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总发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
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
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3:38: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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