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10篇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
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
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
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
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
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
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但是从去年年
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
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
次调解均无果。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
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
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
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
到了老人家中。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
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
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
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
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
响造成的。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
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
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最终,
在调解人员地耐心劝慰下,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就赔偿金额未能
达成一致。
第二天,调解人员兵分两路,分别到双方家里进行劝说,
并详细为当事人讲解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法律
规定,如果不是受益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助,助人为乐遭受人身损
害的,受益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周连芳属义务帮工,任
清和是受益人,在此次事件中,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补偿责
任。经过调解人员努力,2013年8月3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由任清和一次性补偿王国华5000元,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3、“鸡毛蒜皮”惹纠纷 联合调解促和谐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兰草镇五枝村村民王远国与王远入这
两个一路之隔的邻居却因小事成了冤家。
2013年6月19日,王远入在自家地里打除草剂时不慎将药
喷到邻居王远国的红苕上,没有告知王远国,第二天王远国的妻
子张友方割猪草时发现两株红苕枯死。在得之是王远入打药造
成,便他理论,两人一言不合就动起手来,王远国闻讯赶到帮
忙,王远入见状便捡起一块石头向王远国砸去,王远国当场倒地。
后经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用1700余元。
6月26日是,在镇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王
远入承担王远国医疗费用共1000元,并约定6月底前付清。7
月1日是,两人又争吵着走进司法所,王远入要求重新调解;王
远国则声称要作伤残鉴定,然后打官司。工作人员对两人进行了
安抚,并了解到:王远入认为王远国两个人打他一个人,自己是
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王远国听王远入如此说,气愤的决定
要进行伤残鉴定,并上法院起诉。送走两人后,镇调委会立即召
开了会议,对此纠纷作了深入分析并作出调解方案:以王远入为
重点,分开调解,法情相融,化解两家矛盾。
调解人员多次到两家作工作,通过对《民法通则》、《侵权
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了详细讲解和厉害关系
分析。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两人态度均出现了转变,调委会决
定抓住机会,进行调解。7月30日,镇调委会联合派出所再次
组织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王
远入支付王远国各种费用共1000元。
4、七旬老翁命丧务工路 十一天调解慰天灵
“邓所长,你快点下来支援一下,我们这边一个老汉在去高
速公路做工的途中遇车祸死亡,现在调解进入了僵局。”这是
2013年6月2日晚上10点钟驷马镇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
在电话中急促的说。
事情还得从6月1日说起,家住驷马镇当先村的70岁村民
邓某,一个月前受雇于达巴高速路绿化工程水宁寺段包工头何
萍,从事泥土开挖工作,工程队的车辆负责对工人接送,2013
年6月1日,邓某和其他工友有如往常一样,一早就乘坐工地
上的货长安前往工地干活,该车行驶至水宁寺高速路路段突然侧
翻,致车上工人9人不同程度受伤,邓某是其中受伤最重的一个,
在送医院的途中邓某不幸死亡。邓某死后工程方与死者的儿女达
成共识不报警,和解。但和解之路却不是想象的那样顺畅,事发
第一夜当事人双方通宵谈判,既耽误了睡眠又没有任何收效,双
方不欢而散。第二天死者的子女请了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出
面调解,一天下来,死者的子女要求赔60万,工程方只是说该
赔但就是不说赔多少,眼看一天又要晃荡了,晚上十点就出现了
陈书记电话求援的一幕。接到电话,邓宏当晚租车赶到驷马,讲
法律,说人情,一直到晚上1点,工程方依然守口如瓶,调解再
次搁浅。接下来的的八天,天天调解,始终在赔付标准和数额上
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亲属要求按照城镇人员
死亡标准计算,理由是:1、死者生前随其子在驷马街上居住了
连续五年,收入来源是靠儿子在场镇做生意;2、死者生前是失
