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 空 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和(定金) 。
2 、《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
(最高额抵押) 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 (折价) 、(拍卖) 、(变卖) 。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 登记之日 )起生效。
10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保证人) 、(债务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12 、《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 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 。
17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现抵押权时, 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抵押权人
(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 、(本票) 、(支票) 。
20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 不予) 保护。
二、判断题
1 、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 ) 。
2、担保法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 )
3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 × )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个月。 ( × )
5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 × )
6 、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 × )
8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 × )
9 、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 × )
10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 )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 )
12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 × )
14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
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
债务。 ( √ )
16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 )
18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 )
三、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
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 D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 15 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
1
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 6 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
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
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为: ( B )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3、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 20000 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某向甲表示愿以 30000 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
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 )
A. 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 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 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4 、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下列关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有的价款的清序, 不正确是 ( A ) 。
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B.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
顺序清偿
D.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5、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 B ) 。
A 抵押交付之日 B 登记之日 C 签订之日 D 当事人协商之日
6、下列有关质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D ) 。
A.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
的费用
B.质押担保中,质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C.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押物须移交债权人占有
D.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7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A )
A、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B、平等、公平、合法、诚实守法
C、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 D、公平、合法、平等、诚实守法
8、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 A )
A、土地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C、林木主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 B )
A、土地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C、林木主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元人民币。 ( C )
A 、一千万 B、三千万 C、五千万 D 、一亿元
11、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 ( A ) 。
A. 土地所有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D.在建工程
12、下列关于抵押合同的形式,正确的是 ( B )。
A.抵押合同可以口头订立 B.抵押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C.抵押合同口头、书面订立均可 D.抵押合同可以
采用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
1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是 ( B )。
A.运输合同 B.借款合同 C.委托合同 D.合伙合同
14、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 A ) 。
A.某大学的小汽车 B.自留山 C.某大学的教学楼 D.宅基地使用权
1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分为 ( C )。
A.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 B.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C.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D.不动产质权、动
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6、下列关于权利质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D )。
A.汇票可以质押 B.提单可以质押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质押 D.公路渡口的收益权不可
以质押
17、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交付给乙,并将该车
卖与了丙。后为此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C )。
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乙 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
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 D.甲与乙之间的质权合同生效
2
18、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因向丙借款, 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
现甲无力还款,对该车,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并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 。
A.乙的抵押权优于丙的质权受偿 B.丙的质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C.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按比例同时受偿 D.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谁先受偿应由他们抓阄决定
19、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
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C )。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20、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
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D )。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
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四、多项选择题
4、若担保合同中出现以下条款,该条款可能有效的是: (ABC)
A.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 1 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
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B.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甲以其价值 50 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乙表示同意
C.甲和乙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 实现抵押权
D.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即归乙所有
5 、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ABD)
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6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因违章驾驶该车造成该车灭失,
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C)
A.乙无权将该车转质 B.乙有权将该车转质 C.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D.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
丙负连带责任
7、债的担保形式有( ABCDE ) A、保证 B、定金 C、抵押 D、留置 E、质押
11、周某向余某借款 20 万元,借款协议中言明以周某家传宋版《金刚经》一部用作抵押。随后,周某又暗将此
书以 10 万元卖给傅某。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有: (BCD)
A.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违法而无效 B.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未征得余某同意而无效
C.余某与周某的抵押条款有效 D.余某有权就周某卖书所得 10 万元价款优先受偿
13、质押担保的范围( ABCD)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 D、实现债权的费用
14、下列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 (BCD) A、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公民 B、国家机关 C 医院 D、
企业的分支机构
15、下列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BCD) 。
A 、土地所有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D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16、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BCD)
A、抵押担保的范围 B、主合同 C、抵押合同 D、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下列哪
种清偿顺序不正确的是?(BCD)
A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 、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 、按照起诉时间先后清偿。 D 、按债权比例清偿。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BC)
A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B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
C 、质物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份归出质人所有。 D、质物拍卖后,其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份,由
出质人作损失处理。
五、简答题
1.根据《担保法》规定,那些财产可以抵押?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 、根据《担保法》规定,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 、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 、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
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
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
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
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 、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 、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
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 、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 、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 、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
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
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
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
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
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
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 、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4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 质押人以汇票、 支票、 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
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
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
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6、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 登记的受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7.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有: (1)催告; (2)扣收; (3)变更债务人; (4)签订还款协议; (5)执行
担保合同; (6)申请“支付令”; (7)提起诉讼; (8)申请借款人破产。
8、在保证合同中,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⑴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⑵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9、什么是保证?
《担保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
10、什么是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11、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2、什么是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例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3、什么是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4、设定抵押权对应注意的主要事项是什么?
