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发布时间: 2014-11-28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
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伴空洞并反复咯血;合并多脏器并发症;
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的机会性感
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
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
不具备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
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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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经规范未见
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
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
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T表
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
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
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
经规范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
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
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
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
具备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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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
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
60,经规范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
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
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
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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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
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
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
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未见好转。如脑出血、
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
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及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
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
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
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
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
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
多发性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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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
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
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
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
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
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
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
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
范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肢端肥大症、尿
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
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
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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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
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
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未见好转仍有明
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2.心功能三级;3.心律失常
(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
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
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
达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
中一项,经规范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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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
规范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
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
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
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
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
显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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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
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
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
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
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未见好转,脊柱伸屈
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后遗有运动功能障
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
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未见好转。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
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
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内耳伤、病所致的
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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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
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
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
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
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
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未见好
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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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
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未见好
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
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
未见好转。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
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注释:
1.本范围所列严重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的医学诊疗常规、诊断标准、规
范和指南。
2.凡是确定诊断和确定脏器、肢体功能障碍必须具有诊疗
常规所明确规定的相应临床症状、体征和客观医技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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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范围所称“经规范未见好转”,是指临床上经常
规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
4.本范围所称“反复发作”,是指发作间隔时间小于一个
月,且至少发作三次及以上。
5. 本范围所称“严重心律失常”,是指临床上可引起严重
血流动力学障碍,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
性期前收缩、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缩、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室
性期前收缩有R T现象、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室扑动或心
室颤动等。
6.本范围所称“意识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迁延性
昏迷1个月以上和植物人状态。
7.本范围所称“视力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患眼低
视力2级。
8.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诊断依据应符合《艾滋病和
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2932008)、《艾滋病诊疗指
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等技术规范。其中,
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动性结核病、巨细胞病毒视网膜
炎、马尼菲青霉菌病、细菌性肺炎、新型隐球菌脑膜炎等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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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住院标准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个艾滋病机会感染病种临床路径
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07号)。上述六种以外的艾滋
