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龙新与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
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3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海萍王碧野刘颖
【审理法官】孙海萍王碧野刘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钟龙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钟龙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钟龙新
【当事人-公司】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钟龙新
【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1 / 7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驳
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
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 钟龙新邮寄信件向三井
街道“举报违法犯罪",反映该街道工作人员伪造并拒不提供孙维正安置方案的事项,并要求
街道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上述情形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行
政机关履行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该履职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依法不属
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应驳回钟龙新的起诉,对案涉复议决定的起诉应予一并
驳回。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龙新
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2:09: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钟龙新向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
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井街道)书记朱海颖邮寄《申请书》一份,信封标注“申请书一份,
举报违法犯罪",内容为“以前谭振华向申请人提供过天津人孙维正的安置方案,以让申请人
参考,但2019年9月谭振华在张文伟主任办公室拒不承认,并重新提供了一份孙维正的安置
方案,孙维正的房屋面积由原来的365平方米变成了520多平方米,申请人发现这个弄虚作
假、违法犯罪的问题,谭振华将方案抢了过去,不再让申请人再看。申请人多次来街道要求
看这份安置方案,街道以种种借口不让申请人看,并拦截申请人反映问题。"申请书尾部写明
“朱书记:来信特向你反映这些问题并请你们街道向申请人提供这份安置方案。"三井街道未
2 / 7
予答复。2019年11月17日,钟龙新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邮寄提出
复议申请,认为三井街道拒不提供孙维正的安置方案,要求确认三井街道行政不作为、乱作
为违法。经补正,12月6日,区政府予以受理,并向三井街道发送了提出答复通知书。三井
街道提供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街道政法综治中心出具的《关于钟龙新反映情况的说
明》、三井街道信息公开指南等材料。经延期审理,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作出[2019]常新行复第24号行政复议决
定,驳回钟龙新的复议申请,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钟龙新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
决:一、撤销区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二、确认三井街道、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行为违法;三、责令三井街道提供伪造的孙维正的安置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钟龙新以标注“举报违法犯罪"的邮寄信件,向三井街道朱
海颖书记反映了街道伪造并拒不提供孙维正安置方案的事项,要求街道提供相应的安置方
案。相关申请从形式和内容均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申请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
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
的方式、途径"等形式要件,三井街道未予处理和答复并无不妥,对钟龙新的权益未产生实质
影响。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
响的,"故钟龙新的起诉应予驳回。《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
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据此,对案涉复议决定的
起诉应予一并驳回。故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钟龙新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钟龙新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本案一
审、复议行为存在枉法裁判以及行政不作为。唐家塘最后三家签署安置方案的三人,只要
3 / 7
到钟龙新的安置方案,或参考其他人的安置方案,问题就解决了。七年多,其财产没有得到
归还,故意毁坏财物所涉的刑事犯罪至今未审。
钟龙新与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
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4行终3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钟龙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州市新某某通
江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谭振华,该办事处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新某某衡山路某
某。
法定代表人:乔俊杰,该区区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龙新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常
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行初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钟龙新向常州市新北区
三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井街道)书记朱海颖邮寄《申请书》一份,信封标注“申
请书一份,举报违法犯罪",内容为“以前谭振华向申请人提供过天津人孙维正的安置方
4 / 7
案,以让申请人参考,但2019年9月谭振华在张文伟主任办公室拒不承认,并重新提供
了一份孙维正的安置方案,孙维正的房屋面积由原来的365平方米变成了520多平方
米,申请人发现这个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问题,谭振华将方案抢了过去,不再让申请
人再看。申请人多次来街道要求看这份安置方案,街道以种种借口不让申请人看,并拦
截申请人反映问题。"申请书尾部写明“朱书记:来信特向你反映这些问题并请你们街道
向申请人提供这份安置方案。"三井街道未予答复。2019年11月17日,钟龙新向常州市
新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邮寄提出复议申请,认为三井街道拒不提供孙维正
的安置方案,要求确认三井街道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经补正,12月6日,区政府
予以受理,并向三井街道发送了提出答复通知书。三井街道提供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
知单、街道政法综治中心出具的《关于钟龙新反映情况的说明》、三井街道信息公开指
南等材料。经延期审理,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作出[2019]常新行复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钟龙新的复
议申请,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钟龙新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一、撤销区政
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二、确认三井街道、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违法;
三、责令三井街道提供伪造的孙维正的安置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钟龙新以标注“举报违法犯罪"的邮寄信件,向三
井街道朱海颖书记反映了街道伪造并拒不提供孙维正安置方案的事项,要求街道提供相
应的安置方案。相关申请从形式和内容均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形式要件,三井街道未予处理和答复并无不
妥,对钟龙新的权益未产生实质影响。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
5 / 7
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故钟龙新的起诉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
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
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据此,对案涉复议决定的起诉应予一并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
定,裁定驳回钟龙新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钟龙新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
本案一审、复议行为存在枉法裁判以及行政不作为。唐家塘最后三家签署安置方案的三
人,只要到钟龙新的安置方案,或参考其他人的安置方案,问题就解决了。七年多,
其财产没有得到归还,故意毁坏财物所涉的刑事犯罪至今未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三井街道、区政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
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
钟龙新邮寄信件向三井街道“举报违法犯罪",反映该街道工作人员伪造并拒不
提供孙维正安置方案的事项,并要求街道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上述情形不符合《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该履职
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应驳
回钟龙新的起诉,对案涉复议决定的起诉应予一并驳回。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龙新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6 / 7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孙海萍
审 判 员 王碧野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晓毅
书 记 员 孙 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7 / 7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39: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72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