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看著作权人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4-11-05 02:25: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抗美援朝时间)

从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看著作权人如何保护

合法权益

我们就2023年和2023年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判决书进行了梳理,

地域范围限定于北京、上海和深圳,根据数据显示,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纠

纷类型集中在: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侵犯复制发行权的民事纠纷,以及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

本文将选取文字作品著作权中的各类典型案例,对不同类型侵权纠纷

的情况、权利人主张、侵权人抗辩方式以及法院态度进行简要分析。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在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的主张一般为: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文字

作品,同时赔偿损失,而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因侵权主体的类型不同、侵权

作品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侵权作品发布者为被告

侵权方式: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自有网站、媒体账户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被告的主要抗辩方式:

1.已经及时删除文章,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不需赔偿;

2.为公益性目的而使用,未用于商业目的,无盈利;

3.被告缺席;

4.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代表案例:(2023)京0105民初36847号,(2023)杨民三(知)

初字第209

《著作权法》第48条所规定的著作权侵权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不以主观恶意、

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为要件,侵权人前两种抗辩方式难以成立。

另有一类被告在其自有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案件中,

但侵权作品涉及时事新闻内容,被告以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作为主要

的抗辩理由。例如(2023)京知民终字第1699号。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一则只反映客观事实的新闻

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

事实消息”。《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

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因此,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未经授权,其传播的内容是否

符合时事新闻的标准。法院认为,如果一则新闻仅用“最为简明的语言或

文字”记录了该新闻事实的“各基本构成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

件等),则此类新闻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

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

论等表达方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报道者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

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

侵权方式:

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平台,用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上传作品,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

被告的主要抗辩方式:

被告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

侵权责任的规定。包括:

1.被告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空间,作品由网站用户发布,并非被告;

2.被告未对存储的作品进行选择、修改、推荐等,也没有从服务对象

上传的作品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被告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已经及时删除文章,符合免责条件。

代表案例:(2023)浦民三(知)初字第168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免责的法律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

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

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

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

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以及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或者链接服务,在

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侵犯复制发行权的案件

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外,另一较多发的侵权类型为侵犯复制发行权,

这一侵权类型的表现形式包括: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出版其文字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修改其作品并发表,也就是俗称的“抄袭”,或者未

经授权,出版与他人作品构成近似的作品。侵犯复制权、发行权的同时,

这些行为可能也存在对修改权、署名权的侵犯。

这类侵权中,权利人除了主张赔偿损失,也会同时主张:

1.停止侵害,即停止作品的出版;

2.公开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被告的主要抗辩方式:

1.原告无法证明其为著作权人;

2.被告已经取得授权;且不具有进一步核查作品授权有效的能力。

代表案例:(2023)沪0104民初28870号、(2023)京知民终字第

2202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侵犯著作权并非只是民事纠纷,赔钱就可以解决。若侵权人以营利为

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就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的方式: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明知是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仍进行销售,即俗称的“卖

盗版书”。

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以上侵权行为,并且取得了较大金额的违法所得,

就会分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按照刑法规定,构成这

类犯罪,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例如:(2023)沪0110刑初886

侵犯著作权罪载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

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

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载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

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互联网时代下,作品著作权侵权成本较低,无意间的行为就可能造成

侵权,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非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者,都应当留意作品使

用过程中涉及的权利。

对著作权人来说,应当注重权利的保护。首先,在作品发表时,注意

署名,未来若发生著作权争议,将成为证明著作权人的一种方式。其次,

若著作权人对外授权,应当注意签署授权合同,授权时明确限制权利内容、

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等基本要素,避免约定不明,被授权人超越权限行使

权利或转授权。若发生侵权行为,应当首先明确自身的诉求,希望对方停

止侵权行为、赔偿或是道歉?理清楚自身需求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

式主张权利或是诉讼解决,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诉求是什么,都应当注

意收集主张权利的证据,同时也要固定侵权人的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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