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共6篇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9: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滕子京负大才)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共6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共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公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

卖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宣布上海市各级法院将从3

1日起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网络司法拍卖。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通报了上海法院历年来司法拍卖的发展情况、

《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内容以及网络司法拍卖的下一步具体工作等。

据了解,司法拍卖改革在上海已经有的发展历史,第一阶段是,上海

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司法拍卖改革,创立了高级法院统一管理、集中委

托、执拍分离的模式。第二阶段开始于,司法拍卖实行网络拍卖方式,

按照统一集中管理、统一拍卖场所、统一公告媒体、统一网络平台的原

则,进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第三阶段是从起,上海网络司法拍卖继

续按照互联网+”原则,在公拍网上推出了“72小时预先竞价+网络与现场

同步拍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引入商业银行实现对拍卖资金的全面监

管。三个阶段的发展,使得司法拍卖从分散实施到规范有序、从线下到网

络,不仅保障了司法公正,提升了执行效率,也顺利执结了一大批情况复

杂、执行难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执行案件。

据了解,目前,上海法院每年有余件司法拍卖。相关数据显示,至,

上海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成交金额所占比例从28%上升至64%,网络成交件

数由19% 提升到53%,仅20,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交价超过1千万

的标的就达414件,其中1亿元以上的18件。

8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

的规定》,今年11日起实施,同时,最高法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评估、投票后,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

拍卖行业协会网等五家网站纳入了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201610月,上海高院开始着手起草《实施细则》,并结合上海实

际,在内部分工、加强监督、办理流程等具体操作层面进行了精细化分

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目前,在已有公拍网拍卖的成熟经验基础上,今年年初,上海闵行、

杨浦等基层法院又在最高法确定的淘宝网等相关拍卖网站平台上进行深化

试点。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两套被执行房屋在经过24小时网络公开竞价后

一拍成交,其中一套房屋经过49轮竞价,最终价格高出评估价28.63%;

浦区人民法院的一辆被执行车辆也在评估价以上成交。上海海事法院今年

春节前夕也成功网拍一艘船舶,一新加坡买家以人民币9600万元竞得船

舶,这也是上海法院至今船舶单笔成交价最高的一次网络拍卖。

今天公布的《实施细则》共分二十五条,内容涉及坚持公开公正、坚

持当事人自愿、坚持执拍分离等六大原则,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的职责分

工、操作流程,法院可委托辅助机构完成的工作类型,拍卖标的物的.

价确定,符合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的情形,监督考核工作如何开展等内

容。

盛勇强表示,今年是上海法院实现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

年,司法拍卖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申

请人的胜诉权益能否有效实现,是破解执行难的一项重要内容。下一步,

上海法院将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添砖加瓦。

相关链接

222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

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时宣布全市法院将从31日起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网络司

法在线拍卖。

会上公布的《实施细则》共分二十五条,内容涉及拍卖标的物的底价

确定、符合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的情形、监督考核工作如何开展等内容。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法院了解到,上海法院每年有2000余件司法拍

卖。相关数据显示,仅2016年,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交价超过1000

万的标的就达414件,其中1亿元以上的18件。

今年年初,闵行、杨浦等法院又在最高法院确定的淘宝网等相关拍卖

网站平台上进行深化试点。闵行法院的两套被执行房屋在经过24小时网

络公开竞价后一拍成交,其中一套房屋经过49轮竞价,最终价格高出评

估价28.63%。杨浦法院的一辆被执行车辆也在评估价以上成交。

上海海事法院近日也成功网拍一艘船舶,一新加坡买家以人民币

9600万元竞得船舶,这也是上海法院至今船舶单笔成交价最高的一次网

络拍卖。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在发布会上表示,今年是上海法院实现两年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司法拍卖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重要途径

之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申请人的胜诉权益能否有效实现,是破解执行难

的一项重要内容。下一步,上海法院将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为彻底

解决执行难添砖加瓦。

20168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

题的规定》,并于今年11日正式施行。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评估、投票后,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

