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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便于确定交通事故
处理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出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原因,以便制定有针对
性的预防措施。因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分类方法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
理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分类方法如下:
1.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
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根据公安
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将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
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
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
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价。直接损失不包
括现场抢救、抢险及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
产间接损失。
轻伤: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重伤: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7d内死亡的为限,事故处理时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据我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
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2.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分类
(1) 机动车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相对为强者。
(2)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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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两者比较非机动车为强者。
(3) 行人事故:是指行人—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3.按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分类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的原因。因此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即主观原因和
客观原因。
(1) 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
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方面的错误行为。在很多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当
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① 违反规定,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遵守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导致交
通秩序紊乱,发生事故。如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故意不让车、
违章超车、违章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行人走快车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② 疏忽大意,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
成的失误。如心理烦恼、情绪急躁、疲劳驾驶等都可能引起精力分散、反应迟钝、采取措
施不当或不及时;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引起行
为不当而造成事故。
③ 操作不当,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到突
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2) 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指由于道路条件(包括气候环境)等不利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这类事故虽然
没有因驾驶人员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所占比例高,但在某种情况下,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
诱因。
4.按交通事故第一当事者或主要责任者的内在原因分类
可分为三类:即由于交通事故第一当事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观察错误、判断错误以及操作错
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1) 观察错误
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对外界环境的客观信息没有正确的观察,或者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比
如家庭或事务纠纷引起的烦恼,或急于赶时间而产生急躁情绪等原因影响思想集中而常常
产生观察错误。生理(或身体)方面的原因包括过度疲劳、睡眠不足和身体有病(如心脏
病)等,因而对道路交通环境、交通规制状况以及其他交通动向的观察失误。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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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道路条件不好,交通标志和路面交通标示不清楚以及由于交叉路口冲突区域太大等,
也常常引起观察错误。根据国内外经验,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观察错误所引起的占大多数,
据统计,这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60%。
(2) 判断错误
判断错误包括对对方车辆的行动、对道路的形状和线形、对对方车辆的速度以及自己车辆
与对方车辆的距离、过分相信自己的技术以致对自己车辆的性能和速度以及车身安全空间
的大小等等的判断有误。这个判断过程往往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一般只有1s的几分之一。
因此,驾驶人员要有相当熟练的驾驶技术,以减少判断错误。根据国内外经验,由于判断
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仅次于由于观察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据统计,在日本,这类事
故约占交通事故总数中的35%。在我国经常用“思想麻痹”或“疏忽大意”来替代观察错
误或判断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没有分出到底是观察错误还是判断错误。
(3) 操作错误
操作错误主要是技术不熟练,特别是初学驾驶的人员,由于对车辆和道路都还不十分熟悉,
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应付自如,发生操作错误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除此之外,由于车辆本
身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不灵,驾驶人员的训练不够正规和车辆检验制度不严等原因造成的
事故也不少。但总的来说,由操作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比观察错误和判断错误所引起的
要少得多。
5.按交通事故的对象来分类
(1) 车辆间事故
即车辆与车辆碰撞的事故。又可分为正面碰撞型、追尾碰撞型、大转弯时侧面碰撞型、超
车时的接触性碰撞型以及右转弯时的侧面碰撞型等。这类事故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如美
国、日本和西欧国家)特别多,约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里机动车
多,行人与自行车较少的缘故。这类事故在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比例不是太大,如我国
只约占交通事故的20%左右,这是因为在我国,与自行车和行人比较,机动车还是比较少。
(2) 车辆对行人的交通事故
这主要是由于机动车冲上人行道所发生的压死、压伤行人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在人行横道
内横过马路时被机动车辆压死、压伤的交通事故,还有个别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乱穿马
路被机动车辆压死、压伤的交通事故。这类事故在我国约占事故总数的25%左右,而在发
达的工业化国家里,这类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10%~20%不等。研究这类事故可以为制订
有关行人的交通政策以及保护行人的措施提供依据。
(3) 汽车对自行车的事故
这类事故在我国特别多,约占事故总数的30%以上,甚至有的城市高达50%。在有些摩托
车比较多的国家里,特别是当摩托车与汽车在同一车道上行驶时,常常发生汽车与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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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碰撞事故。在工业发达国家里,将自行车用作交通工具的不多,因此,相对其他类型的
事故来说,汽车对自行车的事故少。但像自行车比较多的荷兰、丹麦等国家却是例外。
(4) 汽车单独事故
汽车单独事故包括汽车在下坡时由于行驶速度太快、汽车左右转弯或调头时所发生的翻车
事故以及在桥上因大雾天气或因机械失灵而产生的汽车坠入江河的事故等。这类事故一般
来说比较少,但大都是恶性交通事故。
(5) 汽车与固定物碰撞事故
这里所指的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作用结构物、路肩上的水泥杆(灯杆、交通标志以及广告
牌杆、建筑物以及路旁的树木等)。
(6) 铁路公路平交道口事故
由于铁路公路平交道口多数分布在农村地区,缺乏自动控制设备或专人管理,加上农用车
辆驾驶人员缺乏训练,技术上不够熟练等,致使这类事故在我国较为严重。
6.其他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以不同的角度分类有以下几种:
(1) 按事故现象分为:碰撞事故、碾轧事故、刮擦事故以及翻车、坠车事故等。
(2) 按事故发生地点分为:平直路事故、交叉口事故、坡路事故等。
(3) 按车辆所属单位分为:专业运输车辆事故、公共交通车辆事故、军车事故、个体车辆事
故等。
(4) 按人员伤害程度分为: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等。
为了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还可以按当事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人员类型、驾驶
证种类、驾龄等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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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5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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