地农民,其所有的承包山林、土地在修建达巴高速公路时被征收
了的,况且死者的老家的房屋系驷马水乡建设拆迁范围,早就没
有在此居住了,坚决要求工程方不仅要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交通
事故赔偿,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工程方坚持应该按照农
村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是:1、死者户口性质是农业人口;2、
其收入来源不是靠城镇生意,而是三天两头在村附近打零工,由
此表态最多赔10万元,多一分都不行。分歧太大,调解再次陷
入僵局。为一件事连续九天没有停息调解的邓宏,已经感觉到身
心疲惫,本想放弃调解,引导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但一想到七
旬老人孤苦伶仃的停放在自己原来已经残破的旧屋旁,没有家人
的守候,只有成堆的蚊虫陪伴;想到死者的子女为父亲意外死亡
十天谈判、十天的奔走呼吁,那一双双无助的眼神寄予了司法所
多少期待。责任和良知催促着邓宏不调结不罢休,在2013年6
月9日晚上也就是第三次调解搁浅的那一天,邓宏再次分别把当
事人双方叫到司法所办公室,给死者的子女讲明一事不双赔,希
望他们依法维权,不提无理要求;再给工程方做工作讲明应该按
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的法律依据和道理,工程方还在犹豫,显
然不理解,邓宏又建议他方委托一至二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或者
律师参与调解。最终赢得了工程方的默许。6月10日再次组织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司法所调解,通过近4个小时的博
弈、交流、沟通,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理解、支持,
达成共识,签下协议:何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一次性向死者邓某
的三个子女赔偿邓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
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0000元。签订协议
的当晚,当事人双方紧紧的握住邓宏的手,连声致谢“什么是人
民的公仆?在这次事故处理中我们到了满意答案”。至此,这
起历时11天,经过11次艰难曲折调解的交通事故总算画上了
圆满的句号。
5、溺水死亡起纠纷 人民调解息纷争
6月17日,正值周末,土垭司法所所长王华突然接到电话,
要求调解辖区一名小孩溺水死亡纠纷。王华快速赶到现场主持双
方调解。
到了现场后,死者亲属情绪激动,扬言如果调解不好,他们
会上访。一边安慰死者家属的情绪,一边了解发生的情况。
2013年2月12日,邹海军邀请杨春梅到自己家作客,并
去杨春梅家接,杨春梅在未经丈夫王贤付及父母的同意下,擅自
将自己四岁的儿子王胜带到邹海军家玩耍。2月13日下午,由
于监护不到位,王胜自己玩耍不慎坠入邹海军家附近的小水池溺
水死亡。事发后,邹海军和杨春梅一直隐瞒,未将事情告诉王贤
付及父母,直到2013年6月4日杨春梅及王贤付离婚后,王
贤付及家人才得知王胜死亡。6月17日王贤付及家人到邹海军
家里要他们给个说法。
了解上述情况后,王华一面稳定死者家属情绪,预防矛盾升
级,一面通过耐心细致的与死者亲属交心谈心,使死者家属相信
一定能将此事处理好。并把过激行为造成的后果,从法律角度给
予了正面解释,稳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扩
大。在调解中,明确王胜溺水死亡系邹海军及杨春梅负责,发生
溺水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海军及杨春梅监护不到位,按照侵权责
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解释的规
定,客观公正地计算死亡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死者家
属了解通过诉讼,所能赔偿的金额,让死者家属心中有底。
双方经过调解员长达3个小时的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做工
作,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和谐自愿的基础上,终于达成由邹
海军及杨春梅一次性赔偿死者王胜直系亲属各项费用共计4.5
万元的调解协议。至此,一场溺水死亡纠纷通过司法所调解得到
了圆满的解决,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6、车祸引纠纷 调解出和谐
近日,土垭乡驾驶员颜某借车主杨某的商务长安车,由于操
作不当,造成张某受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车主杨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亲戚万
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因赔偿金额差距实在太大,双方僵持不
下。为此,双方均向土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到交警队提取了相关证据和交通事故认定书,
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和部分知情众。然后,召集相关各方当事人
进行调解。调解员认真倾听了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
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分别做工作,从法、情、
理上启发疏导,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说服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最终本着公平、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赔偿各项经济损
失18万元的调解协议。
7、帮人受伤难赔偿 人民调解暖心房
近日,平昌县江口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为一名70多岁的老人成功维权。
谭大爷今年73岁了,家住平昌县江口镇太平村。4月5日,
同村村民何某因家中翻盖房屋急需人手,便邀请谭大爷去帮忙。
当天下午,谭大爷在帮忙递瓦的过程中,不慎从木梯上摔下受伤。
经县人民医院检查为锁骨骨折,实施了骨内固定术后住院修养,
期间花去费用等共计12000元。出院后,谭大爷曾到何
某,希望他能够赔偿医药费,但何某始终只愿意赔偿一半医药费,
双方数次协商均未成功。谭大爷家里经济情况本就困难,一万多
的医疗费用已经让他的家庭难以承受,现在受伤后不能参加体力
劳动,更是无异于雪上加霜,无奈的他到江口司法所寻求帮助。
江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启动了人民调
解程序,派人到何某家中进行走访调查,掌握了整件事情的详细
