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7: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速度与激情8还拍吗)

2021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

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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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

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

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

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

费,结婚时间2021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

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

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

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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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

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

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

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

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

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

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

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

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

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

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

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

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

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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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

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

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

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

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的

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

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

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

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

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

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

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

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

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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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

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

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

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

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

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

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

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

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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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

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

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

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

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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