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规定公务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
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参加工作
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
使用。
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薪待遇较高,休假制度也是有国家相关本门直接规定
的,故而近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国家公务员的休假规定是由国家
公务员休假条例所规定的,各国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该条例为职工安排假期。
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
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
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
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
(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
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
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
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
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
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
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
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
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
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
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
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
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
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
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
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
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
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
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
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
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休假规定参照其他法定规范。由于有些工作即使是在过年期间也是不能
停工的,所以这部分职员也就不能休假。但是国家单位不能强制性要求其不能休
假,必须与其协商,协调休假时间。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15: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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