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物业服务排除妨害抗
诉案例
文书正文
上诉人观点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均豪公司排除妨碍,
并对妨碍导致我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赔偿:(1)、判令均
豪公司排除妨碍,即判令均豪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前解除
被其用车轮锁锁住车轮的、停在北京市路×号院国典华园小
区一期地下停车场地下二层×号车位上我合法持有的机动车物
权使用的妨害;或者判决均豪公司2014年28日前通过用车轮锁
锁住车轮妨害停在北京市路×号院国典华园小区一期地下
停车场地下二层×号车位的我合法持有的机动车的物权使用,违
法;(2)、判令均豪公司赔偿我因其妨碍该机动车的物权使用
而自2014年4月21日至妨碍排除日,我的租车费用共计人民币
十六万五千元;(3)、判令均豪公司赔偿我因其自2014年4月
21日至妨碍排除日,妨碍本案相关机动车长期停驶导致的车辆
重新行使所必须的及检查,必要的电瓶、轮胎更换等相
关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千一百四十元;3.驳回对方的全部上诉请
求;4.诉讼费用由均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均豪公司是
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但均豪公司独自强行对国典华园小区内的
地上和地下停车场非法收费。我与均豪公司在2013年2月6日
签署并执行了相关的停车租赁协议,且该租赁协议到2014年2
月6日截止。之后我多次提出与均豪公司续签该车位的停车服务
协议,但均豪公司要求我必须先支付物业费,否则不予续签,我
多次与均豪公司沟通提出车位服务和物业服务是两个完全不同
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豪公司拒不理睬,拒绝签署后续的停车服务
协议。直到2014年4月20日,我一直在使用×号的车位。但均
豪公司强行按其自己定的临时停车费率,向我收取了相应时段停
车费。从2014年1月1日至今,均豪公司一直违反北京市机动
车停车管理办法,未在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进行朝阳区安
定路×号院国典华园小区停车场的经营备案,未获得合法的停车
场经营备案证。因此肯定是没有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的资格,并
且在2014年的8月份,受到了朝阳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
罚。均豪公司非法用车轮锁锁住了我停在北京市路×号院国
典华园小区一期地下停车场地下二层×号车位上的机动车。2014
年的12月28日,均豪公司解除了车辆的车锁,也就是说均豪公
司是在判决之后才解除的不是均豪公司主动解除的。朝阳区人民
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判决,错误的认定事实混淆了是
非,为此我向法院提起了本案的重审之后的上诉具体理由有如下
8条,理由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小区的车位应该优
先供小区业主使用,我作为小区业主,当然受物权法第74条第
1款的保护。理由二,均豪公司事实上和法律上确实违法妨碍了
我物权使用,具体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理由三,
均豪公司非法经营。理由四,均豪公司跟我之间的纠纷本质是均
豪公司要强迫我进行交易,其根本目的是以车为要挟强迫业主与
其交易。理由五,我曾屡次试图与均豪公司沟通,解决。理由六,
在此前的所有诉讼过程中,均豪公司勾结小区业主伪造证据欺骗
法庭,试图证明×号车位的归属情况。理由七,均豪公司拒绝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存在的停车纠纷问题。理由八,物业公司对停车
场进行管理,但管理并不等同于收费。以管理为由收费显然是于
法无据。
被上诉人观点
均豪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一、*****在未交纳车
辆管理费的情况下,占用他人车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根据管理协议第五章的规定,*****
长期占用他人的车位,我公司有权限制*****行驶等。如造成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协议*****应当熟知停车场的
管理规定,那么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对*****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是有依据的;二、*****消极处理本次事件,造成损失进一步扩
大,2014年初*****未续签协议的情况下,占用他人车位,我公
司在与*****协商后,*****交纳了相关的费用,但第二次*****
又再次占用他人的车位,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将*****车辆上锁,
后我公司多次与*****联系协商,并出具书面材料告知*****,但
*****怠于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认为损失系*****自行扩大;三、
*****对小区管理状况存在错误认识,是本案引发的源头,2013
年我公司提供相应的材料,最终收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停车场不
需要备案。*****认为我公司未备案后,采取了过激的行为,我
公司与*****存在多个诉讼,故我公司认为*****存在主观故意,
*****放任锁车的行为是故意的,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停车备案是2014年开始颁布的,停车无需再备案,这是行政管
理的一个过渡期,虽没有书面答复,但是我公司行为是符合法律
规定的;四、损失问题,*****应针对租车提供说明,并对用途
进行说明,根据我公司查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的车辆在
丰台,*****工作在石景山,*****居住在朝阳,*****的行为不
