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11-06 18:18: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克隆的好处)

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3.03

【实施日期】2012.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3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

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

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规章等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会员仅指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

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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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纪律委员会是负责本协会投诉查处工作的专门

机构,其职责为受理投诉人对会员执业行为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参与事实核

查,调解投诉案件,提出处分建议等。

第四条 投诉查处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与查处

第五条 本协会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秘书处,工作职责为:

(一)属于市级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管辖处理的投诉案件,由秘书长批转被投

诉会员所属市级协会调查处理;

(二)属于对市级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答复意见不服再次投诉的案件,转本协会

纪律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参加本协会纪律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制作评审会议记录;草拟评审决定,由

本协会会长签发后发该市级协会;

(四)受理对省直会员(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下同)的投诉案件;

(五)参与有较大影响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

(六)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受理投诉案件的时效为一年,自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内容

之日起计算。但从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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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虽已超过投诉时效,但情节严重的,由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的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会员;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投诉内容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四)实名投诉,并有;

(五)对不服市级律协处理意见而再次进行投诉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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