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案由分类
1、民事案件的案由分类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安全生产案由分类扩展资料:
认定标准: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注: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
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
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注: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
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
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
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
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
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
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
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
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
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
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事案件案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如何确定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出台的《民事案
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
行)》同时废止。该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
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判实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
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义
所谓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
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
立案、审判实践,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四级案由。一级案由10种,如人格权、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30种,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
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61种案由,作为第
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
出了300多种案由,作为第四级案由。
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
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
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
民诉法理论“诉”的分类里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
纠纷”,系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民
事权利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
2、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
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纠纷”作为案
由,这是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
层报,由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
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
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
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主法律关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确
定;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
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
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3、环境污染事件案由分类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
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
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或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
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
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外出戴口
罩美国进口普卫 欣天 猫
3、多喝茶
4、适量补充维生素D
5、饮食清淡多喝水
6、多吃蔬菜
7、在雾霾天气尽量减少出门[6]
8、开车注意车速
9、出门时,做个自我防护,佩戴专门防霾的PM2.5口罩、防霾鼻罩,过滤PM2.5,随时随
地呼吸新鲜空气。
10、避免雾天锻炼。可以改在太阳出来后再晨练。也可以改为室内锻炼。
11、患者坚持服药。呼吸病患者和心脑血管病患者在雾天更要坚持按时服药
12、别把窗子关得太严。可以选择中午阳光较充足、污染物较少的时候短时间开窗换气。
13、尽量远离马路。上下班高峰期和晚上大型汽车进入市区这些时间段,污染物浓度最高。
14、补钙、补维D,多吃豆腐、雪梨等
4、如何确定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出台的《民事案
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
行)》同时废止。该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
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判实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
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义
所谓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
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
立案、审判实践,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四级案由。一级案由10种,如人格权、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30种,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
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61种案由,作为第
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
出了300多种案由,作为第四级案由。
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
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
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
民诉法理论“诉”的分类里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
纠纷”,系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民
事权利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
2、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
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纠纷”作为案
由,这是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
层报,由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
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
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
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主法律关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确
定;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
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
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5、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按什么规定来定
你好,以下内容是我在 大律师网 那边看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2008年2月4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我院曾对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
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
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
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
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
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
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经最高人
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10年2月,由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
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参加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研究小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
人民法院制发《决定》。根据《决定》,又下发《关于印发修改后
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法院适用修
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研究室下发《研究室关于
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有关2008年《民事案件案
由规定》的修改意见。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
报了应当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达900余个。对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具体案由,
研究小组在进行整理、筛选和分类的基础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研究小组分别在福州和重庆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民事案件案由修改
工作座谈会”。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的
法官参加了座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考虑到“海事海商纠纷”案由的特殊性,研究
室与民四庭专门在青岛海事法院召开座谈会,就“海事海商纠纷”案由听取全国海事法院代表
的意见建议。来自天津、广州、大连、武汉、宁波、厦门、北海、海口、青岛等九家海事法
院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2010年6月24日,研究小组还召开了由特约监督员
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每次座谈会之后,研究小组均及时认真研究、消化会议代表的意见,
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送审稿)》、《关于印发〈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送审稿)》。2010年11月29日,审判委员会讨论
通过两个送审稿。 修改过程中,研究小组对两个送审稿反复研究和修改,先后八易其稿。
可以说,此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的集体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级法院
的辛勤探索,是全国广大法官心血和劳动的结晶。
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确定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为:
一是合法原则。要确保所制定的具体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
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实用原则。案由要简洁明了,便于使用,案由的制定要体现一定的科学性,但更要注重
实用性和适度地灵活性。通过四级案由体系的设置,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服务,为立案和审判
实践服务,为司法统计服务,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服务。
三是稳定性原则。从保证案由体系的适度稳定性出发,尽量对案由体系、结构不做大的调整。
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我们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
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首先,按照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新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
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
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
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
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
只是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
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
“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
此次修改还增加部分其他第二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
个,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修改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
由367个。
针对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修改后的《通知》进一步作
了明确规范。
一是明确了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
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
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
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
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由。
二是明确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
行使诉权。
三是明确了案由变更的问题。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
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
由。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部分案由的适用问题。对于那些名称中带有顿号(即“、”)的部分案由,
适用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
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
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6、案由是什么意思
案由的意思是:概括的纠纷内容或者事项。比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7、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出台的《民事案
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
行)》同时废止。该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
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判实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
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义
所谓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
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
立案、审判实践,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四级案由。一级案由10种,如人格权、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30种,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
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61种案由,作为第
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
出了300多种案由,作为第四级案由。
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
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
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
民诉法理论“诉”的分类里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
纠纷”,系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民
事权利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
2、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
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纠纷”作为案
由,这是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
层报,由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
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
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
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主法律关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确
定;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
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
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8、案件来源和案由各有哪几种?
我认为案件来源有:公安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单位、个人的报案、控告和
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众扭、上访等。
案由就很多了,其中民事案由就数百种。可以参看下面的网站资料。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9、“案由”是什么意思?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是表明
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
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解释:“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
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
《中国司法大辞典》解释:“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
《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认为“案由: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
(9)安全生产案由分类扩展资料:
关于案由适用的问题:
《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
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
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
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
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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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8:19: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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