病机会性感染住院标准可参考《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
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及《实用内科学》(第13版)等。
9.精神病的危险性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
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
[2012]20号)进行评估。
10.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
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
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
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
后,其心功能可分为四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
力、心悸、气促或者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
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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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静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
或者心绞痛。
11.高血压判定: 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执行。
血压水平分类和定义()
分级 收缩压() 舒张压()
正常血压<120和 <80
正常高值血压120 ~139和/或 80 ~89
高血压1级(轻
度)
高血压2级(中
度)
高血压3级(重
度)
单纯性收缩期高血
压
140 ~159和/或 90 ~99
160 ~179和/或 100 ~109
≥180和/或 ≥110
≥140和 <90
高血压危险分层
血压()
其他危险因素和病
史
无其他危险因素低危中危高危
1-2个危险因素中危中危很高危
1级140-1592级3级
或90-99160-179或≥18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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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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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危险因素或
靶器官损伤
临床并发症或合并
糖尿病
高危高危很高危
很高危很高危很高危
注: * 为心血管危险因素
影响高血压患者心血管预后的重要因素
心血管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
·高血压(1-3级)·左心室肥厚·脑血管病:脑
·男性>55岁;女心电图:>38出血,缺血性脑
性>65岁或>2440·;超声心动卒中短暂性脑缺
·吸烟图:男≥125 m²,女血发作
·糖耐量受损(餐后≥120 m²·心脏疾病:心
2h血糖7.8-11.0)·颈动脉超声≥0.9肌梗死史,心绞
和(或)空腹血糖受或动脉粥样斑块痛,冠状动脉血
损(6.1-6.9)·颈-股动脉脉搏波动重建史,慢性
·血脂异常≥5.7速度≥12心力衰竭
(220)或>3.3·踝/臂血压指数·肾脏疾病:糖
(130)或<1.0(4)<0.9尿病肾病,肾功
·早发心血管病家族·降低(<60·־能受损,血肌
史(一般亲属发病年¹·1.73 m־²)或血酐:男性≥133µ
龄男性<55岁;女性清肌酐轻度升高:男(1.5 ),女性
<65岁)性115-133µ(1.3-≥124µ(1.4),
·腹型肥胖(腰围:1.5 ),女性107-蛋白尿(≥
男性≥90,女性≥124µ(1.2-1.4)30024h)
85)或肥胖(≥28·微量白蛋白尿:·外周血管疾病
²)30-300 24h或白蛋·视网膜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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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同型半胱氨酸升白/肌酐比:≥30出血或渗出,视
高(≥10µ)(3.5 )乳头水肿
·糖尿病:空腹
血糖≥7.0
(126),餐后2h
血糖≥11.1
(200),糖化血
红蛋白≥6.5%
注::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
固醇;:体质指数;:左心室质量指数;:颈动脉内中膜厚度;:
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
12.呼吸功能障碍判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 18667-2002)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及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6180-2006),结合医学实践执行。症
状:自觉气短、胸闷不适、呼吸费力。体征:呼吸频率增快,
幅度加深或者变浅,或者伴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
等。实验室检查提示肺功能损害。在保外就医诊断实践中,判
定呼吸功能障碍必须综合产生呼吸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临床
表现和相关医技检查结果如血气分析,全面分析。
呼吸困难分级
Ⅰ级(轻度):平路快步行走、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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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中度):一般速度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体力活动
大部分受限。
Ⅲ级(重度):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体力活动完全
受限。
Ⅳ级(极重度):静息时亦有气短。
肺功能损伤分级
11
正常>80>80>80>70<35>80%
轻度损
60-7960-7960-7955-6936-4560-79
伤
中度损
40-5940-5940-5935-5446-5545-59
伤
重度损
<40<40<40<35>55<45
伤
注:、1、、均为占预计值百分数,单位为%。
:用力肺活量;1:1秒钟用力呼气容积;:分钟最大通气
量;:残气量/肺总量;:一氧化碳弥散量。
低氧血症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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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2为13.3~10.6(100 ~80 );
轻度:2为10.5~8.0(79 ~60 );
中度:2为7.9~5.3(59 ~40 );
重度:2<5.3(<40 )。
13.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
A.肝功能损害分度
中
分毒血浆白蛋血内胆凝血酶谷丙转
腹水脑症
度症白红质原时间氨酶
状
重重 < >10%顽固性明显明显延长供参考
度度2.5g%
无或者
无或
中中2.5-少量,
5-10%者轻延长供参考
度度3.0g%后
度
消失
轻轻3.0-
1.5-5%无无对照组>供参考
度度3.5g%
稍延长(较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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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肝衰竭:肝衰竭的临床诊断需要依据病史、临床表现和
辅助检查等综合分析而确定,参照中华医学会《肝衰竭诊治指
南(2012年版)》执行。
(1)急性肝衰竭(急性重型肝炎):急性起病,2周内出
现Ⅱ度及以上肝性脑病并有以下表现:①极度乏力,并有明显
厌食、腹胀、恶心、呕吐等严重消化道症状。②短期内黄疸进
行性加深。③出血倾向明显,≤40%,且排除其他原因。④肝
脏进行性缩小。
(2)亚急性肝衰竭(亚急性重型肝炎):起病较急,15天
26周出现以下表现者:①极度乏力,有明显的消化道症状。②
黄疸迅速加深,血清总胆红素大于正常值上限10倍或每日上
升≥17.1μ。③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40%并排除其他原
因者。
(3)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型肝炎):在慢
性肝病基础上,短期内发生急性肝功能失代偿的主要临床表
现。
(4)慢性肝衰竭:在肝硬化基础上,肝功能进行性减退和
失代偿。诊断要点为:①有腹水或其他门静脉高压表现。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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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肝性脑病。③血清总胆红素升高,白蛋白明显降低。④有凝
血功能障碍,≤40%。
C. 肝性脑病
肝性脑病分级标准
肝性脑病分级临床要点
0级没有能觉察的人格或行为变化
无扑翼样震颤
1级轻度认知障碍
欣快或抑郁
注意时间缩短
加法计算能力降低
可引出扑翼样震颤
2级倦怠或淡漠
轻度定向异常(时间和空间定向)
轻微人格改变
行为错乱,语言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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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法计算能力异常
容易引出扑翼样震颤
3级嗜睡到半昏迷,但是对语言刺激有反应
意识模糊
明显的定向障碍
扑翼样震颤可能无法引出
4级昏迷(对语言和强刺激无反应)
**
*
注:1-4级即Ⅰ-Ⅳ度。
按照意识障碍以觉醒度改变为主分类,* 半昏迷即中度昏
迷,** 昏迷即深昏迷。
14. 急、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参照《实用内科学》
(第十三版)和《内科学》(第七版)进行综合判定。急性肾
损伤的原因有肾前性、肾实质性及肾后性三类。每类又有少尿
型和非少尿型两种。慢性肾脏病患者肾功能损害分期及病因、
病变进展程度、部位、转归以及诊断时间有关。分期:
慢性肾脏病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分期肾小球滤过率主要临床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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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期 ≥90毫升/分无症状
Ⅱ期60-89毫升/分基本无症状
Ⅲ期30-59毫升/分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或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
Ⅳ期15-29毫升/分
紊乱
Ⅴ期 <15毫升/分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基于血肌酐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
15. 肢体瘫痪的判定:参照《神经病学》(第2版)判
定。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保外就医诊断
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须具备疾病的解剖(病理)基础, 0
级、1级、2级肌力可认定为肢体瘫痪。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
作。
25%;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
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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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7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100%;5级:正常肌力。
16. 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6180-2006),结合医学实
践执行。
17.视力障碍判定:眼伤残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
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
功能的损伤或破坏。
(1)主观检查: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矫正镜片(包括接
触镜、针孔镜等)远视力<0.3为视力障碍。
(2)客观检查:眼底照相、视觉电生理、眼底血管造影,
眼科影像学检查如相干光断层成像()等以明确视力残疾实际
情况,并确定对应的具体疾病状态。
视力障碍标准:
低视力:1级:矫正视力<0.3;2级:矫正视力<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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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盲:矫正视力<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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