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05:14: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高思继)

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日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

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

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要依照

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

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

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应当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

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

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

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

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

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

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

就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与

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那么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作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

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应该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可以协商一致,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

的其他事项。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

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

事项。

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

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重新协

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如果没有

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就适用国家有

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

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

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

用期。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相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在试用期中,劳

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

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

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

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在约定服

务期较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

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的约定。对于负有保守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和约定。只有用人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

秘密的人员才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保护条件,致使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迫劳动者违

章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用人单位恶意欺骗、胁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他人侵害,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致

使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工伤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安全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

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

相符的工作,或者安排劳动者从事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作

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致

使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工伤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

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致

使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安全的;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并支付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

等。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范畴,包括未提供劳动

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违反法规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法律规定

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

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

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

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或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

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

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重新招用人员时,如果是在六个月内裁减的员

工,必须通知并优先招用他们,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劳动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雇

主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必

须事先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并且

用人单位必须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劳动合同终

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或者宣告失踪;(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五)用人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

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符合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情形消

失时终止。但是,如果劳动者因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

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用人单位必

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

工作时间不足一年但超过六个月,则按一年计算。如果工作时

间不足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的定义为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本法规定而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

赔偿金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

接续制度。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出具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需要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办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应在办结

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需要保存已解除或终

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备查时间不少于二年。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

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等事项的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

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

立。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

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订立后,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果劳动行政

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

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

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

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

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

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

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集体合同,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

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一种劳动关

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被

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内从事工作。下面将对劳务派遣的相关

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注册资本不少

于五十万元。同时,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

载明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

单位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

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

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

动者。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

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

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

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

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派遣劳动者需要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如果

被派遣劳动者出现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可以

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可

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

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

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介绍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

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

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

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介绍了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七十三条,国

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

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

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

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

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

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根据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

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

当出示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根据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

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第七十七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

集体合同,并提出意见或要求重新处理,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

或提起诉讼,工会也会依法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

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和处理,并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

告,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包含本

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或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劳动行

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

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

已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退还,同时依法给予处罚。如果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退还,

同时处以,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

者档案或其他物品,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

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

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并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

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八十六条规定,如果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订立的劳

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本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

是,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

付赔偿金。

根据第八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

劳动者,或者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对劳动者身心健

康造成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些行为

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第八十九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

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将

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根据第九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

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给

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如果情节严重,则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营业执照。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则劳务派遣

单位和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如果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

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则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

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则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如果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

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第九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如果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害,则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法》第

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应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法》第

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对于在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情况,应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了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

合同,并且根据本法第46条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那么经济

补偿年限应从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如果按照当时的规定,用

人单位应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应按照当时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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