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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
有哪些
导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十
以上的这些股东,在公司经营已经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
院起诉解散公司。而且,股东还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请法院对公
司财产进行保全,另外就是规定了清算组织成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有哪些?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
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
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
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
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
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
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
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
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
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
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
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
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
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
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
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
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
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ls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ls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
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
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
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
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
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
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
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
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
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
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
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处理不同的问题要参考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也都是不一样的,
像是司法解释二主要就是针对公司破产的这件事情的。当然,没
有一位股东会无缘无故的突然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而且正式解
散公司之前,基本上都是召开过股东大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讨
论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26: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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