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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6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七)第46到54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第46到54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
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
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
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 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
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
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
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
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
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
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
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
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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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
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
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
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
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
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
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
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
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
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
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
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
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
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
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
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
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
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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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
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
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
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
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
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
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
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
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
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
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
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
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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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
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
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
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
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
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
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
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
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
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
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
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
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
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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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
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
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xx
年被废止,但xx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
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xx年的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七: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
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
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
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
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
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
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xx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
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xx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
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xx年算起,共四年。
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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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
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
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
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
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
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
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xx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
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
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
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
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
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
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xx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
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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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
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
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
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
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
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
法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
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
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
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
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
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
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
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
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
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
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
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
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
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
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
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
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
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
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
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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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
区分不同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
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
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
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
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
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
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
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
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
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违反本法规定”,
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
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
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
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
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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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
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
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
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
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限制性解释,不能
作宽泛理解。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
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九: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
转移接续制度。「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转移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
不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其中原因有的是用人单位利用
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责任;有的是劳动者没
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
接发放。这些情形,不利于我国全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劳动
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同时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规避缴纳社会保
险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
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形,劳动合同法重申了社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
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不仅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将社会保险列
明,而且在本条中作了原则性、倡导性规定,以便劳动者了解国家关
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杜绝用人单位钻空子。
对于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
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的情形,通过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保
险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
户两部分,按照各地方规定,社会统筹账户不得跨省,有的是不得跨
市、跨县转移,在劳动者跨地区换工作时,有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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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部分既不能转走,也不能提取,因此有的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
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形,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xx年政府工作报告
中就讲到: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
扩大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篇二: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
七条?
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与劳动者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
7、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
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1、“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既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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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四十七条的规定。
2、“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
补偿金外,还须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这是针对用
人单位违法行为所作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二者区别主要是:
A、一是前提不同,补偿金的前提是合法解除;赔偿金的前提是
违法解除。
B、二是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享
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补偿金;而违法解除合
同,劳动者具有二者的选择权,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C、三是计算标准不同,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工作年限来计算;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
二倍。
D、四是范围不同。不论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除本法特别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均需支付补偿金,而经济赔
偿金只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 一,合法解除不
能要求二倍的赔偿。
三、本法生效之前的实际操作
1、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是《违反
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和第十条,而在劳动争议案
件的裁判中,只要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
委员会和法院均是裁判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对于赔偿金
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二者作了明显的区别,完
善了这一规定。
2、在实际中,劳动者被解雇,首先要分清楚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
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则只可要求经济补偿金,不能要求赔偿金或
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是违法解除,则可以既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金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或者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在实际案
例中,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均会事先行使释明权。
篇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oft Word 文档 (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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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
解除
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
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
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根据常委
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本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
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
任,支付经济补
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
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
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
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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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
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
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
劳动者的贡献。研究,我们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
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
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
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
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
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
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满足
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
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实践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
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
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
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起到遏制劳
动合同短期化趋势,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
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
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
合同法增加的内容。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
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
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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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
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
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
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
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
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
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
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
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
且做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
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
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
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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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
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
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
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法制
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
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
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
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
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同,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
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
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做了一定限
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
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
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
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
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
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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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例
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
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
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
xx年被废止,但xx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xx年的生活补助费。在本法施行后,劳动
者仍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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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1:39: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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