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1:31: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速记方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X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某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

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

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

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1 / 8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

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

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某国担保

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

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

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

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

民某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

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

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

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某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2 / 8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

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

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

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

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

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

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X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

寸也在约定的误差X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

定的误差X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

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

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

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

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

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

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

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

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3 / 8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

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

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

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X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

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

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

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

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

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

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

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

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

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

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

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付

4 / 8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

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

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

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X

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

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

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

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

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X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

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

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

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

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

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5 / 8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5万元以

1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某行为,没收某所得;收取预付

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

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

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

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

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

买卖合同示X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

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

6 / 8

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

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

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61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能否再出售

答:目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销售已设定抵押权商品房的现象,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办

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商品房的,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某

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一房多售如何规X

答: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重复销售,一女多嫁,导致了购房者掏了钱,却得

不到所购房屋。在《办法》中的处罚条款中为此还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

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如何防止合同欺诈

答: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合同不规X或者对合同条款的内涵不清楚而贸

然签订等原因引发的。由于购房人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合同纠纷中的受害者往往是购

房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X文本》外,《办法》还要求房地产

买卖合同中应当对事关购房者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必须进行明确,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X文本》

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订金或者定金都可以退还吗?

答: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

的情形较为普遍。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 押金、保证金 等名称,而且一般对

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

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

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 / 8

延期交房的责任

答:在《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

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

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的销售程序

答:为防止不合法的商品房进入流通领域,《办法》重申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房现售方面,为避免出现现售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不合法、房屋

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八)商品房的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答:《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

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X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

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

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

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青年报》

商品房的五证

1. 《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能转

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通过征用等方式变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

转走,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用于出售。如果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就不能取

得房产证,房屋就不能进行正常的转让、抵押、出租等。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得向国家

交纳土地出让金;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子建在什么地方、要建多高、容积率是多少,都要经过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只有拥有此证工程才能合法施工;

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此证的房子不能销售或预售,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前面四

证,就办不下来此证。

[1]

8 / 8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2:5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681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