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
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公布日期】2009.04.15
• 【文 号】人社厅函[2009]149号
• 【施行日期】2009.04.1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
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
[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
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
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
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
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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