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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高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
法解释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精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HT-YW-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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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高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
解释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
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
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
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XX年7月12日由审
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4日
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释〔2010〕12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XX年7月12日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
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
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
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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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
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
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
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
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
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
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
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
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
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
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
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
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
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
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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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
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
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
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
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
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
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
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
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
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
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
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
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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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
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
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
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
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
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
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
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
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
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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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
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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