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农民,
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x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xxxxx号刑事判
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
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xxx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
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
据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
受害人xxx与被告人杨xx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
回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
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
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
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
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
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
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
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
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
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
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
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
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
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xx殴打申xx的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
手抓起向张xx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
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
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
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
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
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
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
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
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
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
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
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
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
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
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
刑罚,量刑过重,不公平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
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
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13: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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