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

更新时间:2024-11-07 11:34: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四级照门)

【读书笔记】《民法典与百姓⽣活100问》

书名:《民法典与百姓⽣活100问》

作者: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西南政法⼤学

前⾔

>> 2020年5⽉28⽇,第⼗三届全国⼈⼤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

年1⽉1⽇⽣效。同时其他九部法律同时废⽌,分别是《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配套⽣效

的还有最⾼⼈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

第⼀编 总则

1 胎⼉可以接受赠与吗?

答:胎⼉可以接受赠与。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的继承份额。胎⼉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然⽽,考虑到胎⼉是我们每个⼈必须经历的⽣命阶段,⼀概否定其民事权利能⼒,不仅不利于对胎⼉将来⽣存利益的保护,⽽且有违法律的公

平正义。

2 ⽗母能要回被7岁⼩孩卖掉的⼿表吗?

答:可以要回被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卖掉的⼿表。

>> 第20条 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 第144条 ⽆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 其中,最常见的⽆民事⾏为能⼒⼈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原则上为限制民事⾏为能⼒⼈,⾄于18周岁

以上的成年⼈通常为完全民事⾏为能⼒⼈。

>> 只有年满8周岁的⼩孩才能帮⽗母“打酱油”。

3 13岁⼩孩给主播“打赏”有效吗?

答:未成年⼈打赏,需⽗母同意,⽗母不同意,可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

>>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 法律允许其独⽴实施⼀定的民事法律⾏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种是纯获利益的⾏为,⽐如过年过节亲戚朋友给⼩孩发红包,这些⾏

为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相反还会给他们带来利益,故法律认为是有效的;另⼀种则是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为,如10岁的孩⼦购买学习⽤

品、乘坐公交车等,由于这些⾏为在他们的理解范围内,因⽽也是有效的。

>> 对此,我们认为,由于⼩王打赏知名主播10万元,数额较⼤,与⼩王的年龄、智⼒不相适应,故⼩王⽆法独⽴实施该“打赏”⾏为。依据《民

法典》第145条规定,在⼩王的⽗母不同意或不追认的情形下,该“打赏”⾏为⽆效,⼩王的⽗母可以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

4 没有⼦⼥的⽼⼈如何安享晚年?

答:可以选择亲近的或愿意照顾⾃⼰的为监护⼈,并订⽴监护合同。

>> 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形式确定⾃⼰的监护⼈,在⾃⼰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由该监护⼈履⾏监护职责。

>> 所谓意定监护,指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根据⾃⼰的意愿选择监护⼈,与其订⽴监护合同,将⾃⼰的监护事务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

他⼈,以便在未来⾃⼰丧失民事⾏为能⼒时保护⾃⼰的利益。

>> 早前,我国《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法定监护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的监护,并没有针对成年⼈的监护制度。

5 ⽗母因疫情被隔离后⼩孩由谁照顾?

答:可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并进⾏临时的⽣活照料。

>> 因发⽣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暂时⽆法履⾏监护职责,被监护⼈的⽣活处于⽆⼈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安排必要的临时⽣活照料措施。

6 ⽗母的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答:如果损害被监护⼈的健康,⽗母的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

>> 《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如果监护⼈在监护过程中怠于履⾏监护职责、⽆法履⾏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部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甚⾄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那么有关个⼈、组织可以向法院

申请撤销监护⼈的监护资格。

7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母还要⽀付抚养费吗?

答:还需要⽀付抚养费,因为⽗母对⼦⼥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 依法负担被监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母、⼦⼥、配偶等,被⼈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负担的义务。

>> ⽗母对⼦⼥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类义务来源于双⽅特定的⾝份关系,该义务不因⽗母失去监护资格⽽被免除。

8 ⾃然⼈可以被法院宣告死亡吗?

答: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宣告死亡。

>> ⾃然⼈有下列情形之⼀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然⼈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年。

>> 被宣告死亡的⼈的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之⽇起消除。

>> 宣告死亡发⽣与⾃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这意味着宣告死亡将产⽣婚姻关系消除、遗产开始继承等法律效果。当然,⼀旦失踪⼈重新出

现,失踪⼈或者利害关系⼈就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 ⼩明与⼩红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9 ⽹络游戏装备被盗怎么办?

答:虚拟财产也是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可向盗窃⼈索取赔偿。

>> 《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数据、⽹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电⼦邮箱、淘宝店铺、社交账号都属于⽹络虚拟财产的范畴。

>>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具有使⽤价值和交易价值的⽹络虚拟财产,⼩明游戏账号中的Q币、游戏装备不仅可以有偿转让

给第三⼈,还可以作为遗产被合法继承。

10 ⾯对欺诈⾏为如何维权?

答:可以撤销因被欺诈⽽签订下的合同,如果作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额为原商品价格的3倍。

>> ⼀⽅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受欺诈⽅有权撤销⾃⼰在违背真实意思表⽰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

>> 如果⼀⽅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式实施欺诈⾏为,使得另⼀⽅陷⼊错误认识,从⽽作出了违背⾃⼰本意的意思表⽰,即使双⽅签订了合同,受

到欺诈的⼀⽅也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 欺诈⽅的欺诈⾏为包括两种:其⼀是积极作为,例如房屋旁边根本没有公园却告诉对⽅旁边有多个公园,把假冒伪劣商品说成是合格商品等;

其⼆是消极不作为,如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对商品缺陷故意不披露等。

>>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受服务的费⽤的3倍;增加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

11 见义勇为受伤后该谁?

