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眼部视力)
a)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c)三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
半径≤15°);
d)四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e)五级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一侧眼球摘除者;
f)六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g)七级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h)八级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i)九级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j)十级
双眼矫正视力≤0. 8 ;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晶状体部分脱位;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外伤性瞳孔放大,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3:16: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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