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五家网站纳入了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

单库。

为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统一要求,201610月,

上海高院开始着手起草《实施细则》,并结合上海实际,在内部分工、加

强监督、办理流程等具体操作层面进行了精细化分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共2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共3

一是加强对标的物信息的

司法拍卖

公布。要充分利用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这个平台,加大对人民法院

诉讼资产网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平台。

二是加强标的物瑕疵信息的收集,使竞买人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

三是对于不动产的拍卖参照上海等地的做法,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即税费各自承担,这样更加彰显拍卖公平。

四是对不同的资产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一些数额较大的资产,一般

人买不起,有资金实力的不愿花精力、金钱在闲置资产上,资产不能变现

只会越来越贬值。

因此,如果是生产资料,应采取清算法进行评估,以合理的低价吸引

人眼球,让有资金和实力的竞买人参与竞争,促使资产变现。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共4

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

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技术平台

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方

法。

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

拍价的,拍卖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

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

得。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

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二、本院在淘宝网开设独立的司法拍卖账户。

三、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进行,并成立专门领导小

组协调和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四、执行案件涉及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应当自

执行立案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法院可对外委托

第三方对该财产进行评估,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将报告送达当事人。

五、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

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

告。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本院门户网站上发

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还可根据潜在竞买

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

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

信息。

六、 执行监督科应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确定保留价;

()制作并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

设置;

()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相关审判、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查清财产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腾空房产;

()提出建议保留价;

()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解除查封、清除拍卖物上的他项权);

()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立案庭负责拍品对外委托评估事项。

七、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

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

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

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

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

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

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2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最低不低于

5%

九、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下列标的

物一般均应在网上拍卖:

()机动车;

()产权明晰、已腾空的房屋(包括异地);

()其他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十、审判、执行部门应在移交相关材料上注明财产权属、瑕疵及房产

腾空等情况,对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或车辆应同时移交钥匙;

不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未作说明的视为适宜进行网

络司法拍卖。

十一、执行监督科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提交的《移交拍卖审批表》

等有关材料后,应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决定进行网络司法拍

卖的,应确定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等,并在收件后十五日内

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的上传等相关工作。

十二、执行监督科决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拍卖标的物的,应经执行部

门负责人审核并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十三、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前,执行监督科应对相

关资料进行细致核对,如需补充材料的,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确

保拍品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等)的,应核对:

()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

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抵押情况;

()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机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及查封情况等)

()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其他情况。

十四、机动车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应由行装科配合执行监督科做好基本

维护保养,确保机动车辆能正常行使,维护保养费用由执行款项支出。

十五、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后,执行监督科应及时

检查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安排专人接听并详细回答问题,

与竞买人约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地点等。

十六、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竞拍过程中,执行监督科应及时关注竞拍全

过程。

对于因标的物实际情况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暂缓或撤回网拍公告

的,由执行部门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

十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

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

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八、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及时催收拍卖余款,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执

行监督科应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制

作法律文书,并交付标的物。

拍卖未成交的,执行监督科应在流拍后2日内制作《未成交情况说明

书》并提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由其决定是否降价拍卖或变卖。

十九、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执行监督科应及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

须知、竞买人报名登记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

台账。

二十、未尽事宜参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

规定》等有关规定。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共5

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共6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

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

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

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

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第四条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

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

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

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

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

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

卖信息;

()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

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

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

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

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

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

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

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

信息。

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

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拍卖公告;

()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

者照片等;

()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

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

;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

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

;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

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

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

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

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

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

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

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

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

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

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

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

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

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

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

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

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

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

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

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

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

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

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

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

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

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

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

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

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

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

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

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

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

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

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

确定。

第二十八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

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

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

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

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

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

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

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

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

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

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

竞买条件的;

()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

情形。

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

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

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

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

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

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

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网络服务提供者;

()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

除名:

()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

等行为的;

()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

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

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

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

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

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

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

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11日起施行。施行前公布的司

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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