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之计算基础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8: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好听的女生英文名字)

惩罚性赔偿之计算基础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

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王方谦

【期刊名称】《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期】2016(029)002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我国

其他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但对其理论关注不足,相关司法实践更是缺乏.该款中的

“等”字应理解为除《消保法》第五十条之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损失”和

“所受损失”中的“损失”外延一致,包括除第五十条之外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和财产损害.《消保法》修正前后的条文错位及对矫正正义的追求不应成为扩张或

限缩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理由.

【总页数】4(P28-31)

【作 者】王方谦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 [J], 马强

2.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中的适用--兼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J], 汪迪波

3.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性 [J], 王语嫣

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界定 [J], 董春华

5.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界定 [J], 董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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