经过。5月7日,在获得何某同意后,江口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
调解。调解过程中,何某对谭大爷帮其盖房受伤的事实没有争议,
但在医药费赔偿问题上,何某坚持认为谭大爷从木梯上摔下是因
为自身没有注意安全,所以他只应该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针对
何某的观点,江口司法所的王言金所长当即进行了驳斥,他指出: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
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
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
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谭大爷
是在帮你盖房的过程中受伤,你就应该对其负有和赔偿的责
任,而且赔偿的内容除了医药费外,还应包括误工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所以何某所说的只赔偿一半医药费
是毫无道理的。同时,为了消除何某法律认识上的误区,还向其
发放了相关法律资料。在调解人员长达4个小时苦口婆心的思想
教育下,何某终于表示同意愿意支付谭大爷全部医药费和适当的
补偿费。调解人员在考虑到何某家正在修建房屋,经济较为紧张
的实际情况,建议谭大爷在双方都接受的情况下,适当减少部分
补偿费用。当天中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某负责赔偿谭大爷
全部医药费,同时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补偿费用共计
7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9000元,并于15日之内支付完毕。
5月20日,何某将19000元现金送到了谭大爷家中,至此,这
件纠纷得到了完美的化解。
8、未婚同居引纠纷 司法调解化矛盾
近日,土垭乡的吴小琴终于轻松起来。在土垭司法所的调解
下,她和前男友的纠纷得以化解。
2011年10月,吴小琴经人介绍,与佛楼镇的李昌明相识,
随后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于2012年腊月通过农村风俗
结婚后同居。后来,因双方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两人分开
居住。2013年3月,吴小琴到土垭乡调委会要求调解解除同居
关系,李昌明在一气之下,扬言要对吴小琴进行报复,并发生了
激烈的争吵行为。土垭司法所对此高度重视,为防止双方因纠纷
激化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调解人员分别对二人进行耐心细致的
劝导,稳定了双方情绪。
近日,土垭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李
昌明说,自己在与吴小琴交往和结婚中共花费1.5万元人民币,
要求吴小琴赔偿所有费用和精神损失。
对此,调解员从讲解法律法规、划分责任、明算细帐等方面
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一是吴小琴与
李昌明同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吴小琴自愿赔偿给李昌明经
济损失伍仟元。至此,一起可能引发治安案件的同居关系纠纷终
于得到化解。
9、电站下游溺水身亡 人民调解合理赔偿
2013年3月15日,在平昌县云台镇境内“双滩电站”下
游发生了一起溺水身亡事件,悲剧发生后,死者父母和电站就死
亡赔偿问题意见分岐很大。后经云台司法所人民调解最终达成一
致。
3月15日午后1时许,家住元山镇在街村17岁少年余某
和刘某、胥某相约来到云台“双滩电站”观光玩耍,当时没有发
电,河坝中央水流较水,凸起的石头可以行走通过。余某3人便
到河中玩耍拍照,恰好电站放水发电,但水流不是很大,只是他
们没意识到危险,继续尽情拍摄照片。谁知,余某不小心掉入流
水中被卷走,同伴施救未能成功,眼睁睁看着冲向下游几十米深
的深潭溺水身亡。
余某父母接到报信,火速赶到“双滩电站”待尸体打捞上岸
后,余某父母电站理论,要电站负全部责任,并索赔50万元,
没有得到电站同意。其理由:一是事发地点距电站200多米;
二是电站附近河坝都设置了防护栏和警示标识;三是事发前电站
已开始预热机器作发电准备,另据监控显示,发电前余某3人没
有进入河道。四是出事地点离电站较远,人烟稀少,错过了最佳
救援时间。因此,电站不应该负主要责任。
3月16日,按相关法律及责任主次,认为余某父母要求赔
偿过高,在云台镇政府主持协调和云台司法所多次人民调解下,
最后达成合理适当赔偿,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划上了圆满句号。
10、私转土地酿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近日,江口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延时一年多的土地纠纷,
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事双方皆大欢
喜。
2002年3月5日,家住江口镇七里村十社的王某和庞某私
下签订了房屋出售、责任田转包及自留地出租合同,协议规定王
某将其房屋出售给庞某,同时将责任田及自留地合计3.2亩交由
庞某经营,期间所有经营花费、税款等均由庞某自行承担,且每
年向王某交200斤精谷,该协议于签订之日起正式履行。2011
年,王某想要收回责任田和自留地自行经营,双方就土地问题未
能达成一致,期间双方又到七里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调解了数次
均未果。
江口司法所在了解到纠纷经过后,本着替政府分忧,为人民
负责的态度,在请示江口镇领导后,由司法所、镇综治办、法律
服务所、七里村委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先后深入王、庞二人家中
调查了解情况。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针对争论的焦点一一
作出解答,双方就土地达成的协议属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确认了承包地和自留地仍归王某所
有,但考虑到庞某一家完全靠经营土地为生,如果全部收回将致
使其生活困难,在调解员同双方反复沟通、解释后,双方终于达
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王某将承包地确定一亩由庞某耕种经
营,截止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止。剩余部土地归王某经营。
至此,一宗拖延了一年多的土地纠纷尘埃落定。一场纠纷圆
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江口司法所干警
又一次以实际行动履行了立足司法、服务人民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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