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8: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缅怀的意思是)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

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

以上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

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

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

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

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

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

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

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向法治部门提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

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

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

事人质证。

五、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

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

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

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

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

证,并说明理由。

六、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

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

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

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

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

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

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

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

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

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

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七、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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