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
(增值税部分上)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主要内容:
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开始至2021
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
纳税额。
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开始至
2019年9月30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
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至2021年12月31
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
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
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
271号)规定,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额度内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1-3月按此前10万元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1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
主要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
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执行期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免征免预缴)。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24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实施期限
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将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实施期限再延长至
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开始湖北省
不再享受免征免预缴政策)。
补充说明:目前电子申报系统提示可暂按原政策文件规
定申报享受优惠,具体延长期限,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
正式文件为准。
四、 免征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
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补充说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
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
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规
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
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出口免税
主要内容:
1.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的销售其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规定的税率(目前为13%)
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政策。
2.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
至2020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
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六、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
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
定了包括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内
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补充说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
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免征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
收入增值税
主要内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
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第67号)规定了包括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
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内的
一系列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
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八、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
主要内容: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
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
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
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
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九、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优惠
主要内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
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91 号)规定,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
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补充说明:对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界定,对不同时期成立的外
资研发中心的资格审核办法详见公告。
十、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各
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规定,自2019年2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
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
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
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
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
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免征集团内部无偿借贷增值税
主要内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
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
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二、免征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增值税
主要内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
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免征增值税”。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十三、宣传文化领域增值税优惠
主要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特定
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印
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符合先征后
退政策的特定出版物、退征比例及符合先征后退的特定印
刷、制作业务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0号公告)。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
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
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
号)
。
十四、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十五、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
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
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
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
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
政策”。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延
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
第18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2019年第
55号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十六、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环节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1.对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
作业的项目、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和
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的项目、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
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
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
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规定的进口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
节增值税。
3.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
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7号)。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3:1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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