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执行方式
“如果允许我们发表意见,我们要说这些场面是令人惊恐的巨大痛苦,血从断开的额劲动脉
高速射出来,然后逐渐凝结,肌肉先是收缩,随后,这种纤维性颤动便转为僵硬,肠部痉挛,
心脏不规则,不完全地跳动,嘴部因痛楚而舟缩起来,在那颗被砍下的头上,双眼不动,瞳
孔放大,看不清任何的东西,对眼睛来说,透明属于生命,凝固属于死亡。所有这一切都要
持续几分钟,对于健全的肌体来说甚至几小时。死亡不是即刻来临的,关键的器官再被砍头
之后还活着,医师们全程见证了这个谋杀式的活体解剖,直至那个过程过早来临的埋葬。”
这段话摘至《反思断头台》中来自医学科学院的两位勇敢的医师受邀检查刚被斩断的头和躯
体时的总结。
死刑是一种最悠久而又最严厉的刑罚,它在人类历史上是伴随着国家阶级刑法的产生而出现
的,它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在死刑领域中,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在残
酷刑时代,刑罚崇尚报复性、威慑性,这一时期的死刑可怕的往往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死刑的
执行方式。到了文明刑时代刑罚崇尚人道、尊重人权,在尚存死刑的前提下,各国力求采用
更为文明、更能减轻痛苦的执行方式。时至今天,死刑执行向着科学简易、痛苦更少且最人
道的方向发展,且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一、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死刑的执行方式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都有过复杂多样的历史,已知执行方式就多达数十
种之多,而这些方式的存废变更都或多或少地放映出当时刑罚特征和统治者的刑罚观,因此
研究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特征是不无裨益的。从世界范围看,有学者、专家把刑罚进
化阶段划分为报复、威慑、等价、矫正与折中五种进化形态,死刑的执行方式也相应地划分
为这五种形态。有学者、专家把刑罚划分为残酷刑时代(生命刑至二十世纪初叶)和文明刑
时代(二十世纪初叶至近现代时期),也有学者、专家按社会形态划分出三类,即:奴隶社
会的死刑执行方式、封建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同时并
存的社会主义的死刑方式)。
(一)奴隶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个时代的死刑方式种类繁多且都是野蛮极至。最古老的
奴隶制国家巴比伦执行的死刑方式有焚刑、溺刑、刺刑以及用牲畜撕裂身体等,而罗马奴隶
制国家中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多也更残酷,有鞭、溺、笞、摔、绞等。我国自夏朝起存有死刑,
以夏朝开始的奴隶社会时代,死刑的执行方式比起外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像炮烙、金瓜击顶、
剖腹挖心、烹、喂毒蛇、剁成肉酱、肢解都是触目惊心、毛骨悚然的酷刑。奴隶制刑法是维
护奴隶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对于侵犯他们利益的“罪人”,奴隶主总是想尽办法采取最
残酷的方式处死他们威慑社会。
(二)封建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个时代的死刑方式总体比奴隶社会稍微有点进步,表现
在当时的法律规定死刑的方式只有绞和斩刑,这无疑也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封建社会农民不
像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工具”的奴隶一样,地位和人身自由比奴隶有明显提高。虽然如此,
死刑还是经常使用到的一种刑罚。在这个时代,统治者极度信奉死刑的威慑作用,惟恐单纯
的致死不足以遏制犯罪,因此便绞尽脑汁设计各种各样制造痛苦程度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
以统治者泄愤之用,也为巩固统治之用。在中国,凌迟是封建社会最残酷的一种死刑执行方
式。整个封建时代,中国以秦朝死刑方式最多和最残酷,此时的死刑不仅剥夺人的生命,更
重要的是利用各种残酷的方式制造极大的痛苦,以实现威慑状态的统治。
(三)资本主义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一时代的死刑方式逐步单一化,行刑方式逐步文明,注
重人道。这个时代初,即封建社会末期,封建统治阶级滥施死刑,残害广大劳动人民,激起
广大劳动人民的愤怒,另一方面劳动力损耗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因此,资产阶级使用“轻
刑化”为口号,号召废除或限制死刑、尊重人权,减少死刑犯痛苦等。时至今天死刑执行方
式有毙、斩杀、电杀、毒杀、绞杀,且各国法律大都规定采用单一执行方式,行刑时尽量
