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6: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迪士尼卡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务院令第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

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

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制定。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

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

统筹。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

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

他用途。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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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

缴费费率。

第八条 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

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

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

缴费办法。

第九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

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

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

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

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因工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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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

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

付:

()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

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

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

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第十四条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

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

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

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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