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5 22:51: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功夫熊猫3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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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

有哪些

导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十

以上的这些股东,在公司经营已经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

院起诉解散公司。而且,股东还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请法院对公

司财产进行保全,另外就是规定了清算组织成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有哪些?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

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

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

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

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

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

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

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

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

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

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

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

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

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

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

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设立的ls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ls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

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

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

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

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

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

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

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

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

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

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处理不同的问题要参考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也都是不一样的,

像是司法解释二主要就是针对公司破产的这件事情的。当然,

有一位股东会无缘无故的突然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而且正式解

散公司之前,基本上都是召开过股东大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讨

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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