符合常识,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租赁车辆损失的主
张,我公司认为*****租车行为不存在。另,收据真实性难以确
认,租赁合同应当缴纳汽车租赁费,*****应当提供完税发票,
*****应提供证据证明租车行为在诉讼期间,租赁合同是范本合
同,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价款等,只是建议型条款,最后只是
签章,没有合同截止时间,该合同不属于租车合同的形式,很少
有建议文本形式和补充协议的形式,故对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存
在异议;五、*****主张4S是自有车辆保养的行为,与
本案无关,应当由*****自行承担。
均豪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
讼请求;2.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
擅自将车辆停放他人停车位,我公司多次主动联系*****无果,
为促使其能够来沟通解决问题,不再将车辆停放他人车位,保障
停车场的正常秩序,我公司只能将车辆暂时锁住。但*****仍然
主观回避解决问题,不愿与我公司协商,其怠于沟通是造成其所
谓损失的唯一原因。*****所提交的租车合同存在瑕疵,缺少租
车合同的必备要件,不符合北京市租车合同的常规形式,且*****
仅提交了缴费收据,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发票,故我公司不认可
其所主张费用的依据。对于修车费,因该费用发生原因为*****
自身原因导致,故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辩称:请求驳回均豪公司的上诉。
一审原告观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均豪公司解除其用车轮锁锁
住的我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国典华园小区一期地
下停车场二层×车位上的×××小客车;2.要求均豪公司赔偿我
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妨害排除之日止因车辆无法使用发生的
另行租车的费用,按照每天660元计算;3.要求均豪公司赔偿我
因车辆长期停驶,重新启动车后需要检查、维修和更换的费用,
现具体金额不明确,需要由4S店上门检查明确后才能确定,现
在只能明确费600元,检查费200元;4.要求均豪公司
消除危险,我的车辆有权自由出入小区。
一审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
年2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名称变更
为均豪公司。
均豪公司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国典华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系该小区×号楼×单元××号的房主,*****系×××号车
辆的所有权人。
2014年4月20日晚,*****将×××号小客车停放在该小区×
号车位上,均豪公司用车轮锁将该车辆锁住。
*****向法庭提交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政府
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表示国典华园小区停车场经营备案至2013
年12月。对于均豪公司自2014年1月1日是否具备停车场资质,
均豪公司向法庭提交2014年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
理委员会出具的机动车停车场(年检)申请予以受理通知书(第
0581号、第0582号),内容为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
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2014年5月13
日后领取公共停车场备案证。*****向法庭提交2014年8月14
日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
知书,内容为上述0581、0582号该机关未制作、保存,申请公
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均豪公司向法庭提交2014年3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国典华园小
区业主委员会给均豪公司国典华园项目部发出的《关于加快停车
场系统完善的工作函》,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近来多次接到业主
投诉,反映停车场自家租用的车位被他人车辆占用,这种现象严
重影响了车场的正常秩序,希望物业公司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
尤其是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均豪公司向法庭提交其与案外人就×
号车位签订的《国典华园机动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证明事发
期间涉案车位属于案外人专用车位。
*****向法庭提交租赁合同及收据,证明车辆被锁后,****年**
月**日出生汽车租赁费79200元,于****年**月**日出生汽车租
赁费85800元。均豪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收据
无法证明*****租车的事实,应提供正规发票。
审理中,均豪公司向法庭提供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相关案件民
事裁定书、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认定:“治平公
司(合同甲方)与*****(合同乙方)于2013年2月6日签订《国
典华园机动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由于自身停车的需
要租用国典华园小区地下车位。租赁期限1年,2013年2月7
日始至2014年2月6日止等内容……国典华园小区停车场自
