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三篇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0: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无法安装打印机)

正当防卫案例三篇

篇一:正当防卫案例

被告人:牛XX,男,29岁,XXXX县人,系XX市铝合金厂工人。19XX12

3日被刑事拘留,1212日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李XX,男,34岁,XX市人,个体经营者,19XX年、

19XX年和19XX年分别因流氓、斗殴及赌博被拘留、和劳动教养二年。

19XX9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牛XX替其妻杨XXXXXX区立新里市

场卖布头。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XX走过来指着一块布头要牛拿给他,牛问明情

况后告诉李说布头小,不够做衬衣的料,但还是将布头拿给了李XX。李接过布

头简单看了一下,即扔到牛XX的脸上,牛拿过布头也抽了李XX的面部一下,

双方发生口角,经他人劝开。牛XX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头离开市

场。牛离开市场不久,李XX带着一个纹身的男青年返回原地。纹身青年过来就

抢拿牛XX摊位旁边刘XX摊位的布头,刘说“这布头是我的。”在他人的劝说

下,纹身青年才将布头放下,然后离去。李XX仍留在市场没走。 当日下午5

时许,牛XX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头时,被等候多时的李XX发现。李即追上

去用拳头击打牛的面部。将牛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牛的眼皮,

但牛没有还手。接着李XX又用右臂夹住牛XX的颈部,继续殴打牛。由于李的

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挣脱不开。牛XX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

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XX乱捅。先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牛的

殴打,后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牛放开,牛也没有再捅李。在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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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赶到后,牛XX将水果刀交给管理人员,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XX

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审判」

XX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被害人李XX也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牛XX赔偿其

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X区人民法院经过合并审理后,19XX65日作出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人民币3421.5元。被告人牛XX不服,以其行为

属于正当防卫为理由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审判决认定牛XX

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XX825日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 XX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认为,被告人牛XX在遭受被害人李XX殴打时,

将李XX捅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其伤害

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赔偿。念被告人系初犯,其行为属防卫过当,

犯罪后又能投案自首,故依法减轻处罚。应当指出,被害人李XX是本案的挑起

者,且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经济赔偿一节

本院酌情予以判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XX1122日作出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牛XX赔偿李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5.03元,已经交付1000元,

余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作案凶器折叠水果刀予以没收。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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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人牛XX不服,仍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理由,提出上诉。 XX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牛XX在遭到李XX的不法寻衅时,为避

免事态扩大,采取了克制和躲避的态度。后在李XX对他进行殴打,身体、健康

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

迫用随身携带使用的水果刀将李XX捅伤。牛XX制止不法侵害后,没有继续捅

刺李XX,而是主动投案自首。足见牛XX捅伤李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

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基本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

应负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牛XX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是正确的,但认定其行

为属于防卫过当欠妥。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六条的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9XX

5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重审判决;

二、宣告牛XX无罪。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牛XX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牛XX

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

XX因故与牛XX发生争执,为了出气牛XX寻衅,继而殴打牛XX属于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牛XX对此有权实行防卫。但是,李XX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

并未使用凶器,而牛XX却掏出水果刀朝李XX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必

须与侵害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牛XX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

限度。同时,李XX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牛XX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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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李XX重伤。从这个角度看,牛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

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牛

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宣告无罪。

理由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够制止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

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不能认为

只有刀对刀、对、棍棒对棍棒、赤手空拳对赤手空拳才算手段适当。而判

明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要,又必须结合侵害的性质、

手段、紧迫程度以及防卫能力的大小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衡量。就本案而

言,当时李XX一只手夹住牛XX的颈部,另一只手用拳猛击牛XX的头部,致使

牛无力反抗,挣脱不得,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XX的侵

害行为没有使用凶器,但因李的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是为了摆脱

李的不法侵害才掏出水果刀乱捅的。乱捅中,李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停止侵

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牛也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由此可见,牛XX

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

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

宣告牛XX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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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正当防卫案例

案例1、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

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

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

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

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

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

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2、一天晚上,XX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

出一个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XX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XX扭头就跑,

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XX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XX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XX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XX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

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XX

正在进行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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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XX,平素对其妻张某、

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XX对女儿王某2次。王某被后

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XX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27

深夜,王XX钻入王某被窝,意欲,王某不从。王XX惟恐其妻发觉,便回

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XX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XX说:

“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

地打了王XX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XX,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XX的手、脚

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XX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分析:

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XX在对其女儿实施

时,王某、张某将王XX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

防卫。但是,在将王XX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XX所实施的不法

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

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

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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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正当防卫案例

案例4、孙XX,男,19岁。某晚孙XX和蒋XX去看电影。见郭XX及郭XX、马

XX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XX和将XX上前制止,与郭XX等人发生争执。

XX打了郭XX一拳,郭XX等三人逃跑。孙XX和将XX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

家。此时郭XX、郭XX、马XX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孙XX、将XX,企

图报复。发现孙XXXXXX猛击将XX数拳。XX和孙XX退到垃圾堆上。

XX继续扑打,孙XX掏出随身携带照郭XX左胸刺了一刀,郭XX当即

倒地;孙XX又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将XX乘机脱身。郭XX失血过多,送

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XX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孙XX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

是:

1)孙XX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XX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XX等人制止后,

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XX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XX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

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XX

防卫时则使用照郭XX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

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

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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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5、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19983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

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

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由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由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

为了自救将承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

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总结: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第一、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

侵害行为,这是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的根据。

第二、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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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在。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

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有正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基于防卫过当

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

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

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无过

当防卫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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