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宏寿养老保险条款-_0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1: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中国教育考试在线)

编号:

中国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宏寿养

老保险条款

甲方:

乙方:

中国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宏寿养老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宏寿养老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条款、报表和注

释,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单、复职申请书、健康声明、体检报告

和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

的责任始于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

之时。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

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笔保费时,应出具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取消权]

第三条投保人可以在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持保险单亲自或邮

寄向本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合同解除的效力自申请人寄

出邮戳或亲自送达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公司对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如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应按本

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得解除合同。

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将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

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期和二期后保险费缴纳,

宽限期和合同有效期暂停]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支付

方式和日期支付给本公司,并取得证明妥善保管。如果公司派人提货,

应向收费员付款,并要求妥善保管凭证。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分期保

险费到期未缴时,宽限期为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日次日起60天;如果

在宽限期内没有付款,也没有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宽限期

结束后的第二天起暂停。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应承担保险

责任,但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应从已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

[保险费预付款]

第五条如宽限期过后仍未支付二期及二期后的分期保险费,且本保

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险费及利息,除非投保人事先提出书面

异议,本公司将自动支付投保人应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

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公司应从已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公司支付的

保费和利息。

当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首期保险费及利息时,公司将

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立即中止效力。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

内,填写恢复原状申请书和被保险人健康声明,申请恢复原状。

前款所述恢复合同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被保险人付清未支付的保险

费及利息后,本合同从次日起恢复效力。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将其保存至约定的领取养老

保险年龄(60周岁,女55周岁)生效之日,并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之一领取养老保险:

一是根据保单所包含的保险金额,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

二、每年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起,在相应的生效日,男性被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女性被保险人

按照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直至被保险人死亡。

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后不满十年死亡的,死亡保险受益人可以继

续领取,直至十年期满。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起,每年生效之日起,按下列公式

领取养老保险费,直至参保人员死亡:

男性被保险人养老保险=保险单中的保额× 12% × (1+5% ×(被保险人

当年年龄为-60周岁))

女性被保险人养老保险=保险单中的保额× 10% × (1+5% ×(被保险人

当年年龄为-55周岁));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后不满十年死亡的,

死亡保险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十年期满。

以上选择由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一年后,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的,本公司应按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两倍支付

死亡保险费,并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有效期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生效日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

死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中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生效后一年内因病死亡,本公司按保险单保

险金额的35%支付死亡保险费,并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效

力立即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生效后

一年内(1)因意外伤害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或(2)因疾病发生身体高度残

疾时,本公司将支付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两倍(但本保险赔付以一次

赔付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在确定身体高度伤残之

日起180天内因同样原因死亡,本公司不再支付死亡保险费,只退还

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当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后一年内因病致高度身体残疾时,

本公司将支付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35%并无息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

保险费,本合同的效力立即终止。

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发生高度身体残疾的,本合同后续期间的保险

费从被保险人高度身体残疾确定之日起免征,本合同继续有效。

[免除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高度伤残,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自合同订立或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4.犯罪、、打架、酗酒;

5.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6.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没驾照,酒驾。

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享有权利

的受益人;如有其他情况,公司应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本合同的有效期应在公司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后立即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的鉴定]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严重的,应在结束后,

由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被保险人患病或者意外伤害

之日起180日内未完成的,应当根据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

定。

【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费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

知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本公司,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金,否则,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因通知延误而增加的

调查、调查费用。

[保险申请和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投保人申请养老保险时,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和保险申请;

第二,比较一份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死亡保险时,应当出示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二、保险单和保险申请书;

三、对比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高额伤残保险或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以下

文件:

1.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鉴定

证明;

二、保险单和保险申请书;

三、对比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职时,应如实告

知公司的书面询问。如因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

保险费率,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前,

公司不承担保险事故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申请人死亡、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导

致通知无法送达,本公司将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领取

养老金方式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申请人在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1.保险单和合同终止申请书;

二、对比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保险年龄按一周岁计算。

申请保险时,投保人应在保险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

如有错误,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被保险人已缴纳

保险费少于应缴纳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缴纳保险费时按照已缴纳保险

费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被保险人

已缴纳的保险费超过应缴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把多收的保险费无息

退还给被保险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

少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合同终止。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费的受益

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在本合同有效

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公司变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费的受益

人,并将本保险单和被保险人同意书送我公司背书。

前项变更如有法律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

养老保险和被保险人高度伤残保险的受益报酬公司不接受任何其他

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保险费视为

被保险人的遗产,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

:

1.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更改地址]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地址如有变更,申请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申

请人未作出前款规定的通知的,公司在最后已知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

已经送达申请人。

[索赔限制]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受益人向公司索赔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消灭。

[评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加或删除,除非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我公司对保险单进行批注,否则无

效。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严重身体伤

害的外部、突发、非故意的不雅事件。

第二十七条本条所称重度肢体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盲目;(1)

二是言语(2)或咀嚼(3)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第三,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极度残疾,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了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日常生活活动,他们需要别人的帮助;(

4)

4.双手腕关节缺失或双脚踝关节缺失;

5.失去一个腕关节和一个踝关节;

六、一眼失明和腕关节丧失或一眼失明和踝关节丧失;

七、完全永久丧失肢体功能。

:1。失明鉴定

(1)视力是根据国际视力表中的矫正视力来测量的。

(2)失明是指视力在国际视力表中永久低于0.02

2.言语功能丧失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指丧失四种语言能力中的三种以上(含三种)的能力,如口齿音、

同源舌音、喉舌音和喉头音。

(2)声带全部切除。

(3)因大脑言语中枢神经损伤而失语。

3.咀嚼功能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功能障碍,使人不

能进行咀嚼运动,不能吃液体食物以外的食物的状态。

4.对于维持生命所必需的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帮助的是指食物

摄入、大小便、穿脱衣服、生活、行走、洗澡等全过程的状态。不能

自己完成,他们经常需要别人的帮助。

5.所谓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是指180天后完全丧失功能。

宏寿养老保险费率表(保额1000)

确保

年龄

点胶

十年工资

二十年的付出

男性的

女人

男性的

女人

男性的

女人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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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8

29

30

31

32

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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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7

38

39

40

41

四十二岁

43

四十四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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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8

四十九

50

51

五十二

53

54

55

56

57

58

59

226

238

251

264

278

293

309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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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407

431

457

484

514

545

578

613

651

691

733

779

827

878

932

989

1050

1115

1183

1256

1332

1413

1499

1589

1684

1784

1889

1998

2113

2233

2358

2487

2620

270

285

301

318

336

356

376

398

421

446

473

501

532

564

599

636

675

717

761

809

859

913

九百七十

1030

1094

1163

1235

1312

1393

1479

33

35

37

38

40

43

45

47

50

53

56

59

62

66

70

74

79

83

八十九

94

100

106

112

119

127

134

143

151

161

170

39

41

四十四

46

四十九

五十二

54

58

61

65

六十八

73

77

82

87

92

98

104

110

117

125

133

141

150

159

170

一百八十度

192

204

216

21

22

23

25

26

27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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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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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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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

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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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

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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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6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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