答: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2 好⼼办坏事该承担责任吗?

答:救助⼈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因⾃愿实施紧急救助⾏为造成受助⼈损害的,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实施紧急救助⾏为时,即使不⼩⼼导致受助⼈受伤,救助⼈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免除了⼈们做好事的后顾

之忧。

13 ⽋债可以不还钱吗?

答:三年的诉讼时效,三年内要去讨债,之后重新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如果三年内没有⼀次去讨债,那么⽋债⼈就可以不还钱了。

>>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 所谓诉讼时效,就是指债权⼈必须要积极主张权利,如果债权⼈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那么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就有权不履⾏

债务。

>> 如果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发⽣中断效果,也就是重新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

>> 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明主动提出要偿还⼩王3万元的借款,那么⼩明事后不能反悔,⼩王⼜可以⼩明要钱了。

14 未成年时遭遇性侵,成年后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答:成年后,三年内可以起诉并要求赔偿。

>>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受害⼈起诉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了未成年⼈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受害⼈年满18周岁之⽇起计算。

>> 故⼩红在18周岁到21周岁这3年期间都可以起诉⽼王主张损害赔偿。

>> 与此同时,如果诉讼时效出现中⽌、中断情形,其年满21周岁以后仍可以继续向性侵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红在20周岁时对性侵害

者主张过权利,那么就会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红针对性侵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起算;

第⼆编 物权

15 房屋没有登记可以取得所有权吗?

答:正常情况下要去登记才能获得所有权。

>> 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然,并不是任何情形下取得房屋所有权都需要办理登记。

>> 其⼀,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的,那么⾃法律⽂书或征收决定⽣效时房屋所有权就发⽣变动。

>> 其⼆,继承房屋的,⾃继承开始时,也就是被继承⼈死亡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三,合法建造房屋的,⾃建成时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去办理

登记;⽽拆除房屋的,则⾃拆除⾏为完毕后房屋所有权消灭。

16 买房办理预告登记有什么⽤?

答:为保障实现物权,防⽌对⽅反悔,但之后要在九⼗⽇内正式申请登记。

>> 当事⼈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效⼒。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不动产登记之⽇起九⼗⽇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7 汽车买卖⼀定要办理登记吗?

答:最好去登记,未防⽌不知情的第三⼈拿去抵押。

>> 汽车属于典型的动产,因此在汽车买卖关系中卖⽅将汽车交付给买⽅时,买⽅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 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的动产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 因此,尽管汽车等特殊动产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买⽅就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不登记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的风险,故⼩明仍然应当主张去办

理过户登记。

18 为防控疫情可以征⽤公民财产吗?

答:可以,但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征⽤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征收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

19 ⼩区电梯⼴告收⼊归谁所有?

答:⼴告收⼊应归这栋楼的所有业主(购房者)共有。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等利⽤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的收⼊,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0 ⼩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

答:⼩区内公共⽤地的⽤途需经过共同表决决定。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积占⽐三分之⼆以上的业主且⼈数占⽐三分之⼆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区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单个业主不能独占使⽤共有部分。

21 业主可以⽤⾃⼰的房⼦开⾯馆吗?

答:可以,但是必须取得周边有厉害关系的业主⼀致同意。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

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致同意。

22 ⼩区电梯出现故障可以使⽤公共维修资⾦吗?

答:可以通过共同表决决定。

>> ⼩区电梯出现故障,可以使⽤公共维修资⾦进⾏维修。但需要经过专有部分⾯积和⼈数均占⽐三分之⼆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

表决专有部分⾯积和⼈数均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能使⽤。

23 遗失物可以追回吗?

答:可以要求捡到遗失物的⼈赔偿损失,如果知道谁购买了,也可以向购买者追回。

>> 该条中的“⽆处分权⼈”是指对遗失物不具有处分权利的⼈,如捡到他⼈遗失物后的出租、买卖⾏为都属于⽆权处分⾏为。遗失物被⽆权处分

后,捡到遗失物的⼈不再占有遗失物,权利⼈⽆法向其追回遗失物,但可以要求捡到遗失物的⼈赔偿损失。如果失主知道遗失物的购买者,也可以

向此购买⼈追回遗失物,但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失物购买⼈之⽇起⼆年内主张。

24 村民能够要求查阅村集体的财务资料吗?

答:可以。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25 城⾥⼈可以去农村种地吗?

答:可以获得经营权。

>>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股或者其他⽅式向他⼈流转⼟地经营权。

>>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地承包权,⾃主流转⼟地经营权给本集体组织或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个⼈、合作社、公司等,流转⽅式包括出租、

⼊股等。

>> 虽然承包⽅可以⾃主流转⼟地经营权,但必须审查对⽅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或资质,如果对⽅不具备农业经营能⼒或资质,不能向其流转⼟

地经营权。

26 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吗?

答:⾃动续期。

>> 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动续期。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所谓⾃动续期是指住宅建设⽤地使⽤权期满后,住宅建设⽤地使⽤权⼈,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不⽤到不动产登记中⼼提起续期申请,住宅建

设⽤地使⽤权⾃动延长。

27 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吗?

答:获得居住权,有权住在这个住宅中。

>> 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 设⽴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登记时设⽴。

>> 居住权通常是⽆偿设⽴的,但法律充分尊重当事⼈的意思⾃由,允许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约定有偿设⽴居住权。

28 房屋被抵押后对承租⼈有影响吗?

