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劳动关系事项及认定标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及认定标准
2017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
身份的证件;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
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
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
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
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
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
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
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
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
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
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
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
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
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
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
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均应受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
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
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
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
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
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等规定查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
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
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
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
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
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
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
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
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
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1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542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