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5: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barometer)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发布时间: 2014-11-28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

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伴空洞并反复咯血;合并多脏器并发症;

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的机会性感

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

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

不具备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

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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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经规范未见

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

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

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T

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

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

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

经规范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

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

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

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

具备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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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

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

60,经规范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

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

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

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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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

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

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

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未见好转。如脑出血、

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

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及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

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

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

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

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

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

多发性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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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

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

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

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

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

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

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

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

范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肢端肥大症、尿

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

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

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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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

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

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未见好转仍有明

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2.心功能三级;3.心律失常

(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

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

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

达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

中一项,经规范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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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

规范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

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

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

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

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

显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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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

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

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

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

)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未见好转,脊柱伸屈

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后遗有运动功能障

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

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未见好转。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

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

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内耳伤、病所致的

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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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

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

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

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

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

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未见好

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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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

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未见好

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

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

未见好转。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

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注释:

1.本范围所列严重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的医学诊疗常规、诊断标准、规

范和指南。

2.凡是确定诊断和确定脏器、肢体功能障碍必须具有诊疗

常规所明确规定的相应临床症状、体征和客观医技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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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范围所称“经规范未见好转”,是指临床上经常

规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

4.本范围所称“反复发作”,是指发作间隔时间小于一个

月,且至少发作三次及以上。

5. 本范围所称“严重心律失常”,是指临床上可引起严重

血流动力学障碍,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

性期前收缩、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缩、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室

性期前收缩有R T现象、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室扑动或心

室颤动等。

6.本范围所称“意识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迁延性

昏迷1个月以上和植物人状态。

7.本范围所称“视力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患眼低

视力2级。

8.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诊断依据应符合《艾滋病和

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2932008)、《艾滋病诊疗指

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等技术规范。其中,

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动性结核病、巨细胞病毒视网膜

炎、马尼菲青霉菌病、细菌性肺炎、新型隐球菌脑膜炎等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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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住院标准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个艾滋病机会感染病种临床路径

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07号)。上述六种以外的艾滋

病机会性感染住院标准可参考《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

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及《实用内科学》(第13版)等。

9.精神病的危险性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

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

[2012]20号)进行评估。

10.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

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

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

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

后,其心功能可分为四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

力、心悸、气促或者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

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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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静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

或者心绞痛。

11.高血压判定: 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执行。

血压水平分类和定义()

分级 收缩压() 舒张压()

正常血压120 80

正常高值血压120 139/ 80 89

高血压1级(轻

度)

高血压2级(中

度)

高血压3级(重

度)

单纯性收缩期高血

140 159/ 90 99

160 179/ 100 109

180/ 110

140 90

高血压危险分层

血压()

其他危险因素和病

无其他危险因素低危中危高危

1-2个危险因素中危中危很高危

1140-15923

90-99160-17918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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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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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危险因素或

靶器官损伤

临床并发症或合并

糖尿病

高危高危很高危

很高危很高危很高危

注: * 为心血管危险因素

影响高血压患者心血管预后的重要因素

心血管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

·高血压(1-3级)·左心室肥厚·脑血管病:脑

·男性>55岁;女心电图:>38出血,缺血性脑

>65>2440·;超声心动卒中短暂性脑缺

·吸烟图:男≥125 m²,血发作

·糖耐量受损(餐后120 m²·心脏疾病:心

2h血糖7.8-11.0·颈动脉超声≥0.9肌梗死史,心绞

和(或)空腹血糖受或动脉粥样斑块痛,冠状动脉血

损(6.1-6.9·颈-股动脉脉搏波动重建史,慢性

·血脂异常≥5.7速度≥12心力衰竭

220)或>3.3·踝/臂血压指数·肾脏疾病:糖

130)或<1.04<0.9尿病肾病,肾功

·早发心血管病家族·降低(<60·־能受损,血肌

史(一般亲属发病年¹·1.73 m־²)或血酐:男性≥133µ

龄男性<55岁;女性清肌酐轻度升高:男1.5 ),女性

<65岁)115-133µ(1.3-≥124µ(1.4),

·腹型肥胖(腰围:1.5 ),女性107-蛋白尿(≥

男性≥90,女性≥124µ(1.2-1.430024h

85)或肥胖(≥28·微量白蛋白尿:·外周血管疾病

²)30-300 24h或白蛋·视网膜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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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同型半胱氨酸升/肌酐比:≥30出血或渗出,视

高(≥10µ)3.5 乳头水肿

·糖尿病:空腹

血糖≥7.0

126),餐后2h

血糖≥11.1

200),糖化血

红蛋白≥6.5%

注::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

固醇;:体质指数;:左心室质量指数;:颈动脉内中膜厚度;:

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

12.呼吸功能障碍判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 186672002)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及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6180-2006),结合医学实践执行。症

