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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敬启者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XX银行石家庄分行撤销对XX市
XXX工具厂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受贵行委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跃龙、王建雷就有关
贵行对XX市XX工具厂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有关法律
规定对该担保的情况进行分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
(一)贵行档案材料
1、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市XX玻璃厂于1998年9月21
日签订的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
2、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市XX厂于1998年9月21日签
订的编号为1998年XXX保字第012号担保书;
3、XX市XX玻璃制品厂于2002年6月21日向XX银行石家
庄支行出具的书面承诺;
4、XX市XX玻璃制品厂分别于2002年10月28日、2003
年6月27日、2003年8月25日、2003年12月15日、2004
年1月8日、2004年3月29日、2005年3月23日向贵行偿还
部分贷款本息的转账(存款)票据;
5、XX银行石家庄支行分别于2003年4月18日、2006年1
月17日、2007年6月21日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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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
4、贷款通则
5、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
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6、相关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贷款担保的基本情况
1998年9月21日,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市XX玻璃厂签订编
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向XX市XX玻璃厂提供
贷款30万元,贷款利率6.93%,贷款期限自1998年9月21日至1999
年9月20日。
对上述贷款,XX市XX工具厂出具了编号为1998年XX保字第
012号担保书,承诺对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
项下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2年6月21日,XX市XX玻璃制品厂向贵行书面承诺,就贵
行与XX市XX玻璃厂签订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
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由XX市XX玻璃制品厂进行偿还。
其后XX市XX玻璃制品厂向贵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
尚有贷款本金246128.43元及利息未予清偿。贵行分别于2003年
4月18日、2006年1月17日、2007年6月21日进行催收,XX
市XX玻璃制品厂在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上盖章签字。
三、对贷款担保情况的法律分析
1、超过保证期间,XX市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自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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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1日至1999年9月20日,1998年XXX保字第012号
担保书约定XX市XXX工具厂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在合同约
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的规定,XX市XXX工具厂已经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人主体变更,XX市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XX市XX玻璃厂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XX市XX玻
璃制品厂向贵行书面承诺偿还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
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由于还款承诺没有取得XX市XXX工具厂的
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
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四条“债
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规定,XX市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未在催款通知书上盖章签字,XX市XXX工具厂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
贵行的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上只有XX市XXX玻璃制品厂
盖章签字,未有保证人XX市XXX工具厂的签字盖章,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
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
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的规定,XX市XXX工
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综合法律意见
XX市XXX工具厂已不再对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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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鉴于XX市XXX工具厂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对其无
法查,法院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为便于诉讼考虑,
建议贵行撤销对XX市XXX工具厂的起诉。
保留事项:本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是指贵行的债权档案材料,
所归纳的事实和出具的意见都以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为前提。
本意见书仅供贵行为便于诉讼进行决策时予以参考。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苏跃龙律师
王建雷律师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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