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
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
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
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
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
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
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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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
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
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
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
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
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
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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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
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
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
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
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
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
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
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
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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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
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
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
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
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
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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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
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
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
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
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
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
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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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
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
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
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d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
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
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
食品。
第十七条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
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
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
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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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
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
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
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
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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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
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
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
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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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
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
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
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
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
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
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
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
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
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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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
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
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
得变形、变。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
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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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贪财也好,贪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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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贪财也好,贪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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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09: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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