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对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权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总的看

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做的也是到位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企业却无视法律的规定,

拒不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

须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而不应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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