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代理词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4-11-06 17:19: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for the first time)

名誉权侵权代理词怎么写

在实践中,公民的名誉权是不可以侵犯的,要是他⼈侵犯了你的名誉权,我们可以聘请律师来提起诉讼维护⾃⼰的合

法权益,那你知道名誉权纠纷代理词该怎么写吗?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

解了解关于名誉权侵权代理词怎么写。

⼀、名誉权侵权代理词怎么写

名誉权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邹某与姚某名誉权纠纷⼀案,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邹某的委托,指派叶*辉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

⼈。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及原审判决、相关证据材料;随后,代理律师依法调查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

料。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双⽅争议焦点问题发

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参考。

姚某、刘某、刘某某等⼈其⼈其事

1、姚某、刘某等⼈长期以来欲搞乱某某⼩区

⼤概从20104⽉份以来,以刘某某夫妇、姚某夫妇、刘某等⼈为⾸的某某⼩区业主⼗余⼈为达到个⼈⽬的,在

某某⼩区以贴⼤字报、⼝头宣传等⽅式对某某⼩区业委会及其成员、某某物业公司⼤肆污蔑,任意丑化、侮辱。⽐如

张贴⼩字报:顺⼝溜《好消息》、《业主合法权利,社区⽆权⼲预》、《告某某⼩区的业主朋友们》、《给某某⼩区

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等等;与此同时,他们还⾮法筹备成⽴新的业委会,视已合法成⽴并备案的业委会为敌⼈。姚某

等⼈的⾏为严重影响⼒某某⼩区正常的⽣活秩序,严重⼲扰了某某物业公司的⼯作秩序,也严重影响了作为某某物业

公司总经理的被告的⼯作。

姚某等⼈的闹剧搞的某某⼩区乌烟瘴⽓。应⼴⼤业主强烈要求,某某⼩区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于20108⽉分

别向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办、区房管局等单位反映,要求制⽌姚某等⼈的⾏为。2010910⽇,当地社区居

委会发出通告,批评了擅⾃成⽴业委会筹备组等违法⾏为;派出所也多次到⼩区,对筹备业委会等⾏为予以劝阻、制

⽌。由此,姚某等⼈与⼩区业委会、某某公司、被告本⼈关系愈发紧张。

2、姚某等⼈上串下跳,不遗余⼒要搞乱业委会、赶⾛⼩区物管——某某物业,引起了⼀部分有主见的业主的警

觉,不少⼈怀疑姚某等⼈收受其他物管企业的好处。

作为年近七旬的退休教师,原告姚某不是安享晚年平静幸福⽣活,⽽是纠集⼀些年轻⼈搞什么推翻旧业委会、筹

备新业委会、赶⾛现有物管、引进其他物管等事情。为此,姚某⾝体⼒⾏,积极参加所谓的维权活动,诸如⼴发传

单、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张贴⼤字报等⽅式。⼀些业主眼见其⼲劲冲天,也卷⼊这些⽆聊的活动中去了;还有⼀些理

智的业主⾮常反感原告等⼈⾏为,并且怀疑原告等⼈这么做的动机。⼀些消息灵通的⼈就传⾔,说姚某等⼈是受了三

德物业公司⽼总的好处,⽬的是协助三德公司进驻⼩区,以代替现有物管某某物业。由于这些业主的怀疑合情合理,

所以,从20106⽉份,某某⼩区就传遍了,说姚某等⼈得了别的物管公司的好处,要赶⾛现有物管,所以才会这样

⽤⼼⽤⼒地搞。⾄于该消息最早出⾃何⼈之⼝,⽆法查清。对此,有某某公司⼯作⼈员从⼩区布告栏揭下的,署名

⼴⼤业主的《提醒》(时间2010429)、署名为某某⼩区正义的业主的《强烈抗议》(时间2010715

)、署名为⼀位知情的业主的陈述(时间2010728)、署名为某某⼩区受骗业主的《揭开秘密》(时间20108

15)、署名为业主义见的《忠告》(时间201010),以及被告拍摄的上述⼩字报被张贴情况的照⽚等为证。

3、原告等⼈设计陷害被告,欲使被告形象遭贬

原告姚某⾟⾟苦苦要赶⾛某某物业,⾟⾟苦苦要筹备成⽴新业委会,眼见⼀样也没有成功;加之众纷纷传⾔原告

等⼈另有企图,说原告等⼈收受他⼈财物。原告⼜急⼜恼,便设计陷害某某物业的总经理,也就是被告。其故意让刘

某与被告谈话;谈话中⼜故意设计有关姚某的事情;谈话内容⼜做了录⾳。原告欲达到陷害他⼈,可谓煞费苦⼼。

⼆、原告诉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控告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按照民法基本法理,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满⾜四个条件,即违法⾏为、主观过

错、损害事实、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为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庭⼴众之下使⽤书⾯的⽅式、⼝头的⽅式、实际动作的⽅式来侮辱、贬低、丑化原

