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黄家凯
【期刊名称】《科教文汇》
【年(卷),期】2006(000)07X
【摘 要】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一项制度。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
条件是:罪该处死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两项。一九九七年新刑法对死刑缓期执行
适用的标准并不完善,忽略了对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考察,同
时对死刑缓期执行后变更刑罚的情形也不够完善,混淆了与减刑制度的区别。对死
刑缓期执行后,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的,应一律变更为无期徒刑,而故意犯罪,抗
拒改造,态度恶劣的,应在二年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总页数】2页(P131-132)
【作 者】黄家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4.1
【相关文献】
1.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探讨 [J], 许成磊;李延军
2.我国现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研究 [J], 吴昕瑾
3.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评析 [J], 田宏杰;许成磊
4.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初探 [J], 王昌学
5.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司法适用——兼及相关立法之评析 [J], 赵秉志;肖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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