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3 01:24: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hole)

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作⼈员违反职责⾏为的,国家机关⼯作⼈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员不能构成。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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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

渎职犯罪案件:

()滥⽤职权案(第三百九⼗七条)

滥⽤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

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2⼈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3⼈以上,或者轻伤5⼈以上的;

2.导致10⼈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

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

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事故危害结果继

续、扩⼤,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第9项规定情形之⼀的,按照刑

法第三百九⼗七条的规定以滥⽤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或者不认真履⾏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

遭受重⼤损失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或者重伤2⼈、轻伤4⼈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7⼈以上,或者轻伤

10⼈以上的;

2.导致20⼈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

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

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作⼈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作⼈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第9项规定情形之⼀的,按照刑

法第三百九⼗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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