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1、征地拆迁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发区征地拆迁审核小组人员、村经办人员、
被征地拆迁众四方人员现场丈量,丈量的数据由丈量人、记录人员、复核人员和征
地拆迁众签字后确认。
2、根据现场确认的有关数据,经征地小组人员、村经办人员核对后,统一打印
征地拆迁补偿表,封面应写明 项目 村(位置)征地拆迁情况,具体征地拆迁补偿表格
应写明被征地拆迁众姓名、号码、具体补偿金额、补偿内容等情况,并由村经办人
员、村民主任、征地小组人员、镇政府包村领导或开发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村
级公章。
3、征地拆迁补偿表一式四份,开发区党政办、计财办、镇财政所、村级委员会
各存档一份。
二、征地拆迁公示制度
1、征地拆迁补偿表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限为 个工作日。
2、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的材料要拍照存档二份,开发区计财办、村委会各存档
一份。
3、征地拆迁补偿表在公示期限完成后,村经办人员和开发区征地小组人员应在
补偿表上注明“本款项已公示”或“是否有疑议”字样并签名加盖村公章。
三、征地拆迁补偿款项发放制度
1、征地拆迁补偿款票据必须是县经管统一印制的,由村经办人员、征地小组人
员、项目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开发区计财办出纳作为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凭证,由计财
办按照审批程序送开发区领导签批后汇款。
2、为了及时、准确地将补偿款发放给众,开发区采用补偿款直接发放到被征
地众手中的办法;开发区与县 储蓄银行枫亭支行签订资金划拨办卡协
议,由县 储蓄银行枫亭支行打印办卡具体明细科目,详细列明发放众姓名、、卡
号及资金金额等内容,补偿款报表一式二份,开发区计财办、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二)
为加 地拆工作迁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登记制度
(一)调查人员组成
征地拆迁现场实物调查必须由五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即实行“五到场五签
字”调查确认
1. 被征地 经济 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及签字。
2. 被征地承包经营人到场及签字。
3.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4. 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项目用地单位代表到场及签字。
(二)调查登记要求
1.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公开测量、公开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3. 表格填写清晰,杜绝随意涂改,全名签字盖章。
4. 现场绘制调查登记表上被征地拆迁房屋示意草图、填写尺寸数据,现场拍摄被
其形状图片编号备查。
(三)资料移交要求
调查登记资料必须一式三份,在现场调查人与 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现场交给 人,
另外两份及时移交专人签收管理(一份作原始资料存档备查,一份交内业工作人员录
入汇总)。
二、公示制度
按国土资源部《征用 告办法》相关规定,必须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
地拆迁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谿、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谿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监督 电话等。
三、信访制度
(一)落实专人负责众接待,向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
供政策咨询,听取众意见和建议。
(二)设立投诉 电话和 箱,对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做到
件件有结果。
(三)对众反应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因处理不及时出现众(越级)事件的发生。
(四)对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促使有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
心解释。
四、监督检查制度
接受县级相关部门和国土房管局党组领导对征地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征地办负责
人对所有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
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五、责任承诺制度
(一)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征地拆迁人员
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二)保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拆迁补偿相关协议,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
付到位。
(三)保证不采取、威胁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四)保证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
—(越级)事件。
(五)保证按时、按要求、按质量完成交办工作任务。
六、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工作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
诫、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提请主管部门更换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消极对待征地拆迁工作,抵制工作安排的;
(二)违反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三)借征地拆迁工作之便,弄虚作假,擅自篡改原始调查记录达到个人非法目
的,致使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重大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廉政规定的;
(五)未按程序或未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
(六)扰乱征地拆迁秩序,散布虚假信息,混淆是非的行为;
(七)在处理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过程中,一起参与 行为,尤其是体性 或
越级 的;
(八)对失职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九)未按时按量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
七、征地拆迁工作廉政规定
(一)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得利;
(二)严禁索要或接受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一切礼品礼金,不得在对方报销任何
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擅自修改或篡改原始调查数据等弄虚作假;
(四)严禁随意表态乱开政策子;
(五)严禁参与抢搭抢建等各类活动;
(六)严禁做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反面工作;
(七)严禁因为个人原因 交办工作。
八、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一)征地拆迁资金指工程建设中,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和与征地拆迁相
关的有关税费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经费。
(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进出,由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三)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补偿表清单及征地拆迁进度,审
核支付补偿费用;
(四)对征地拆迁补偿费使用实施监管,拨付给银行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专
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漏付、错付、延付、多付、少付等。
(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资
金进行检查,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提交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
九、本制度从二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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