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5 22:53: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朴山多拉)

2019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

则。本细则自1987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

本细则。本细则自1987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的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

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

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

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

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

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

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

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

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

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

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

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

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文化馆()、体育

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

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

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

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

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 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

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税务局

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

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

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

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

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

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 规定者

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 例》《广

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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