(1)注意税收优先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抵押物是否已经租赁。
15.原告起诉后,经合法传唤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原告起诉后,经合法传唤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16.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院将按缺席判决。
17.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到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
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申请超过期限,发
动不起执行程序,其已获权利就会成为自然权利,就只能依赖义务人的自觉履行来得以实现
18 、担保贷款的种类: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
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19 、《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而且抵押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质押是转移物的占有的,并且只是适用于动产和权利
留置是一方可以在对方支付对价之前保留该物的占有如果对方不支付对价那么一方可以不交付留置物。留置
5
仅仅用于动产。多见于加工承揽。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应当作为抵
押财产。 ” 请问:
如果担保物没有上保险, 而该物在设立抵押权之后即受到不可抗力而灭失了, 此时, 抵押权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
权利? (即,此时没有赔偿金代偿。 )
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
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二, 如果这种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对于担保物的灭失都没有责任且没有相应的价值补偿, 那么设立在上面的担
保物权应当认定为消灭,双方可以再次协商设立新的担保物权。
14、设定抵押权对应注意的主要事项是什么?
(1)注意税收优先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抵押物是否已经租赁。
六、案例分析
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
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
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 (价值 300 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则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商业银行,该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 1 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
丙、丁、戊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 (4)设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
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 550 万元, 扣除费用后,得款 520
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享有什么权利 ?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
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
[答案] (1)该保证合同无效。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系违法拆借资金行为,无效。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
同的保证合同亦为无效。 (2)有效。此系金融同业拆借行为,合法有效。 (3)丙、丁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戊仍应
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丙、丁在乙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戊享有对甲全部债权的追偿权;也可以向丙、丁主张一
半债权的追偿权。
(6)可向甲、庚行使。
(1)在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时,二者之间的借款行为系违法的资金拆借行为,应为无效。 依《担保法》第
5 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各相应的民事责任。 ”
可见,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为无效,如甲不能如期还款,
丙、丁、戊如有过错的,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依《商业银行法》第 3 条第(八)项之规定,商业银行之间可从事同业拆借。故甲、乙同为商业银行时,二
者之间的合同可视为同业拆借行为。
(3)本题所涉法条有二:
《担保法》 第 24 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据此可知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 52 条规定: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可见抵押担保
并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终止。
(4) 《担保法》第 28 条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可见,本案中丙、丁仍应对
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6
(5)所涉法条如下: 《担保法》 第 46 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
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 57 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担保法解释》
第 38 条第 1 款: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 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 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
本题中的抵押担保合同对抵押的范围未予约定,依第 46 条之规定,担保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和费用。
抵押物拍卖后得款 520 万元,足以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故乙可直接从戊处得到清偿。又依《担保法解释》第
38 条第 1 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与保证共存时,双方可分别约定担保范围;如果未约定各自的担保范围,
抵押权率先被执行的, 抵押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是应有之义, 关键在于其还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其追偿的范围应是
什么呢?我们认为,此时应视为抵押担保责任与保证担保责任相互均等。具体到本题,抵押人戊的抵押责任为总
债务的一半,丙、丁二人的保证责任为总债务的另一半。当然,这是以抵押物变现的价值高于总债务额的一半为
前提的。如变现价值低于总债务额的一半,则余下部分全由保证人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 38 条第 2 款: “同一
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 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
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
(6)应适用法条有三:
《担保法》 第 12 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份额, 承担保
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 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
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
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民通意见》第 32 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
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
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丙、丁作为保证人与戊作为抵押人,彼此并未约定担保范围,
在戊的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 后,丙、丁作为保证人依法应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而本题中丙、丁之间未约定
保证方式, 依 《担保法》 第 12 条之规定, 应为连带保证。 作为连带保证人之一的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 依《担
保法》第 12 条及第 31 条规定应有权向甲及丙行使追偿权。所不同的是,向甲行使的是全部债权的追偿权,向丙
行使的是相应份额的追偿权。
由于丙已失踪,庚为其财产代管人,依《民通意见》第 32 条规定,丁可转而向庚行使追偿权。依《担保法》第
58 条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故戊的抵押之债已经消灭,丁无权向戊行使追偿权。
2 、A 公司向 Y 银行申请一笔 100 万元的贷款, A 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 50 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
由 B 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 B 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A 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 Y 银行掌握的情
况, B 公司资金雄厚,于是 Y 银行要求 B 公司归还这 100 万元贷款,但遭 B 公司拒绝。
问: (1)B 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2)B 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
答: (1)B 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 B 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
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该笔贷款 A 公司以其价值 50 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
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B 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 B 公司应承担 50 万元
的保证责任。
3、某印染厂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该厂现有资金 5 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于是, 1998 年 8 月, 印染
厂以本厂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作抵押, 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 10 万元, 贷款期限为一年, 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
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受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进口设备尚需五
万元, 1998 年 10 月,印染厂又向自己的关系户某机械厂借款 8 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抵押的那辆
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8 年 11 月,印染厂用来和抵押的那辆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 20 万元。 1999 年 4 月, 机械厂要
求印染厂归还 8 万元借款,否则将申请拍卖被抵押的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印染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
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印染厂答复说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试分
析: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7
答: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担保法》 第 35 条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
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
案中,印染厂以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
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 10 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 8 万元、
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印染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 《担保法》 第 54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
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担保法》 第 58 条规定: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
失所得的赔偿金, 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由上述规定可知, 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20 万元应
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 10 万元 、8 万元。
4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 1999 年以自己房屋 4 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 8 万元,并办理了登记
手于续
, 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 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 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 4 万元并以上面
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 2 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
续。 2000 年 5 月归还了农业银行 4 万元、工商银行 2 万元、建设银行 1 万元,张某将 4 间房屋中靠东的 2 间卖
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 2000 年 10 月,张某的酒店倒
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 4 万元,工商银行 2 万元,建设银行 1 万元, 在 2000 年 7 月,农业银行将 2 万元贷款的
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问: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 4 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
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
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 4 间房屋和 1 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答: (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 48 条之规定。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
50 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
齐转让。
(3)根据《担保法》 53、54 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
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
或第者
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
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 78 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先的,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
到第期
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 66 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
让具有约束力。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人第不
(6)根据《担保法》 55 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
主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
房第屋
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 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 3
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 7 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 7 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
某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
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丁某诉至法院, 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
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 (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 ?为什么?
