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范文五篇
担保合同 篇1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
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
鉴于乙方与丙方就_____项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
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
_____号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
第二条:保证范围及方式
甲方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_____%,数额最高不
超过_____(大写),币种_____。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
方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应由丙方支
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
过_____元。
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应完成除工程
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日,即至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止。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主合同义务
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3、乙方未提供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
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
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
中的违约情况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六条: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丙方未全面
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果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标准,乙
方还需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
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
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
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
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
解决)。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2
_________集团_________电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担保人_________,
就被担保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乙方个人住宅电话(业务登记单受
理编号:_________)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同:
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承担交费义务提供担保,并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_________(地区)
居民。
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
(一)甲方使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名
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
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
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
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
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
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
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生机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提
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费,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
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
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
十、本合同为前述编号的业务登记单及甲乙双方签订《固定电话后付费业务
服务协议》的从属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
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盖章):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3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
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
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
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
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
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
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
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
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
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
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
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
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
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
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
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
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
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
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
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
如果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承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
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量
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
体分析。
⑴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则》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7月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
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
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
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
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8月
23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
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谨慎的,
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⑵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
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
⑶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
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
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注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
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
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约定的,
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表明
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争端解
决方式:是否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法院,若约定仲裁则应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
的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示同意,
该重复的要重复;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绝或者另行约定担保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
仲裁实务的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
仲裁机构、仲裁员。
⑵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是比较
严苛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仲
裁事项过于宽泛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频繁出现,建议签订仲裁协议时咨询
专业人员,以实现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
担保合同 篇4
甲方(债权出让人),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受让人),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
一、合同各方为妥善解决债权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
议,以资信守:计人民币万元,以《借款/担保合同》JSDBFJZ第0707号(以下称
《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为证,借款期限12个月。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在借款期限内个月的债权元转让给乙方,
丙方予以认可,并为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债权
转让金共计 ,乙方付款后可直接向郭瑞武主张债权。/担保合同》中出借人(债
权人)转让债权的一切权利。
四、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此协议签订后,向乙方移交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并有义务向郭瑞武出
具书面债权转让通知。
(4)甲方将此债权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再向郭瑞武主张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有权合法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系真实意思表示。
3、丙方承诺并保证:
(1)丙方作为《借款/担保合同》保证人,同意此次债权转让,并自愿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直至上述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止。
(2)如《借款/担保合同》到期,债务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丙方承诺接受
乙方债权转让,并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债权转让协议,向乙方代偿借款的本金及利
息。
四、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再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
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受损失
方做出全面赔偿。
五、《借款/担保合同》为本协关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5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
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
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
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
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
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
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
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1:18: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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