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法条

更新时间:2024-11-05 11:49: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苏州服装学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1

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

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十 四) 掩饰 、隐 瞒犯罪 所得 、犯 罪所 收益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 不同

在相 应的 度内 确定 量刑 起点

)情节 一般 ,可以在 三个 月拘 役至六 个月 有期 徒刑

1

确定 量刑 起点

)情 节严 重的 ,可 以在 三年 至四 有期 徒刑 幅度 内确

2

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 以根据犯罪数 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 构成

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具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可以 增加

刑罚 量确 定基

每增 加一 次犯 罪, 可以 增加 三个 至六 个月 刑期

1

情节 一般 的, 每增 ,可 以增 加一 个月 刑期

2 15000

情节 严重 的, 每增 元, 以增 加一 个月 刑期

3100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

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定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

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

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

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 千元的,或者掩饰、

15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超过 次、累计数额达到 千元的,或者明知

33

是盗 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一辆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

至六个 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 万元的,或者明知是盗

250

窃、 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

六个 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被掩饰隐瞒犯罪的性

质以及有无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法定刑在三年

1

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

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每增加 千元至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

21 5 2

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

每增加 万至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4

)每增加一辆机动车,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

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五千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

1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累计数额三千元, 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

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涉及盗窃、抢劫、、抢夺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

2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十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

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1

)情节一般的,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

3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其准刑

10%-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

定量刑起点:

150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 元或者多次掩饰、隐

瞒犯 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累计数额 元,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

3000

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500000

涉及盗窃、抢劫、、抢夺财物价值 元以上的;掩饰、隐

瞒犯 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

10

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

力口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15000

情节一般的,每增加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100000

情节严重的,每增加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1030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基准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

()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

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三千元的, 可以在四个月

拘役 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所得及

其产生 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四

个月拘役 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提供资金帐户的; 协助将

财产转换为现 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

转移的;协助将 资金汇往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来源和性质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

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

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

的; 更改车身颜或者车辆外形的; 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 整车合

格证、 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提供或者出售伪造、

造的机动车来历 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2)

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七千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掩饰、隐瞒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 三个月至六个月刑

期;

(3)

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2)

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掩饰、隐瞒盗窃、

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 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刑期;

(3)

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30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下;

(2)20

前罪行为较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以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 )

()1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

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

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

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每增加一万元, 增加一个月刑

期。

(3) (

犯罪数额二十万元以上 涉及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价值为

五十 万元以上 的,每增加二万元 涉及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

)(

每增加五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4)

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

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 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

计增 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3 0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以下: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

收益的。

(2)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 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 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

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只要

行为 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 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而不要

求行为人 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

什么物品, 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

是他人的犯罪所 得或犯罪所得收益, 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因而如果行为

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 他人违法所得, 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

秩序, 自然不应当构成本 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 “窝

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的行为。窝藏,是指

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

移, 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 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

犯罪程度 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 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

动的程度, 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

主要是针对 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 “低价购进、高价卖出 ”的

1992

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 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 是指有

偿购入, 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 况。要注意区别 “收购 ”与“收买”的区别,

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 图便宜的心理, 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

的司法秩序。 代为销售, 是指受犯罪分子委 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

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 “以其他方法 ”,则 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

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 其核心标准在于 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 别,而避免被司法追

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 形状的情况下, 使

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 避免被司法机关追 缴。只要采取

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6

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 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犯

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 理论上叫后续行为,

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 日全国人大常委

2009 2 28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 了本罪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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