答:没有影响,之前的优先级更⾼。

>> 抵押权设⽴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房屋出租之后成⽴的抵押权不影响原来的租赁关系,先设⽴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的抵押权。

29 抵押给别⼈的房屋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但要如实告诉。

>> 只要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因为转让受到损害,抵押权就不会受到影响

>> 因此转让抵押财产⽆需得到抵押权⼈的事先同意。

>> 具体到本⽰例中,⼩明可以不经过⽼王同意将抵押的房屋转让给⼩李。房屋转让后,⽼王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是⼩明需要及时通知

⽼王房屋被转让的事实。如果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房屋价值的减损,那么⽼王可以要求⼩明将出售房屋所获的价款提前偿还或者在相关机构进⾏提

存。

30 动产上有多个抵押权时谁优先?

答:将动产抵押给多个⼈时,按抵押的顺序给予赔偿。

>> 为了能够按时给⼯⼈发放⼯资,⼩明⼜先后将此台机器抵押给⽼王和⽼李,借得30万元和20万元,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 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31 误装他⼈房屋能要求补偿吗?

答:可协商补偿。

>> 添附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民事主体的物结合在⼀起,变成了⼀个新物。

>> 通常来说,添附可以分为加⼯、附合、混合三种类型

>> ⾸先,《民法典》尊重当事⼈的意愿,当事⼈对新物的归属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确定新物的归属。

>> 其次,当事⼈对新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新物的归属。如果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的,新物的归属按照有

利于发挥功效和保护⽆过错当事⼈的原则进⾏确定。

>> 根据公平原则,对于添附的发⽣因为新物所有权⼈有过错的,新物所有权⼈应向失去原物所有权的⼀⽅赔偿;如果当事⼈对加⼯、附合、混合

的发⽣都没有过错,则由获得新物的所有权⼈对失去原物所有权⼈给予补偿。

32 修建房屋时可以向邻居临时借道吗?

答:可以,如果造成邻居的损害要及时赔偿。

>> 修建房屋可以临时利⽤他⼈不动产。但是所利⽤的不动产必须是相邻的⼟地或房屋,并且不能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得损害相邻不动产权

利⼈的利益。

>> 具体到本⽰例中,⼩李作为⼩明的邻居,应在⼩明修建房屋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明提出的借道要求。与此同时,⼩明向⼩李借道

时,也应该选择对⼩李影响最⼩的⽅案,避免给⼩李造成损害。如果施⼯过程中有可能危害⼩李不动产安全的⾏为,⼩明应及时地采取措施消除危

险,如果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及时赔偿。

第三编 合同

33 ⼦⼥借钱,约定由⽗母偿还可以吗?

答:不⾏,被借钱⼈可以直接向借钱⼈偿还。

>> 依法成⽴的合同,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具有约束⼒,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当事⼈享有和承担,其他⼈不得主张合同权利,

也⽆须承担合同义务。

>> 任何⼈只受其同意的义务约束,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签订合同让合同之外的第三⼈“躺”。

>> ⼩王向⼩明借了两万元,也打了借条,借条⾥写了由⼩王的⽗母还钱。然⽽,当⼩明上门讨钱的时候,⼆⽼表⽰从不知道这回事。显然,⼩

王的⽗母是“⼈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故有权拒绝履⾏未经⾃⼰同意的还款义务。对此,⼩明可以直接⼩王还钱,因为⼩王和⼩明是借款合

同的当事⼈,⼩明向他讨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事。

34 商家应当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吗?

答:构成要约,可按传单上的促销价格购买得此产品。

>>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了“要约”,要约可以理解为“要求达成合约”。⼀⽅想要与另⼀⽅签订合同,需要向另⼀⽅发出要约;另⼀⽅觉得

条件合适,可以做出“同意”的承诺。于是,合同在双⽅之间成⽴。

>> 构成要约需要满⾜⼀定条件。第⼀,内容具体确定。 例如,商场门⼝的促销员吆喝的“空调特价1999元⼀台,快来买吧”,因为空调的型号

不明确,所以不构成要约。 第⼆,要约⼈具有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如,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导购员表⽰:“我想把这台空调以1999元的价

格卖给你,但你先等⼀下,我要向经理请⽰。”则不构成要约。

35 违反预约合同需要赔偿吗?

答:需要。

>> 当事⼈约定在将来⼀定期限内订⽴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不履⾏预约合同约定的订⽴合同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6 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答:不合理的条款均⽆效。

>> 经营者提供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效。

37 归还悬赏⼴告中的遗失物可以索要报酬吗?

答:写明可以索要,没写明可以要管理费。

>> 悬赏⼈以公开⽅式声明对完成特定⾏为的⼈⽀付报酬的,完成该⾏为的⼈可以请求其⽀付。

>> 当然,如果失主张贴的寻物启事没有承诺⽀付报酬,仅写着“若有好⼼⼈捡到,请联系我归还”。这个时候,因为失主并没有做出“悬赏

⾦”的承诺,拾得遗失物并归还者并不能要求⽀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失主⽀付管理遗失物所⽀出的必要费⽤,⽐如在送还⾛失的宠物前因喂养产⽣

的费⽤。

38 银⾏推荐的理财产品亏了能银⾏赔吗?

答:因本⼈提供了不实信息买了理财产品导致的亏损,不能要求银⾏赔偿。

>> 合同的履⾏应遵循诚信原则。除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当事⼈也要履⾏合同中未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9 疫情防控是要求减免租⾦的理由吗?