减少痛苦,尊重死刑犯的人格尊严。因此资本主义时代的死刑执行方式比奴隶社会、封建社
会时代的执行方式有着巨大的历史进步。而在当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在执行方式上
它与资本主义有许多相同。以上是这几个时代的死刑执行方式的回顾,通过比较分析,我们
可以发现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过程中有以下特点:
1、行刑方式由残酷到人道,与刑罚“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2、针对不同人和不同犯罪程度使用不同方式的死刑到采用较为统一的执行方式。
3、执行方式随着生产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变化而更新。
4、执行方式在变更后的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内影响着死刑的威慑力,从而影响着刑罚的功
能。
二、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
目前,世界上采用的方式有决、绞刑、斩刑、电刑、毒刑五种。其中决和绞刑是最流行
的。这五种方式各有优劣:
决:致死速度快,只要求执行人法准,执行部位集中头部或心脏,死刑犯被毙后,
状况很惨且重要器官可能损坏。
绞刑:致死时间较长些,但可保存尸体,尸体医用价值高,执行成本低。
斩刑:致死速度快,但行刑残酷,死刑犯痛苦不堪,除了几个国家,其他国家都不使用。
电刑:由于强电压冲击死刑犯,尸体往往烧坏,使之极其痛苦,成本和技术要求高,不
过致死时间短。
毒刑:毒刑分为瓦斯刑、毒气刑、注射刑三种。三种共同特点是死刑犯死亡较快,痛苦
少。而瓦斯刑、毒气刑技术难度要较注射刑高,成本也较高,就三者而言注射刑被称为世界
上致死最人道的方式。
四、注射死刑在我国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首例采用注射死刑是成都中级法院,以后广州、上海、北京、成都、昆明、沈阳、长沙
等地都成功采用注射执行死刑了。目前在世界上除了美国只有中国采用注射死刑。从长远来
看,这一执行方式的确立,为人道主义深入人心,为中国最后废除死刑都有积极的意义。虽
然注射死刑已经在各地陆续采用,但相对于传统的决方式,注射死刑仍占绝对少数。这种
现象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成本相对较高。由决到注射执行死刑,看上去只是一个方法的变化,但实际情况并
非这么简单。至少执行死刑的成本,是一个长期被忽视,但实际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执行注
射死刑必须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
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受刑
室与行刑室之间有献血式窗口相通。执行室有三张以上的执行床,上面配置固定装置和传送
尸体的设备。笔者曾经就此问题请教过曾经执行过注射死刑的法院,据了解仅行刑间一张执
行床的价钱就在一万元左右。显然,要对一个死刑犯执行注射死刑,成本相对太高,对于大
多数经费紧张的法院来讲,成本低廉的决执行自然就是首选了。
(二)执行法警力量的不成熟。我国自79年以来一直使用决执行方式,因此现有的执行
队伍都擅长决执行方式,不懂注射执行死刑,这需要培养新的执行法警,鉴于注射死刑主
要与医学有关,因此应从法医专业选用法警或对执行法警进行相应的培训,如果能够利用死
刑犯的器官,这要求执行法警更具有医学知识,才能保证恰当地执行死刑利用器官。采用注
射方法执行死刑改变了由司法警察单一实施死刑的传统状况,成为由司法警察为主、法医密
切配合共同完成的一项工作。这就给司法警察和法医提出了新的技术工作要求。
(三)执行观念的落后。还有一个可能就是社会观念的问题,行刑从古至今虽然走过了
一条从原始、野蛮到文明、进步的路程,但是将与罪大恶极相匹配的刑场声,过渡到行刑
床上的“温柔一针”,大家都要有一个跳跃性的心理进程。实际上在我国,从一般百姓到相
当级别的领导干部思想中“同态复仇”式的“重刑”观念仍根深蒂固,对于这些人来讲,对
死刑犯“毙他都算便宜他”,无痛苦的注射死刑更是难以接受。
但以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毕竟是一种刑罚的进步,我们不能因实际中存在问题就裹足不
前。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普及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过程中应尽快用法律形式规范注射死
刑的细则,并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 降低成本
注射死刑的执行应变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四支注射剂由不同的行刑法警注入死
刑犯的静脉中,由于其中只有一支为致死物,一针为辅助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
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
