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6 07:29: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总经理 英文)

2020年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细则

导语:养老保险是老人生活的依赖,退休老人更加关注自己每个

月的养老金,在职员工也想知道每个月交了这么多养老保险之后,

能领取多少养老金。

一、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

本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账

户提取情形,避免争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账

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

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

法继承。

二、深圳养老保险参保的范围

1.对于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

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的,不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2.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

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

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深圳

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同样,

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

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深圳市养老保险范围。

三、重复参保以及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1.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

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

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

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四、深圳养老保险缴费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3个条款,

明确了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

同缴费年限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员工在1997年开始实行个人

缴费制度前的工龄。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年限

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

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缴金额

包括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

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滞纳金将记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根据

规定,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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