⽰例:2019年10⽉,⼩明租赁⼩张的门⾯⽤于经营餐馆。双⽅签订合同后,⼩明花费了5万元完成了餐馆的装修,准备开业⼤⼲⼀场。不料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当地政府要求所有餐饮服务机构暂停营业,⼩明的餐馆因此⽆法开张,损失惨重。在此情形下,⼩明是否可以要求

⼩张适当减免餐馆因疫情防控歇业期间的租⾦?

答:可以要求减免租⾦,或解除合同。

>> 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

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与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0 债务⼈的债务⼈是我的债务⼈吗?

答:可以债务⼈的债务⼈偿还。

>> ⼩明可以⾃⼰的名义起诉⼩王,要求其直接向⾃⼰偿还5000元⽋款

41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例:公司派⼩明到西北某城市⼯作⼀年。⾯对陌⽣的环境,正当⼩明为居⽆定所苦恼之际,他通过朋友结识了⼩李。⼩李表⽰可以将⾃家闲置已

久的⽼房⼦租给⼩明居住。⼩明和⼩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年,租⾦“押⼀付三”。⼩明⼊住4个⽉后当地发⽣地震,租赁房屋受

损,凡下⾬必漏⽔,严重影响他的正常⽣活。⼩明请求⼩李对房屋予以修缮,但是⼩李才⽤积蓄购买了理财产品且尚未到期,不想提前取出损失收

益,加之⼩李也不想再对⽼房⼦有所花费,于是拒绝了⼩明。⼀段时间后,因长期失眠,⼩明的正常⽣活受到严重影响。⼩明不堪忍受,决⼼另寻

他处。⼩明可以解除与⼩李的租赁合同吗?

答: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当事⼈⼀⽅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 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 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的规定,⼩李作为出租⼈应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 ⼩明有权解除合同。

>> 若⼩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双⽅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 此外,⼩明也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式解除合同。

42 定⾦还是订⾦?

答:定⾦具有担保性,交付定⾦的⼀⽅不履⾏义务的,丧失定⾦;收受定⾦⼀⽅不履⾏义务的,双倍返还定⾦。⼀定要事先约定好到底是哪⼀种类

型。

>> 交付定⾦的⼀⽅不履⾏义务的,丧失定⾦;收受定⾦⼀⽅不履⾏义务的,双倍返还定⾦。⽽“订⾦”不具有担保性,⽀付订⾦通常是预付款或

先期⽀付⾏为。因此,订⾦⽀付⽅不能依据定⾦罚则要求收取⽅双倍返还订⾦。

>> 即便当事⼈出具的是“订⾦”收条,只要双⽅约定了定⾦性质

>> 当事⼈仍可主张定⾦权利。

43 试⽤期内商品损坏谁买单?

答:试⽤期内商品⾮⼈为损坏,由卖家承担损失。

>> 标的物在试⽤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承担。

>> ⼩李试⽤的空调在正常使⽤过程中,外机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损失应该由⼟星家电城承担,⼩李⽆须赔偿。

>> 试⽤⼈在试⽤期结束时对买与不买未表态的,视为购买。

>> 试⽤产品的使⽤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使⽤费。

44 许诺赠与财产后可以反悔吗?

答:可以反悔。

>> 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 虽然我们⿎励⾔⽽有信、⾔出必⾏,但考虑到赠与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应当给予赠与⼈反悔的空间,尤其是因⼀时冲动⽋

考虑的赠与或者受赠⼈侵害赠与⼈权益时,如不允许赠与⼈反悔,有失公允。

45 赠与财产造成他⼈损害要承担责任吗?

答:赠与且对产品缺陷不知情,造成他⼈损害不需要承担责任。

>> ⼀是好意赠与却办了坏事,赠与⼈不需要负责;⼆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要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三是明知送的东西有瑕疵,隐瞒

不说,还照送不误,赠与⼈要承担责任。

>> 倘若⼩李是看中了⼩明的园艺技艺,向⼩明许诺,如果⼩明为⼩李修剪苗圃,就送⼩明⼀⼝从美国带回的“五⽴⼈”⾼压锅。⼩明欣然接受,

为⼩李修剪了苗圃。在这种情况下,⼩李就要在苗圃修剪服务的价值限度内对⼩明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46 债权⼈可以要求提前还款吗?

答:借款⼈没有按规定⽤途使⽤借款,可以要求提前还款。

>> 借款⼈未按照约定的借款⽤途使⽤借款的,贷款⼈可以停⽌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 借款合同⼀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式等条款。

>> 借款⼈未按约定使⽤借款的,按照《民法典》第673条的规定,贷款⼈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47 在他⼈的借条上签字要承担责任吗?

答:要写明到底是担保⼈还是见证⼈,担保⼈需要承担责任。

>>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是⼀种常见的担保⽅式,即所谓的“⼈保”:承担⼀般保证责任的保证⼈,在借款⼈⽆⼒偿债时,向债权⼈履⾏债务。

>> 在借据、收据、⽋条、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未表明签字者保证⼈⾝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其为保证⼈,签字者不承担保证

责任。

48 房屋租赁到期后承租⼈有优先承租权吗?