答: (1)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和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本案诉讼标的物系房屋,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办理产权过户
登记手续之时起转移,如果仅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不视为转移,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具有
公示效力,可对抗第三人。本案中,丁某虽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
8
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未转归丁某,丁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相反,李某与王某办理了所有权过
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归李某所有,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物权关系,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丁某不能主张
李某与王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因此, 本案丁某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
持,但丁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6、甲因经商向乙借款 15 万元,甲用自己使用了一年的富康轿车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一天,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5 万元,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了如下的请求: (1)甲提供新的
担保物; (2)甲要将 5 万元提存; (3)请求甲提前还款。案件诉讼到法院,乙的哪些请求不能成立 ?
答: (1)乙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根据《担保法》第 51 条第 2 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
过错的, 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 仍作为债
权的担保。据此,乙的第一项请求不能成立。 (2)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80 条第 2 款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的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
7、开元公司建设商住楼,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向开元公司贷款
2000 万元,开元公司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到期不还,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手续。同时,开元公司又向大发公司借款 500 万元,开元公司以同一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减少税费,双方签订了
抵押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开元公司再向中原公司借款 300 万元。到期后,开元公司未能偿还上
述三笔款项,除在建工程外又无其他财产,中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元公司还款。银行和大发公司知道后,也
起诉开元公司还款。银行认为,开元公司已约定,如不能偿还贷款,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现还贷期已
到,开元公司无力偿还,该在建工程应归银行所有。大发公司认为,开元公司也以在建工程作抵押从大发公司借
款,该抵押有效,大发公司应当优先于中原公司受偿。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 (1)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在建工程可以设立抵押。 (2)开元公司与银行的抵押进行了登记,故该抵押权有效
成立, 但由于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开元公司到期不还贷款, 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 ”此为流质条款的约定,
按照担保法,流质条款无效。银行因设定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直接将抵押物据为已有。 (3)开元公司与
大发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未进行登记,抵押物又是不动产,故该抵押权不成立,大发公司应与中原公司同
等受偿,不存在先后问题。
8、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 20 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 10 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
10 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 10 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
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
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 2 万元,冯某预付定金 4 干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 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
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
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
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
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 1 万,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现问: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4)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
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为什么?
答: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 43 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
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冯某与朱某之间
质押关系有效。由于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担保法》
第 64 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由于冯
某与朱某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与朱某占有,故质押关系有效。 (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承揽合
同关系(修理合同关系)和留置权法律关系。 (4)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权利。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
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留置权 >抵押权>质押权。
9、甲为加入 A 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 2003 年 3 月 5 日向乙借款 5 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为 2 年;借款年利率为 6%, 2 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
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 1 年, 但未就保
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 A 合伙企业。
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 A 合伙企业 4 万元, 因此向 A 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 A 合伙企业
9
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 A 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
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 、《担保法》、《合伙企业法》
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
(3) A 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 ?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 2 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
法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
算利息。
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
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甲乙双方只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和利率条款。
(2)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 A 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
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只能向甲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伙企业主张该项债权。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丙作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
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0、甲、乙两公司在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 50 万,由丙提供担保,债务已届清偿期未还,被提起诉讼,要求返
还 50 万贷款和 6 万块钱的利息。该市中院判定丙也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执行庭,先后十八次对丙的财产进行强
制执行,共计 76. 7 万元,其中包括一张 5000 元的收条(房地产评估的收条),此外,还将丙的 14 套房产查封
了 36 个月,而并没有拍卖、变卖,致使丙因此损失了 15 万多,后丙向甲乙追偿,未果,在该中院起诉,判定甲
乙赔偿丙 76. 7 万元及利息。甲乙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可被追偿额不应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只能以
农村信用社开局的贷款收回凭证所示数额为依据。
该案件应该怎样处理,依据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
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证责任时, 其实际清偿额为 76.7 万元远远大于主债权 56 万元, 因此, 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保证人丙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甲、乙行使追偿权。
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从执行中多获得的不当得利, 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合
理的执法行为,丙可以要求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甲乙并未从丙的超额清偿中获取不当利益,而且对于丙的执行损失,甲乙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论是司法解释
的规定, 还是法理推导, 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赔偿, 只能要求甲乙根据贷款合同实际应承
担的主债务和利息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
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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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9:17: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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