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之计算基础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
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王方谦
【期刊名称】《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6(029)002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我国
其他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但对其理论关注不足,相关司法实践更是缺乏.该款中的
“等”字应理解为除《消保法》第五十条之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损失”和
“所受损失”中的“损失”外延一致,包括除第五十条之外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和财产损害.《消保法》修正前后的条文错位及对矫正正义的追求不应成为扩张或
限缩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理由.
【总页数】4页(P28-31)
【作 者】王方谦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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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中的适用--兼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 [J], 汪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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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界定 [J], 董春华
5.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界定 [J], 董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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