答:具有优先权,但会按新的价格租房。

>> 承租⼈⾏使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是:⼀⽅⾯,出租⼈还想继续出租房屋;另⼀⽅⾯,承租⼈愿意按其他⼈的承租条件继续租赁房屋,也就是说,

承租⼈在同等条件下才可以⾏使优先承租权。

>> ⼩王打算在与⼩明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将住宅出租给出价更⾼的⼩刘。⼩明若想继续租赁⼩王的住宅,就要⽀付每⽉1200元的租⾦。

>> 否则,⼩明⽆权要求⼩王将住宅继续租给⾃⼰。当然,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王打算将住宅留给其⽗亲居住养⽼,那么⼩明也⽆权要求⼩王

将住宅继续租给⾃⼰。

49 ⾼铁座位被⼈霸占了怎么办?

答:可寻求乘务员帮助。

>> ⼩明购买了合法的车票,就有权按照票⾯指定的座位就座,虽然他⽆法叫醒“装睡”的⼩王,但他可以寻求客运服务提供者帮助,如请⾼铁乘

警“请⾛”“装睡”的⼩王。

50 不坐电梯可以少交物业费吗?

答:还是要交物业费。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付物业费。

>> 物业服务⼈不得采取停⽌供电、供⽔、供热、供燃⽓等⽅式催交物业费。

>>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物业费。

51 做好事可以要求报酬吗?

答:可以索要做好事期间⽤于该事上的花销。

>> 管理⼈可以要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也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 其间为狗买狗粮的费⽤,可以要求狗的主⼈⼩王⽀付。

>> ⼩明要求⼩王⽀付500元“劳务费”于法⽆据,⼩王可以拒绝。

52 吃了上错桌的菜要付钱吗?

答:有意为之需要付钱。

>> 倘若“有意为之”,如明知不该拿的还拿或者明知不该得的还“得了装糊涂”,按照《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得利⼈除返还所得外,还要

赔偿损失。

第四编 ⼈格权

53 英雄烈⼠的名誉受《民法典》保护吗?

答:烈⼠名誉受法律保护,不容侮辱。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母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且

⽗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 ⾃然⼈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终于死亡

>> 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那么原则上不予保护,这主要是考虑到死者⼈格利益保护与⽣者⾔论⾃由的平衡。但需要注意的是,英雄烈⼠这⼀体

的⼈格利益保护除外。

>> 英雄烈⼠即便“死了”,但在《民法典》的眼中,他们将永垂不朽。

>> 应当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54 ⼈体器官可以买卖吗?

答:不允许,可以⽆偿捐献。

>> 完全民事⾏为能⼒⼈有权依法⾃主决定⽆偿捐献其⼈体细胞、⼈体组织、⼈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 在我国,所有买卖⼈体器官的⾏为都是违法的。

>> ⼈体器官等买卖合同因违法⽽⽆效,不受法律保护。

>> 现实⽣活中,⼈体器官贩卖组织为了掩盖⾮法买卖器官的⾏为,常常把合同披上“器官捐赠”的外⾐。根据《民法典》第1007条的规

定,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器官捐赠协议》是⽆效的。

55 如何对性骚扰说不?

答: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 性骚扰的认定需要注意如下要件:第⼀,客观上存在性骚扰的⾏为。

>> 第⼆,性骚扰的⾏为是针对特定⼈实施的。

>> 这⾥的特定⼈要求是具体的、可确定的对象,与性别⽆关。即使⾏为⼈是⼥性,受害者是男性,也可以成⽴性骚扰。

>> 第三,违背他⼈意愿。

>> 第四,⾏为⼈主观上存在故意。

>> ⼩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红还可以向单位反映情况,请求帮

助。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即对⽼王展开调查,在查证属实后给予⽼王相应的处罚。

56 在宾馆房间发现偷拍摄像头怎么办?

答:可要求经营者赔偿。

>>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

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对⼊住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换句话说,宾馆有义务对各个房间进⾏检查,保护顾客的隐私。

57 ⽗母可以为⼦⼥⾃创姓⽒吗?

答:不能,需随⽗姓或母姓。

>> ⾸先,⾃然⼈的姓⽒原则上应当随⽗姓或者随母姓,两者任选其⼀,没有先后顺序

>> 其次,如果⾃然⼈确实不想随⽗姓或随母姓的,《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选择:

>> 第⼀,选择其他直系长辈⾎亲的姓。

>> 第⼆,⾃然⼈由法定扶养⼈以外的⼈扶养的,也可随扶养⼈姓。

>> 第三,如果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由选择⾃⼰的姓。

>> 在上述⽰例中,⽼王夫妇给⼥⼉取名“北雁云依”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因此,派出所有权拒绝为⽼王⽼李⼥⼉上户⼝。

58 个⼈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答:可以要求侵权⼈担侵害个⼈信息的民事责任。

>> ⾃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

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 第⼀,收集、存储、使⽤、加⼯、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个⼈信息的⾏为必须征得他⼈的同意,但法律或⾏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必须公开信息处理的规则。

>> 第三,明⽰处理信息的⽬的、⽅式和范围。

>> 第四,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和双⽅的约定。

>> 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承担侵害个⼈信息的民事责任。

59 新闻报道中可以使⽤他⼈肖像吗?

答:可以。

>> ⾃然⼈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制作、使⽤、公开他⼈的肖像,但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为

的,可以不经过肖像权⼈同意。

60 赔礼道歉的判决如何执⾏?

答:受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产⽣的费⽤由侵权⼈负担。

>> ⾃然⼈的⼈格权受法律保护,侵权⼈应当主动执⾏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拒绝执⾏的,受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 法院可以通过在报刊、⽹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效裁判⽂书等⽅式予以执⾏,产⽣的费⽤由侵权⼈负担。

61 声⾳受《民法典》保护吗?

