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西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4:36: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福州三中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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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广西省的带薪年休假的条例吗,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

广西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

)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

9),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

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19年的,

年休假5;已满219年不满2年的,年休假1;已满2年的,年休假15

天。

第二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

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

期。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请事假累计2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19,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19年不满2,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

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

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严格

进行审批。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所在单

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

年日工资收入的3%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

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

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

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

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

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

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在事业单位规范

津贴补贴和实行绩效工资前,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暂按现行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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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标准计算。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各单位在报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

附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材料。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天的。

第九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

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岗位或者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

绘等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

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

工资报酬。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

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官,经原单位证明确实没有休年

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第十一条因休产假、婚假(含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婚假假

)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婚假期满后安排

补休年休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停工

留薪期满后安排其补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参加非组织选派的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的,

其脱产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

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

书面报告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十四条挂职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

假。

第十五条当年到龄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

休假。若工作人员在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

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

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年退休或死亡的工作人员,其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

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全年工资收入则按本人退休或死亡当月应发

的基本工资和其它规定项目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政

府人事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格审批年休假工资报酬。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

年休假计划,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实加强年休假管理,确保年休假制度

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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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

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该单位按照年休

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

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

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

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

施意见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

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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