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05:24: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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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实践中,对自首情节作出认定其实是很重要的,与罪犯的利

益密切相关,毕竟要是可以认定构成自首的话,那法官在量刑的

时候往往就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那具体来说到底对于自首情节

要如何认定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对于自首情节该如何认定

自首的认定: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

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

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

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

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

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

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

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

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

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

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

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

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

定为自首。

3、特别自首

(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的,以自首论。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

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

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4、“未掌握的罪行”

(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

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

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

犯罪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

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

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

重要标准。

(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

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5、“已掌握的罪行”

(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

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

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

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6、“其他罪行”

(1)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

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

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

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

白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

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

(2)虽然,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同

种罪行”,反而会加重其处罚,但是《刑法》第67条第2款对

“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在立法上并未作限制,这引发

了理论界和实物界对上述限制性解释的广泛质疑。

很多学者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

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注:

尽管质疑者的某些观点不无道理,但的这一司法解

释尚现行有效,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3)“其他罪行”只能是不同种类罪行,不能是同种类罪行。

如果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触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如行为

人因出售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

待了运输的犯罪事实,尽管司法机关对其运输罪不掌

握,但对行为人运输罪仍不能认定为准自首。

二、有自首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也要看实际的情形是否与法律

中规定的自首情形一样。此时可以聘请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辩

护,争取被认定为自首,这样对罪犯来讲也是很有利的。关于自

首方面的内容,你可以上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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