答:声⾳受法律保护,不能⽤于冒充等,除⾮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使⽤。

>> 对⾃然⼈声⾳的保护,参照适⽤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声⾳和肖像⼀样,具有⼈⾝属性,在某些场合是识别个⼈⾝份的重要标志。

>> 模仿名⼈声⾳,通常认为是名⼈效应的⼤众化延伸,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法⽬的及⾏为效果的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 在上述⽰例中,⼩明为了课堂教学需要,使⽤⼩李的声⾳进⾏配⾳解说,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并未侵害⼩李的声⾳利

益。

62 以真⼈真事为原型创作的⼩说侵权吗?

答:如果⽤了真实的姓名就是侵权。

>>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信息,导致他⼈社会评价降低。

>> 在上述⽰例中,尽管⼩李创作的是⼩说,但使⽤了⼩红的艺名和⼩红母亲的真名,并歪曲、捏造了部分事实,有损⼩红和⼩红母亲的名誉,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编 婚姻家庭

63 配偶婚前隐瞒重⼤疾病怎么办?

答: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有效期⼀年。

>>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重婚;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3条 ⼀⽅患有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不如实告知的,另⼀⽅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提出。

>>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患有重⼤疾病婚前未告知的,另⼀⽅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将患有重⼤疾病是否结婚的选择权、决定

权交由结婚当事⼈⾃主⾏使。

64 配偶⼀⽅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于共同⽣活的或知情同意的是双⽅债务,否则不是。

>> ⽼王因为赌博⽽⽋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王借款时,⽼王的妻⼦没有在⽋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要和⽼王

⼀起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的妻⼦不⽤偿还。但若⽼王是借钱买酱油、买⽶、给⼩孩交学费、给家中⽼⼈交

医药费,那么这笔借款⾃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 此外,夫妻⼀⽅以个⼈名义但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于共同

⽣活、共同⽣产经营或夫妻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在借钱给他⼈时,尤其是数额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双⽅都要签字,如⽆法签字的,尽量保留⼀些

能够证明未签字⼀⽅是知情同意的证据,如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作为借款⼈的配偶要谨慎签字,签字即代表知晓并需要承担责

任。

65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答:过了⼀个⽉确定要离婚那才允许离婚。

>>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三⼗⽇内,任何⼀⽅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30天内,夫妻双⽅任何⼀⽅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的申请。

>> 在这30天冷静期内,任何⼀⽅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其次,冷静期届满后,夫妻两⼈必须在30天内亲⾃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超过30天

未办理,视为双⽅撤回离婚申请。

>> 《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于诉讼离婚。

>> 对于⼀⽅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建议受害者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

66 ⽆配偶者可以收养异性⼦⼥吗?

答:年龄相差需满40周岁,且如果收养⼋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应当征得被收养⼈的同意。

>> ⽆配偶者收养异性⼦⼥的,收养⼈与被收养⼈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周岁以上。

>> 收养⼋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应当征得被收养⼈的同意。

>> 养⼦⼥可以随养⽗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协商⼀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李属于⽆配偶者,若要收养异性⼦⼥,年龄差必须在40周岁以上,所以37岁的⽼李⽆法收养那名3岁的⼩⼥孩。

>> 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 ⼀定要到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进⾏登记。

67 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答:有必要。

>> 婚前财产公证是⾮常有意义的。

>> 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夫妻双⽅纯粹、良好感情的维系,稳定婚姻⽣活。

>> 但是像产权归属不易明确的动产,如⾦银⾸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纠纷,可以进⾏婚前财产公证。

>> 相爱容易相守难,且⾏且珍惜。

68 表妹是你的近亲属吗?

答:不属于。

>> 配偶、⽗母、⼦⼥、兄弟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 即旁系⾎亲和姻亲都不在此范围内。

>> 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形式确定⾃⼰的监护⼈,在⾃⼰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由该监护⼈履⾏监护职责。”

69 夫妻离婚后孩⼦的抚养权归谁?

答: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已满两周岁的⼦⼥,由⼈民法院判决。满⼋周岁的,尊重⼦⼥意愿。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

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70 夫妻⼀⽅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答: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夫妻⼀⽅可以向⼈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为;

>>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

71 离婚时⽆过错⽅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

答:平均分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偏向其中⼀⽅。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夫妻中的⼀⽅,⽽不是完全剥夺另⼀⽅分割财产的权利。

>> 照顾⽆过错⽅原则,并不意味着过错⽅必须“净⾝出户”。

>> 如果夫妻⼀⽅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72 判决不准离婚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双⽅⼜分居满⼀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满⼀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婚姻⾃由包括结婚⾃由和离婚⾃由。

>> 法院对于离婚请求的审理,主要看夫妻双⽅的感情是否破裂。⽽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主要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列举的5种情

形,即重婚或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的情形。

第六编 继承

73 孙⼦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答:作为孙⼦正常是不可以的,除⾮第⼀顺序和第⼆顺序继承⼈都不在了。

>> 因爷爷⽣前未留有遗嘱,故只能采取法定继承⽅式予以分配。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妹、祖⽗母、外祖⽗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 代位继承

74 丧偶⼉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吗?

答:尽了赡养义务,可以继承公婆遗产。

>> ⼩红作为孝顺的好⼉媳,是否有权继承婆婆的遗产呢?

>> 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

>> 如何确定丧偶⼉媳、丧偶⼥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般要考虑三个⽅⾯:⼀是对⽼⼈进⾏了⽣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是对⽼⼈进

⾏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

75 谁能多分配遗产?