状:自觉气短、胸闷不适、呼吸费力。体征:呼吸频率增快,

幅度加深或者变浅,或者伴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

等。实验室检查提示肺功能损害。在保外就医诊断实践中,判

定呼吸功能障碍必须综合产生呼吸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临床

表现和相关医技检查结果如血气分析,全面分析。

呼吸困难分级

Ⅰ级(轻度):平路快步行走、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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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中度):一般速度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体力活动

大部分受限。

Ⅲ级(重度):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体力活动完全

受限。

Ⅳ级(极重度):静息时亦有气短。

肺功能损伤分级

11

正常808080703580%

轻度损

60-7960-7960-7955-6936-4560-79

中度损

40-5940-5940-5935-5446-5545-59

重度损

404040355545

注:、1、、均为占预计值百分数,单位为%

:用力肺活量;1:1秒钟用力呼气容积;:分钟最大通气

量;:残气量/肺总量;:一氧化碳弥散量。

低氧血症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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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213.310.6(100 80 )

轻度:210.58.0(79 60 )

中度:27.95.3(59 40 )

重度:25.3(40 )

13.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

A.肝功能损害分度

血浆白蛋血内胆凝血酶谷丙转

腹水脑症

红质原时间氨酶

10顽固性明显明显延长供参考

2.5g

无或者

无或

2.5-少量,

5-10者轻延长供参考

3.0g

消失

3.0-

1.5-5对照组>供参考

3.5g

稍延长(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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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肝衰竭:肝衰竭的临床诊断需要依据病史、临床表现和

辅助检查等综合分析而确定,参照中华医学会《肝衰竭诊治指

南(2012年版)》执行。

1)急性肝衰竭(急性重型肝炎):急性起病,2周内出

现Ⅱ度及以上肝性脑病并有以下表现:①极度乏力,并有明显

厌食、腹胀、恶心、呕吐等严重消化道症状。②短期内黄疸进

行性加深。③出血倾向明显,≤40%,且排除其他原因。④肝

脏进行性缩小。

2)亚急性肝衰竭(亚急性重型肝炎):起病较急,15

26周出现以下表现者:①极度乏力,有明显的消化道症状。②

黄疸迅速加深,血清总胆红素大于正常值上限10倍或每日上

升≥17.1μ。③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40%并排除其他原

因者。

3)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型肝炎):在慢

性肝病基础上,短期内发生急性肝功能失代偿的主要临床表

现。

4)慢性肝衰竭:在肝硬化基础上,肝功能进行性减退和

失代偿。诊断要点为:①有腹水或其他门静脉高压表现。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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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有肝性脑病。③血清总胆红素升高,白蛋白明显降低。④有凝

血功能障碍,≤40%

C. 肝性脑病

肝性脑病分级标准

肝性脑病分级临床要点

0没有能觉察的人格或行为变化

无扑翼样震颤

1轻度认知障碍

欣快或抑郁

注意时间缩短

加法计算能力降低

可引出扑翼样震颤

2倦怠或淡漠

轻度定向异常(时间和空间定向)

轻微人格改变

行为错乱,语言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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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法计算能力异常

容易引出扑翼样震颤

3嗜睡到半昏迷,但是对语言刺激有反应

意识模糊

明显的定向障碍

扑翼样震颤可能无法引出

4昏迷(对语言和强刺激无反应)

**

*

注:1-4级即Ⅰ-Ⅳ度。

按照意识障碍以觉醒度改变为主分类,* 半昏迷即中度昏

迷,** 昏迷即深昏迷。

14. 急、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参照《实用内科学》

(第十三版)和《内科学》(第七版)进行综合判定。急性肾

损伤的原因有肾前性、肾实质性及肾后性三类。每类又有少尿

型和非少尿型两种。慢性肾脏病患者肾功能损害分期及病因、

病变进展程度、部位、转归以及诊断时间有关。分期:

慢性肾脏病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分期肾小球滤过率主要临床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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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Ⅰ期 90毫升/无症状

Ⅱ期60-89毫升/基本无症状

Ⅲ期30-59毫升/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或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

Ⅳ期15-29毫升/

紊乱

Ⅴ期 15毫升/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基于血肌酐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

15. 肢体瘫痪的判定:参照《神经病学》(第2版)判

定。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保外就医诊断

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须具备疾病的解剖(病理)基础, 0

级、1级、2级肌力可认定为肢体瘫痪。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

作。

25%;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

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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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7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100%;5级:正常肌力。

16. 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6180-2006),结合医学实

践执行。

17.视力障碍判定:眼伤残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

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

功能的损伤或破坏。

1)主观检查: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矫正镜片(包括接

触镜、针孔镜等)远视力<0.3为视力障碍。

2)客观检查:眼底照相、视觉电生理、眼底血管造影,

眼科影像学检查如相干光断层成像()等以明确视力残疾实际

情况,并确定对应的具体疾病状态。

视力障碍标准:

低视力:1级:矫正视力<0.32级:矫正视力<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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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矫正视力<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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