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劳动关系事项及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1:27: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完美女子网球)

确立劳动关系事项及认定标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及认定标准

2017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

身份的证件;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

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

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

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

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

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

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

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

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

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

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

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

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

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

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

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均应受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

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

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96)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

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

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

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

等规定查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

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

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

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

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

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

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

偿费用;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

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

;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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