2005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备案至2013
年12月。自2014年1月起未备案,未取得《北京市公共停车场
经营备案证》。治平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停车场经营的项目……
2014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根据
众举报,对被上诉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了《责令改正通
知书》并处以1万元整。”均豪公司表示*****与均豪公司
曾就车位问题产生多次诉讼,本案系因*****认识有误,占用他
人车位,导致发生的纠纷。*****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表示向检察院提请抗诉。
审理中,经询问,*****、均豪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14年12月
28日均豪公司将车锁打开,*****将车辆驶离×号车位。*****
表示因车辆长期停用,产生修车费3140元。均豪公司对此不予
认可。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均
豪公司未经*****同意将其名下的×××号车辆车轮锁住,导致
*****无法对该车辆正常使用,故均豪公司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
责任。均豪公司在2014年12月28日将车辆解锁,*****将××
×号车辆驶离×号车位,故排除妨碍的问题已经解决完毕,*****
主张的妨碍情形已经不存在,故对*****要求均豪公司排除妨碍
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发生的责任问题,*****
在与均豪公司之间的车位租用合同到期后,擅自将车辆停放在他
人专属的车位中,有过错在先。但均豪公司将*****的车辆用车
轮锁锁住的行为过激,亦有过错。*****通过多种渠道多个部门
反映均豪公司存在的问题,但未与均豪公司协商解决被锁车辆问
题,系*****擅自扩大损失发生的时间;*****主张的租车费用和
因车辆长期停驶,重新启动车后需要检查、维修和更换的费用,
法院认为可以有其他代步的方式方法和导致修车费用的产生的
主要原因,系*****擅自扩大损失发生的项目和数额,故法院根
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对*****的以上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主张治平物业公司消除危险,使其车辆有权自由出入小区
的主张,法院认为该项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且涉及
业主委员会及全体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故该问题应由相关管理
单位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均豪公司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租车费用一万元、修车费用五百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中,*****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朝阳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一份,以证明均豪公司未向朝阳区民防局申请
国典华园小区一期人防工程的使用证。均豪公司没有获得朝阳区
市政市容委颁发的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本质原因是对方没有管理
权,没有使用权。均豪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均豪公司擅自
将*****所有的车辆车轮锁住,致使*****无法正常行使对车辆使
用的权利,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因均豪公司已经在生效判
决做出前将*****车辆解锁,*****也已将车辆开走,妨害的情形
也已消失。一审法院已经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均豪公司应当就此承
担排除妨害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和阐述,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一审判
决对*****排除妨害诉讼请求的诉请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对双方上诉提出的赔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在物业管
理服务中锁车引发的法律纠纷,纵观整个纠纷发展的进程及由此
事引发的多个诉讼,能够看出事情本身并不大,但因双方当事人
都无法采取平和的方式协商解决致使事件和争议不断扩大和升
级,双方当事人都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在双方当事人车位租
用合同到期后,*****擅自将车辆停放在他人专属的车位中,有
过错在先,锁车事件发生后,*****不与均豪公司积极协商解决
问题,系自行扩大自己的损失。均豪公司将*****的车辆长期锁
住的方式方法也有过激之处。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损失发生的
原因、必要性和可替代性、损失证据的证明力、损失的扩大等问
题综合考虑,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可予
以维持。*****和均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
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负担70元(已交纳),由均豪
居用(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5:52: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950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