告,使原告的名誉遭受损害,或采取捏造事实,⽆中⽣有来诽谤原告,致使原告品⾏受到他⼈较低评价。

原告举⽰的录⾳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说过原告拿了他⼈钱财;退⼀万步讲,假使被告说过原告拿了别的物业公司的

好处费,但这种传⾔早就在原告居住的⼩区传遍了,被告在说⼤家都在说的话;⽽且不是在公众场合⼤肆宣传,何以谈

得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本案中,有两个问题需注意:第⼀,原告是否拿了其他物业公司的好处费处于事实不清状

态,既没有证据证明是,也没有证据证明⾮,传⾔原告拿了别的物管公司好处费的不⼀定就是捏造事实;第⼆,没有任

何证据证明是被告最早说原告拿了其他物业公司的好处费;如果原告⼀定要追究侵犯名誉权,那也应该去第⼀个在⼩

区传⾔原告收受其他物业公司的好处费的⼈,应该去在⼩区张贴⼩字报宣传此事的⼈。如果说原告的名誉权遭受侵

害,也只有可能是上述最早公开宣传的⼈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不去追究应该追究责任之⼈,却抓住被告不放,显然其

醉翁之意不在酒。

关于这个提供录⾳材料的刘某,前⾯已述及,他与原告本来就是坚决要赶⾛被告任法定代表⼈的物管公司的,其

偷偷录⾳,将⼤家都⼴为传⾔的话语录下来,⼜转交给原告,其本⾝⽬的不纯,涉嫌以欺诈⽅式取证,当认定⽆效。

⾄于原告提供的证⼈证⾔,该证⾔也⽆法证实是被告最早散布原告得好处费的事实。其栽赃陷害被告,极不道

德。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依据。

2、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

侵犯名誉权要求⾏为⼈必须有贬损他⼈名誉的主观过错。尽管原告在⼩区做了很多伤害被告、伤害被告公司的⾏

为,但被告均以宽⼴的胸怀对待原告;多次表⽰,愿意与业主坐下来,好好谈谈;愿意求同存异,照顾各⽅的利益诉

求,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就是在原告将被告告到法庭时,被告也没有采取任何⼿段来侮辱、贬低原告的名誉;没有编造

事实,诽谤原告。因为被告⼀直与⼈为善,始终坚信,冤冤相报何时了,冤家宜解不宜结。

3、原告的损害与被告⾏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原告举⽰了2010925⽇,重庆市精神卫⽣中⼼处⽅,显⽰临床诊断为焦虑抑郁反应,想以此来证明⾃⼰遭受

了损害。

但第⼀,焦虑抑郁是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原因⾮常复杂,诸如⽣活压⼒⼤、⼯作不顺利等等,原告不能证明

⾃⼰的焦虑抑郁是听了刘某的电话录⾳才患上的;

其⼆,原告⽆法证实⾃⼰在听到刘某的录⾳前⼀切正常,没有焦虑抑郁症,也就是说,原告完全有可能在听到刘

某的录⾳之前早就患上抑郁症,不过是在听到录⾳后去医院诊断的⽽已;

其三,抑郁焦虑是慢性病,需要较为长的⼀段时间不良情绪的累积才会形成,其本⾝不可能短期内就患上该病,

⽽且该不良情绪应该是⽐较强烈的,突然听到⼀段录⾳,不⼤可能突患慢性病;

其四,在被告与刘某谈话之前,⼩区业主传遍了说原告拿了其他物管公司的好处费,他不焦虑抑郁,怎么听了刘

某的录⾳后就焦虑抑郁了?显然,前者传播范围⼴、影响⼤;被告⽆⾮是与⼈闲聊,说到⼤家都在传⾔的消息⽽已,如

果不是刘某说给原告听,原告绝⽆可能知道,更不要说其他⼈知道了。即便是原告名誉权受侵害,患上抑郁焦虑症,

那也只有可能是原告在最先听到传⾔说⾃⼰拿了别的物管公司好处费才患上的,⽽绝⽆可能是听了刘某的录⾳后才患

上的。难道原告患病是有选择性的?对范围⼤、危害⼤、时间早的传⾔⽆动于衷,具有免疫⼒;却对范围⼩、时间晚的

传⾔⽴即就抑郁了?显然,极不合情理。看来,原告的所谓的精神损害还是因⼈⽽异呀,真是欲加之罪何患⽆辞。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以故意或过失以贬低他⼈名誉为⽬的,采取任何⼿段侮辱、诽谤原告;原告所谓的精神损害也

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其诉讼请求应该依法驳回。原告恶意诉讼,欲对被告形象造成负⾯影响,被告保留通过法律途

径追究原告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的权利。

⾯对原告的所作所为,被告有感⽽叹:世上本⽆事,庸⼈⾃扰之。希望原告的闹剧就此收场,留⼩区⼀个安宁,

留公司⼀个安宁,也留给⾃⼰⼀个安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代理⼈:xxx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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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4:0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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