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
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 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
;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 形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1
量刑起点。
(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
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十 四) 掩饰 、隐 瞒犯罪 所得 、犯 罪所 得 收益 罪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 不同 情
形 在相 应的 幅 度内 确定 量刑 起点
()情节 一般 的 ,可以在 三个 月拘 役至六 个月 有期 徒刑 幅 度 内
1
确定 量刑 起点 。
( )情 节严 重的 ,可 以在 三年 至四 年 有期 徒刑 幅度 内确 定 量
2
刑 起点。
2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 以根据犯罪数 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 构成 的
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具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可以 增加 相
应 刑罚 量确 定基 准 刑
( ) 每增 加一 次犯 罪, 可以 增加 三个 月 至六 个月 刑期 ;
1
( ) 情节 一般 的, 每增 加 元 ,可 以增 加一 个月 刑期 ;
2 15000
( ) 情节 严重 的, 每增 加 元, 可 以增 加一 个月 刑期 。
3100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 夺
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定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
的 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
及 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 者
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 千元的,或者掩饰、
15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超过 次、累计数额达到 千元的,或者明知
33
是盗 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一辆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
至六个 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 万元的,或者明知是盗
250
窃、 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
六个 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被掩饰隐瞒犯罪的性
质以及有无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法定刑在三年
1
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
以 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每增加 万 千元至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
21 5 2
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
每增加 万至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4
()每增加一辆机动车,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
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五千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
1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累计数额三千元, 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
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涉及盗窃、抢劫、、抢夺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
2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十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
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1
()情节一般的,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
3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其准刑
10%-30%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
定量刑起点:
(1)50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 元或者多次掩饰、隐
瞒犯 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累计数额 元,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
3000
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500000
涉及盗窃、抢劫、、抢夺财物价值 元以上的;掩饰、隐
瞒犯 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
10
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
力口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15000
情节一般的,每增加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100000
情节严重的,每增加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
31030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基准刑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
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三千元的, 可以在四个月
拘役 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 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所得及
其产生 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四
个月拘役 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提供资金帐户的; 协助将
财产转换为现 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
转移的;协助将 资金汇往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来源和性质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
四 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
抵 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
的; 更改车身颜或者车辆外形的; 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 整车合
格证、 号 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提供或者出售伪造、 变
造的机动车来历 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2)
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七千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掩饰、隐瞒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 三个月至六个月刑
期;
(3)
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五
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2)
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掩饰、隐瞒盗窃、
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 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刑期;
(3)
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30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
以
下;
(2)20
前罪行为较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以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 行)
()1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
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
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
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每增加一万元, 增加一个月刑
期。
(3) (
犯罪数额二十万元以上 涉及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价值为
五十 万元以上 的,每增加二万元 涉及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
)(
每增加五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4)
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
年 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 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 累
计增 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3 0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以下: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
收益的。
(2)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 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的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 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
一是明知的内容。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只要
行为 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 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而不要
求行为人 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
什么物品, 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
是他人的犯罪所 得或犯罪所得收益, 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因而如果行为
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 他人违法所得, 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
秩序, 自然不应当构成本 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 “窝
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的行为。窝藏,是指
为 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
移, 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 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
犯罪程度 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 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
动的程度, 如 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
主要是针对 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 “低价购进、高价卖出 ”的
1992
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 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 是指有
偿购入, 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 况。要注意区别 “收购 ”与“收买”的区别,
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 图便宜的心理, 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
的司法秩序。 代为销售, 是指受犯罪分子委 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
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 “以其他方法 ”,则 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
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 其核心标准在于 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 别,而避免被司法追
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 形状的情况下, 使
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 避免被司法机关追 缴。只要采取
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6
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 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犯
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 理论上叫后续行为,
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 年 月 日全国人大常委
2009 2 28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 了本罪的单位犯罪。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8:4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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