答:

>> 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

>> 对⽣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有扶养能⼒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76 表妹可以分得表哥遗产吗?

答:不能以法定继承⼈⾝份主张遗产份额的,但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77 侄⼦可以继承⼤伯的遗产吗?

答:

>> 侄⼉⼩明可以代位继承⼤伯的遗产。

78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答:是的。

>>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遗产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 被继承⼈也可以以⽴遗嘱的形式表明将遗产由继承⼈以外的⼈继承,这就是遗赠。

>> 我国还有⼀种特殊的遗产处理⽅式,即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被继承⼈与继承⼈以外的组织或个⼈签订协议,以其负责⾃⼰的⽣⽼病死为前

提,在⾃⼰死后可以获赠遗产。

>> 遗嘱继承⼈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不⼀定都是遗嘱继承⼈

>>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遗赠,遗嘱继承或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79 ⼦⼥可以作为⽗母遗嘱的见证⼈吗?

答:见证⼈必须是利益⽆关者。

>> 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头遗嘱。⼝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能够以书⾯或者录⾳录像形式⽴

遗嘱的,所⽴的⼝头遗嘱⽆效

>> ⽼王⽴下遗嘱时,在场⼈员均系⽼王⼦⼥,作为法定继承⼈的⼦⼥是不能成为遗嘱见证⼈的,故此份⼝头遗嘱⽆效。

80 痴呆⽼⼈⽴下的遗嘱有效吗?

答:⽆效。

>>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所⽴的遗嘱⽆效。

>> 遗嘱的效⼒取决于是否能反映遗嘱⼈的真实意思

81 伪造遗嘱会丧失继承权吗?

答: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

>> 本⽰例中,⼤⼉⼦伪造了遗嘱,致使缺乏劳动能⼒⼜⽆⽣活来源的⼩⼉⼦⽆房居住、⽣活困难,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从⽽丧失继承权。

82 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吗?

答:没有,以最后⼀份为主。

>> 遗嘱⼈可以撤回、变更⾃⼰所⽴的遗嘱。

>>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王⽼两⼝既设⽴了公证遗嘱,⼜在临终前设⽴了⾃书遗嘱。作为最后⼀份遗嘱,⽼王⽼两⼝遗产的分配应以最终⽴下的⾃书遗嘱为准,故⼩

⼉⼦应分得⼀半遗产。

83 ⽗债⼀定⼦还吗?

答:如果放弃继承遗产,就不⽤偿还。

>> 俗话说⽗债⼦偿,但法律上却未必如此

>> 本⽰例中,⼩王已明确放弃继承⽼王的遗产,故⽆需对⽼王⽋付⼩明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即使⼩王未放弃遗产继承,若20万元的借款

⾦额超过了⼩王继承⽼王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王可以不⽤偿还。

84 近亲属在同⼀事故中死亡,遗产如何继承?

答:以⼀定规则来明确各死亡⼈的死亡先后顺序,来判断遗产如何继承。

>> 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 为解决这⼀困境,法律上需要以⼀定规则来明确各死亡⼈的死亡先后顺序,从⽽确定相互之间的继承关系。

>>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的⼈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

不发⽣继承。

>> 本⽰例中,⽼王夫妇与其⼦⼩明彼此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明除了在车祸中⼀起死亡的⽗母外已⽆其他继承⼈,故推定⼩明先死亡;

>> ⽼王夫妇⼆⼈辈分相同,推定他们同时死亡且彼此间不发⽣继承关系,由他们各⾃的法定继承⼈分别继承,即⽼王的遗产由他的第⼆顺位继承

⼈弟弟继承;李某的遗产由她的第⼆顺位继承⼈妹妹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85 踢球受伤能球友赔偿吗?

答:不能,除⾮对⽅故意。

>> ⾃愿参加具有⼀定风险的⽂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

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

86 如何要求⽹站删除“造谣帖”?

答:可提供证据,要求平台删除不实⾔论。

>>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权利⼈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

步证据及权利⼈的真实⾝份信息。

>>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络⽤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

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87 遇到吃“霸王餐”的顾客该怎么办?

答:可扣留侵权⼈等价财务并⽴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

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助⾏为限于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若采取限制⼈⾝⾃由等超限度的⾏为则涉嫌侵权。

88 窗户脱落砸伤⾏⼈该如何处理?

答:可要求房主、租房⼈赔偿。除⾮证明⾃⼰没错。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 脱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表层上的组成部分与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分离,⽐如说房屋的砖⽡、墙⾯脱落等;坠落,是指建筑物、构

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离开原处⽽落下,⽐如说阳台上的花盆、⽤具,墙上的装饰物等掉落下来。

>> 所有⼈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屋主”。

>> 使⽤⼈是指因租赁、借⽤或者其他情形使⽤建筑物等设施的⼈,也就是“租户”。

>> 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过错推定”规则。

>> 《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89 被从天⽽降的⼩狗砸伤怎么办?

答:能确定就由侵权⼈赔偿,不能则由房屋的全部使⽤⼈赔偿。除⾮能证明⾃⼰⽆错。

>> 如果难以确定这只狗是谁家的,就由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给予补偿。

>> 当然,使⽤⼈如果能够证明⾃⼰不是侵权⼈,⽐如说住户已前往外地出差长达3个⽉或住户居住楼层较低,狗从其房屋坠落不会造成损害等,则

不需给予补偿。

90 母亲唯⼀遗照被同事恶意撕毁,该如何索赔?

