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
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
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
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
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代表;(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
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 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
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
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
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
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
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对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已经单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务罪。
3 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于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定
罪处罚。
4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依法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本
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的公务的行为违法
行为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除刑法第277条专门规定妨害公务罪以外,刑法的其他条文以及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
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或者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1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57条
第2款)
1
2 未聚众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及聚众阻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首要分子,均应以
妨害公务罪论处。(刑法第242条)
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
务的,可以对行为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
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
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
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条)
5 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
6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妨害特定公务不定妨害公务罪而以其他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妨害公务的行为表现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但并非所有妨害公务构成犯罪的,都以妨害
公务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就不构成妨害公
务罪,而应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以抗税
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02条)
2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
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2条第2款)
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91条)
4 在法庭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309条)
5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并有能力执行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
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3条;《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18条)
7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
罪处罚。(刑法第321条)
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罪论处。(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
2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368
条第1款)
10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68
条第2款)
11 负有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依法对被拐
卖、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以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
416条)12 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军事
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26条)
相关法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
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
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
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
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代表;(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
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 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
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
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
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
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
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对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已经单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务罪。
3 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于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定
罪处罚。
4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依法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本
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的公务的行为违法
行为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
3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除刑法第277条专门规定妨害公务罪以外,刑法的其他条文以及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
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或者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1 以暴力、威胁方
法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
2 未聚众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及聚众阻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首要分子,均应以
妨害公务罪论处。(刑法第242条)
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
务的,可以对行为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
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
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
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条)
5 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
6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妨害特定公务不定妨害公务罪而以其他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妨害公务的行为表现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但并非所有妨害公务构成犯罪的,都以妨害
公务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就不构成妨害公
务罪,而应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以抗税
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02条)
2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
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2条第2款)
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91条)
4 在法庭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309条)
5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并有能力执行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
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3条;《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18条)
4
7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
罪处罚。(刑法第321条)
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罪论处。(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368
条第1
10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68
条第2款)
11 负有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依法对被拐
卖、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以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
416条)12 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军事
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2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
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
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
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
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公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
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
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
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
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
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
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
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
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
5
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
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
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
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
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
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众利益的活动,受
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
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
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
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
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
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
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
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
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
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
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
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
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
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
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
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
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
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
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
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6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
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
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
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
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
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众的意见和要求;依
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
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
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
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
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
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
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I993年l0月
30日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第l2条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
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
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
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
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
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
工作。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
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
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注意把握3
个方面,即:(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
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
责。(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
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
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
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
7
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
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杏、
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
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
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
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
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
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
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
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
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
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
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
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
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
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
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
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
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
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
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
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
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众的利益,引起公愤,众
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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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
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
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
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
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二)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
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
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
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
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
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罪除外)。
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
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
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
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
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
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
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
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
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三)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
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
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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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
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
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
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四)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
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
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
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
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
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
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
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
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
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
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
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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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9:23: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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