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杀人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如今“一针夺命”的注射药物已经诞生。
药物组方由最高法院委托国家权威医药研究机构研制,通过完整的动物实验研究所确定下来。
经过几个试点单位的实际运用,数据采集结果表明确定的药物组方达到了最高法院提出的合
法性、高效性、安全性、低毒性的要求。
(二) 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临场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
院坚所部门派人员临场监督。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包括监所检察和刑罚执行监督两个部分,
我国执行死刑时须有检察人员在场监督,过去采用决检察人员容易监督而现在采用注射刑,
这也要求检察人员也有相应的医学知识。
(三) 死刑犯在一定条件下应有选择权
现阶段,我国决和注射方式并存,死刑犯能否有选择执行死刑方式的权利呢?以美国
为例,美国在40个保留死刑的州中有14个州死刑犯可以自由选择哪种死刑执行方式?。我
国目前的做法是死刑犯没有选择权,选择何种方式执行死刑由执行机关决定。笔者认为不能
一概而论地剥夺这种选择权:第一,死刑犯在生死面前已经没有选择权了,但他们应当有在
几种方式范围里选择如何死的权利。给予死刑犯有执行方式的选择权是一项更人道的举措,
是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迈前的又一步;第二,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死刑执行方式又执行机关
决定的规定,根绝国家机关不能实施没有授权的行为,公民不能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的法理,
剥夺死刑犯这种选择权是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的。所以一概而论地剥夺死刑犯的选择权是不
合理的。然而,目前无条件地给予选择权也是不现实的。它可能有损死刑的严肃,执行机关
也可能埋怨选择权给了死刑犯会破坏刑罚权的完整。再说,死刑预防功能有个弊端,罪犯杀
了一个人要死,他再杀十个也是死,所以死刑这种无区分性会使死刑预防功能在罪犯第二次
及以后犯罪中失去作用,利用这种选择权来消除或补救有一定意义。所以有条件地给予是较
为合适的,法律可以列举式理发给予死刑犯这种选择权,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死刑犯应有
选择权:
1、如果死刑犯属于老年人、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应当给予;
2、如果有从轻情节或减轻、立功情节的死刑犯应当给予;
3、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的死刑犯应当给予;
4、法院认为有选择权的其它情节可以给予。
综上,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这各个时代有
其特点,死刑执行方式又是历史不断变化发展的,它的变更归根到底都是由当时的经济、政
治、人文状况决定的。注射死刑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死刑执行方式在实现刑罚功能的同时,
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依法治国的精神,也为人道主义的深入人心,为我国最后废除死刑
奠定了基础。死刑的废止是人类文明的必然结果,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废除死刑
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方向和重要标志,并已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人的生活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人走向死亡的方式也是不尽相同的。死刑的而执行方式也是种
类繁多的。
如果允许我们发表意见,我们要说这些场面是令人惊恐的巨大痛苦,血从断开的额劲动脉高
速射出来,然后逐渐凝结,肌肉先是收缩,随后,这种纤维性颤动便转为僵硬,肠部痉挛,
心脏不规则,不完全地跳动,嘴部因痛楚而舟缩起来,在那颗被砍下的头上,双眼不动,瞳
孔放大,看不清任何的东西,对眼睛来说,透明属于生命,凝固属于死亡。所有这一切都要
持续几分钟,对于健全的肌体来说甚至几小时。死亡不是即刻来临的,关键的器官再被砍头
之后还活着,医师们全程见证了这个谋杀式的活体解剖,直至那个过程过早来临的埋葬。
参考:
《法的门前》[美]彼得 德恩里科
《论死刑的执行方式》来自网络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5:2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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