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要点(全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
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要点解读如下: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
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
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
“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
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要点三:将绿原则确
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要
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点六:紧急
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规定因发
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
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要点
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要点八:未成年
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
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
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
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
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要点一:
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要点四: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要点
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
求。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
防控”。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
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
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
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
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合同”在现行
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
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要点一: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
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要
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
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要点四:增加
规定情势变更制度。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
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要点
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
止。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要点九: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
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要点十:
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要点十一:在
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
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
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
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
治、社会等方面权利。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
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
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
转让或者继承。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的姓名、
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
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
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点五:明
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
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
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要
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
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
益。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
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
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要点十
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
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
等。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要
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
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
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
“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
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
并增加了新的规定。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要点二: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要点三:
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
“家庭成员”的范围。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要
点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
情形。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
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要点八: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要点九:
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要点
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
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点十五:规范亲子
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要点十八: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要点十九:已满两周
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
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要点二十:离
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
限于“分别财产制下”。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
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
人均可被收养。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
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
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
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须征得本人同意。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
评估。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
“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
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要点二:完善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
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
形式。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
力优先的规定。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要点七:完善遗赠扶
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要
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
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
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
和完善。要点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
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要点二:规定“自助
行为”制度。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
损害赔偿项目。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
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受害人和
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
失。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
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责任。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
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要点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
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
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要点
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
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要点十一:完善高空抛物
坠物治理规则。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
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
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要点十二:明确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44: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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