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撤销权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2: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高中国际部)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撤销权是什么

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使撤销权,应当具备债权⼈须以⾃⼰的名义⾏使撤销权、对债务⼈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实

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为、债务⼈的处分⾏为有害于债权⼈债权的实现等条件。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撤销权有哪些

具体的规定的更多内容,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撤销权是什么

1.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使必须依⼀定的诉讼程序进⾏,故⼜称废罢诉权。债权⼈⾏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

⼈返还财产,恢复债务⼈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

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与第三⼈之间已经⽣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

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扩及到了第三⼈,⽽且其⽬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可撤销合同中的撤

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其⽬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之间意思表⽰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须以⾃⼰的名义⾏使撤销权。

(2)债权⼈对债务⼈存在有效债权。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为。

(4)债务⼈的处分⾏为有害于债权⼈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减少财产的处分⾏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2)⽆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的处分⾏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处分⾏为。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

权⼈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使期限。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1年内⾏使。⾃债务⼈的⾏为发⽣之⽇

5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

长的规定。

4.⾏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旦⼈民法院确认债权⼈的撤销权成⽴,债务⼈的处分⾏为即归于⽆效。债务⼈的处

分⾏为⽆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返还,即受益⼈应当返还从债务⼈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使的⽬的是恢复债务⼈

的责任财产,债权⼈就撤销权⾏使的结果并⽆优先受偿权利。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使。在诉讼中,债权⼈为原告,债务⼈为被告,受益

⼈或者受让⼈为诉讼上的第三⼈。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债权⼈⾏使撤销权所⽀付的律

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由债务⼈负担;第三⼈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撤销权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百四⼗七条 【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

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

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

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

九⼗⽇内没有⾏使撤销权;

()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合同撤销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

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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