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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经典案例:
2015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
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
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
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
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
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B公司于2013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
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
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
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
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
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
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
清偿?
审判:
B公司二股东李某、张某滥用B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采取欺诈手段,签发空
头转帐支票,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B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B公司法人人格,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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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对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规定。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公司及其股东虽
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法律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
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
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
格。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其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
一,该法理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第二,该法理仅在某一特定、具体
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资格,使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别性、相对性;第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次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
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分析:
一、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2013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
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
的能力。
二、B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公司约定货到付款不,
原告按约交货,B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公司上无足额存款,仍
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
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
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
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如果仅要B公司来承担责任,那
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
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B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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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B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
于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
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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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6:06: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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