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建议撤诉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02:31: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适合幼儿学习的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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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敬启者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XX银行石家庄分行撤销对XX

XXX工具厂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受贵行委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跃龙、王建雷就有关

贵行对XXXX工具厂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有关法律

规定对该担保的情况进行分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

(一)贵行档案材料

1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XX玻璃厂于1998921

日签订的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

2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XX厂于1998921日签

订的编号为1998XXX保字第012号担保书;

3XXXX玻璃制品厂于2002621日向XX银行石家

庄支行出具的书面承诺;

4XXXX玻璃制品厂分别于20021028日、2003

627日、2003825日、20031215日、2004

18日、2004329日、2005323日向贵行偿还

部分贷款本息的转账(存款)票据;

5XX银行石家庄支行分别于2003418日、20061

17日、2007621日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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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

4、贷款通则

5、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

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6、相关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贷款担保的基本情况

1998921日,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XX玻璃厂签订编

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向XXXX玻璃厂提供

贷款30万元,贷款利率6.93%贷款期限自1998921日至1999

920日。

对上述贷款,XXXX工具厂出具了编号为1998XX保字第

012号担保书,承诺对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

项下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2621日,XXXX玻璃制品厂向贵行书面承诺,就贵

行与XXXX玻璃厂签订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

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由XXXX玻璃制品厂进行偿还。

其后XXXX玻璃制品厂向贵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

尚有贷款本金246128.43元及利息未予清偿。贵行分别于2003

418日、2006117日、2007621日进行催收,XX

XX玻璃制品厂在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上盖章签字。

三、对贷款担保情况的法律分析

1、超过保证期间,X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998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自1998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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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日至1999920日,1998XXX保字第012

担保书约定XXXXX工具厂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在合同约

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的规定,XXXXX工具厂已经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人主体变更,XX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XXXX玻璃厂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XXXX

璃制品厂向贵行书面承诺偿还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

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由于还款承诺没有取得XXXXX工具厂的

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

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四条“债

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规定,XX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未在催款通知书上盖章签字,XXXXX工具厂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

贵行的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上只有XXXXX玻璃制品厂

盖章签字,未有保证人XXXXX工具厂的签字盖章,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

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

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的规定,XXXXX

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综合法律意见

XXXXX工具厂已不再对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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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鉴于XXXXX工具厂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对其无

法查,法院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为便于诉讼考虑,

建议贵行撤销对XXXXX工具厂的起诉。

保留事项:本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是指贵行的债权档案材料,

所归纳的事实和出具的意见都以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为前提。

本意见书仅供贵行为便于诉讼进行决策时予以参考。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苏跃龙律师

王建雷律师

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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