答:同事需要承担赔偿。

>> 只有是特定物,世间仅此⼀个、不可替代,精神上的缺憾与⽆奈才有所依据。侵权⼈的⾏为导致该物件永远灭失或损毁的,必将给被侵权⼈的

⼼理和精神带来较⼤程度的伤害。

>> ⼩王的⾏为属于“故意侵害⾃然⼈具有⼈⾝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其应承担对⼩明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91 在⾯馆摔伤能够要求⽼板赔偿吗?

答:可以。

>> 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经营场所的⼈负有⼈⾝财产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硬件、

软件两个⽅⾯:硬件⽅⾯包括经营场所使⽤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

>> 软件⽅⾯则包括创造⼀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制⽌来⾃第三⽅对消费者的侵害

>> 如果事后查明是⼩王推了⼀把,加上地⾯太滑,⼩李才摔倒⾻折,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就应由⼩王赔偿⼩李的损失。如果

⼩王⽆法赔偿⼩李的全部损失,那么⾯馆⽼板应在他过错的范围内向⼩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馆⽼板赔偿后,可以向⼩王追偿。

92 宠物伤⼈如何追责?

答:养宠物⼈要承担责任,除⾮能证明⾃⼰没有过错。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可以不

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禁⽌饲养的烈性⽝等危险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例中,⼩明挑逗泰迪⽝被咬伤,应由泰迪⽝的饲养⼈⼩李承担侵权责任,但其责任可以被减轻。

>> 如果⼩李遛狗没有牵绳,那么就算⼩明是因为逗泰迪⽝才被咬伤,⼩李的责任也不能被减轻。

>> 如果⼩李饲养的是藏獒等禁⽌饲养的烈性⽝,那么⽆论⼩明是否有逗狗⾏为,⼩李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

93 输⾎感染应该向谁索赔?

答:可向医疗机构、⾎液提供机构要求赔偿。

>>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

构追偿。

>> 《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此时对受害者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论是否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都不得拒绝受害者的赔偿请

求。

94 好意同乘等于风险⾃负吗?

答:不是,但可减轻。

>> 好意同乘⼈的⽆偿搭乘不等于其⽢冒⼀切风险,好⼼车主的善意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考虑到善意和⽆偿的因素,《民法

典》第1217条对好⼼车主的责任有所减轻。

95 汽车被偷开撞伤⼈,车主需要担责吗?

答:不知情不需要,知情需要。

>> 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中,车主的过错⼀般体现为没有妥善管理机动车。

>> 但⼩明的车停在⾃家车库且已上锁,⼩明已尽到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李在⼩明上厕所时偷拿钥匙,⼩明并不知道也⽆法制⽌。因此,⼩明

对⼩李开车撞伤⾏⼈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 如果⼩明明知⼩李没有驾驶资格或跑车刹车不灵却默许⼩李驾驶,那么⼩明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96 ⾏道树砸伤⼈如何寻求赔偿?

答:可向林⽊的所有⼈或者管理⼈索赔,除⾮对⽅能证明⾃⼰没错。

>> 因林⽊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损害,林⽊的所有⼈或者管理⼈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例中,⾯馆⽼板种植了树⽊,既是树⽊的所有⼈⼜是树⽊的管理⼈。⼩李被折断的树枝砸伤,可以直接⾯馆⽼板要求赔偿,⽆需证明⽼

板对树⽊疏于打理。

97 ⼩学⽣在校受伤可以向学校索赔吗?

答:可以,除⾮学校可以证明⾃⼰已经尽到义务了。

>> ⼩明与同学在楼梯上嬉闹,踩空楼梯⽽扭伤脚。请问,幼⼉园和⼩学对⼩明的受伤有赔偿责任吗?

>> ⽆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

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

⼈⼈⾝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学校承担责任需要满⾜以下⼏个条件:⾸先,学⽣是未成年⼈,即不满18周岁。其次,受伤是在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上学、回家途中不

包括在内。再次,实际遭受⼈⾝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最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即未尽到确保学⽣⼈⾝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于家长在索赔

时是否需证明学校的过错,《民法典》规定受伤的未成年学⽣是8周岁以上的,需要证明;不满8周岁的,推定学校存在过错。

>> 不满8周岁的孩⼦在校受伤,家长向学校索赔时⽆须证明学校的过错,⽽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98 空调爆炸致⼈损害该谁赔偿?

答: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

>>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

惩罚性赔偿。

>> 可以向⽣产⼚家和销售商家要求赔偿。即使产品质量问题不是销售者造成的,销售者也不得拒绝赔偿。

>> 因为有权要求赔偿的⼈并不限于购买产品的⼈,还包括任何因使⽤质量不合格产品受有损失的⼈。

>> 惩罚性赔偿:其⼀,⽣产者和销售者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却依然对外⽣产销售;其⼆,消费者因使⽤该产品死亡或有严重健康损害。

99 保姆受伤雇主应该赔偿吗?

答:需要。

>> ⽤⼈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 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明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兰是家政公司派过来的员⼯,那么家政公司才是⼩兰的雇主。

>> 我们可以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保姆,以此降低⾃⼰承担责任的风险。

100 谁来给闯祸的“熊孩⼦”“擦屁股”?

答:由监护⼈承担责任。

>>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由监护⼈承担侵权责任。监护⼈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从本⼈财产中⽀付赔偿费⽤;不⾜部分,由监护⼈赔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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